論聚眾斗毆罪積極參加者及犯罪轉化問題的認定——以劉祥等人聚眾斗毆案為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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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聚眾斗毆作為一種典型性聚眾犯罪,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理當予以嚴厲打擊,其法律適用和刑事司法認定問題引起了理論界與實務界的極大關注。由于該罪涉及理論問題較多,學界對其爭論不休,而在司法實踐中,各地雖先后出臺了規(guī)范性文件,但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各地意見不一,導致判決結果無章可循,“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時有發(fā)生,直接導致了該罪的規(guī)制亂象。基于此,本文從劉祥等斗毆案出發(fā),引出對該類案件進行歸責的兩大爭議點,并對其進行理論分析,進而提出筆者的觀點和

2、建議,以期對實踐中認定該罪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本論題確立的來源,本文選取了筆者所接觸的一個因聚眾斗毆行為而導致人重傷、死亡嚴重后果的典型案件,在對案件處理分歧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引出了對該案件進行歸責的兩大爭議點:一是如何認定聚眾斗毆中的積極參加者。二是聚眾斗毆罪的犯罪轉化問題,即出現(xiàn)本罪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時,應如何對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當然包括致人傷亡的直接行為人)分別定罪處罰。<

3、br>  第二部分主要討論本文第一個爭議點:聚眾斗毆中的積極參加者認定問題,對于該問題,筆者擬從兩個層次進行研究:一是對聚眾斗毆罪進行基本法理闡述,從而為后文的開展提供理論基礎。二是對積極參加者的認定問題進行重點探討,比較分析了實踐中爭議較大的“主觀積極決定論”與“參與程度決定論”,從而總結出認定積極參加者的具體標準。在此基礎之上,從積極參加者類型、與一般參加者之區(qū)分、認定主從犯可能性三個方面對如何認定積極參加者進一步把握。
  

4、第三部分主要討論本文的第二個爭議點:即聚眾斗毆罪的犯罪轉化問題。筆者主要從四個方面來研究:一是對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法律屬性問題進行探析,認為作為轉化犯條款,應將其視為法律擬制。二是明確界定了刑法第292條第2款規(guī)定中“致”的罪過形式與“人”的范圍。三是對該罪的轉化責任及罪數問題進行論述,認為在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進行轉化適用時要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理論和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進行。四是對不滿16周歲行為人是否適用轉化條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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