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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對被害人過錯與罪刑關系進行了研究。在傳統(tǒng)刑法理論中,犯罪一直被視為個人針對社會或國家實施的侵害行為。例如,刑事古典學派創(chuàng)始人貝卡利亞認為,“衡量犯罪的真正標尺,即犯罪對社會的危害”。馬克思與恩格斯在其《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一文中亦精辟地指出,犯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tǒng)治關系的斗爭?;谶@樣的認識,刑法理論體系完全建立在“犯罪人-國家”二元結構的基礎之上,而遭遇實際損害的被害人則往往被視為犯罪客體的承載者,隸屬犯罪對象的范疇,難以真正進入到刑
2、法學者們的視野。這一觀念的轉變始于西方20世紀60、70年代被害人權利運動的興起。受該運動的影響,聯(lián)合國大會于1985年通過了《為犯罪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并先后出臺執(zhí)行《宣言》的兩個文件。參與該《宣言》的成員國家亦紛紛通過立法或修改現(xiàn)有法律來提高被害人的處遇,賦予被害人在刑事法領域更多的程序上甚至實體上的權利。被害人權利運動所帶來的刑事立法調(diào)整,開啟了刑法理論研究的嶄新視角,即被害人視角,從而使得一度為傳統(tǒng)刑法
3、理論所忽略的被害人重新進入到刑法學者們的視野。但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權利運動及其推動下的刑事立法僅注重單方面地強調(diào)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導致了刑罰的嚴厲化趨勢,不少刑法學者開始以更為客觀和務實的態(tài)度全面審視被害人問題。Gruber教授就曾精辟地指出,“內(nèi)置于被害人權利運動的被害人敘述,創(chuàng)造了一個虛構的無過錯的被害人形象。結果是,大多情形下的被害人權利改革增加了刑罰的可能性和嚴厲性。刑法應當對被害人進行全方位的、符合實際的考察。刑法不應僅僅將
4、被害人視為受到犯罪侵害的人,而且在適當?shù)臅r候也應將其視為有過錯的行為人”。正是基于這種對被害人權利運動影響下刑事立法向被害人權利保護過度傾斜的深度審視和焦慮,刑法學者開始關注對被害人過錯問題的研究。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被害人過錯研究的開啟是被害人權利運動這一社會實踐直接推動的結果。本文選取被害人過錯作為研究主題,是在迎合這一實踐結果的同時,從理論層面進一步探尋被害人過錯納入刑法理論體系的應然基礎。繼而,如果在刑法中應當納入被害人過錯考
5、量,那么被害人過錯與傳統(tǒng)刑法二元結構模式下的罪刑評價體系如何得以兼容,或者如何安排被害人過錯在現(xiàn)有刑法罪刑評價體系中的地位,以及進而完成制度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設計就成為被害人過錯研究難以回避的問題。
本文首先通過深入剖析傳統(tǒng)刑法罪刑評價體系賴以建立的哲學基礎即康德哲學的缺陷,運用主體際哲學理論為刑法應納入被害人過錯考量提供了哲學上的論證??档抡軐W運用主體理性、自由意志、責任這樣的核心范疇建立起以“犯罪人個體”為核心的刑法理論體
6、系,并為這一體系找到了一條貫穿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內(nèi)在主線。這一主線即是在實踐領域,行為人基于意志選擇,實施了違反人類理性為其自身設定的道德律令,因此,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主體理性的自我實現(xiàn),是人之為人的道德尊重。然而,康德哲學的根本缺陷正如主體際哲學所指出的,其對人的主體性建構是一種自明性或自足式的建構,充滿了封閉性與絕對性。這種建構在無視其他主體存在的情形下實質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存在著我之外的其他主體,那么我這一主體就不再
7、是絕對意義上的主體;而如果不存在我這一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我這一主體又無法證明自我的奠基意向是絕對可靠的。既然主體性不能被孤立地理解,其就應被置于與其他主體的關聯(lián)性中予以解讀,這樣,基于主體理性的自由意志與責任就必然具有了與其他主體的關聯(lián)意義。與以康德哲學為代表的主體性哲學不同,主體際哲學認為,自我這一主體首先是現(xiàn)實客觀世界中的存在,是在之中的;但自我這一主體又具有精神性存在的一面,這種精神性存在是從自我在對自身生存的領悟中與存在這一純
8、粹事實的關系中來界說的。既然主體性具有這樣的雙重屬性,因此,自我主體的精神生活就具有了自己特殊的法則體系,即自我主體作為在之中的存在要受到其他主體行動的影響,但自我主體所具有的精神屬性又使其具有了自我決定的力量。因此對于意志自由的理解應當是“自我主體在對動機激發(fā)的回應中的自由”。因此,按照主體際理論,意志自由并非康德意指的實踐理性的“自我規(guī)定”,即自律,而是一種要受到動機性法則影響的自由。由于動機性法則往往產(chǎn)生于復多主體相互關聯(lián)中的激發(fā)
9、指引,因此,自我主體的行為因被置入了他者行為經(jīng)驗的東西,所以不再是純粹的自我意志,而是一種相對的自我意志。7主體際哲學對主體性與意志自由的這一重新解讀必然導致對責任內(nèi)涵的反思性理解。因為如果按照康德哲學的論證邏輯,責任與意志自由是密切相關的,自我主體絕對的意志自由的存在是產(chǎn)生主體責任的唯一根據(jù),那么在主體際哲學理論中,責任就必然是一種非絕對自我意義上的責任。理由是,其產(chǎn)生的前提是一種相對的自我意志。然而,對責任的理解,主體際哲學并不停留
10、于此,列維納斯對責任的闡明甚至走的更遠。按照列維納斯的理解,由于他者面貌對自我主體的顯現(xiàn),主體性只能在這種面對面的關系中被理解,而主體責任無疑就不再是一種自我意義上的責任,而是一種為他的責任。他者的召喚與其說是將我的自由換向為他的責任,不如說從一開始就越過了我的自由,責任因此不再與我的自由相關,從這種意義上講,反而是責任界說了主體性。8總之,主體際哲學有關主體性、意志自由與責任的闡明為被害人過錯納入刑法考量提供了哲學上的論證。主體際哲學
11、理論在對主體性的解讀中,充分考慮到了自我主體與他者主體的關聯(lián)意義,將自我意志與責任置于與他者的關系中予以理解,正視他者主體對自我主體從行為到意志的影響。這樣的哲學思想反映在刑法理論上,就應當是:對犯罪人自由意志與刑事責任的評價應當充分考慮他者主體行為的影響。被害人學理論已經(jīng)證實,被害人在很多案件中并非單純的受害者,而是對犯罪行為及侵害結果有著重要推動作用的人,在這樣的案件中,被害人已然具有了與犯罪人同等的主體性地位。盡管被害人往往因最終
12、的被害或者行為的非犯罪屬性而不受刑事追訴,但其行為對犯罪主體的影響不應被忽視,而應作為刑事責任的評價因素納入考量。
本文主要從三個層面展開分析研究。第一,界定被害人過錯在刑法語境中的內(nèi)涵,尤其要明確成立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應當具備的條件。這樣的條件需要滿足類型性、過錯性、關聯(lián)性以及程度性的要求。第二,進一步分析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法理依據(jù)。對此問題,國內(nèi)外刑法學者提出了很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論,如有條件的權利學說、成本與效率
13、理論、自我創(chuàng)設危險理論、分配理論、值得保護理論、社會標準學說以及期待可能性理論等等。這些理論從不同的側面論證了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正當性依據(jù),為分析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正當基礎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但不足之處在于:因缺乏論證內(nèi)容的全面性或者論證方法的規(guī)范性,這些理論均難以成為被害人過錯理論建構的基礎,并最終難以完成被害人過錯影響罪刑評價體系的制度設計。因此,論文另循規(guī)范之路徑,認為:探尋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正當依據(jù)不應脫離刑事責
14、任的內(nèi)在構造。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以及刑事責任的程度,直接受到刑事責任構成要素的影響,刑事責任構成要素的具備與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有無以及大小。因此,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正當依據(jù)就在于被害人過錯行為在被害人意志支配下影響了決定刑事責任有無及其大小的刑事責任構成要素。論文進而指出,不同類型的被害人過錯以及不同程度的被害人過錯對刑事責任構成要素的影響也是不同的。被害人過錯如果影響到?jīng)Q定刑事責任成立..的要素,那么被害人過錯就會阻卻責任的存
15、在;如果被害人過錯影響到?jīng)Q定刑事責任程度..的要素,則被害人過錯只能降低刑事責任。正因為被害人過錯對刑事責任構成要素的影響是全面且復雜的,因此,任何單純依據(jù)主觀(如期待可能性理論)或者客觀(如自我創(chuàng)設危險、有條件的權利理論),或者抽象理論(如值得保護、社會標準學說、分配理論等)所進行的分析,都會具有片面性。只有建立在刑事責任內(nèi)在構造基礎上的分析,才能全面客觀地把握被害人過錯影響刑事責任的正當依據(jù)。第三,既然罪刑評價體系主要圍繞犯罪構成與
16、刑罰裁量展開,那么要確立被害人過錯在整個罪刑評價體系中的地位,就需要通過分別確立被害人過錯在犯罪構成體系中的地位以及被害人過錯在刑罰裁量體系中的地位來完成。論文因此分兩章分別展開被害人過錯與犯罪構成以及被害人過錯與量刑關系的研究。論文的基本觀點是,在犯罪構成體系中,被害人過錯可以成為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的抗辯事由;在量刑體系中,被害人過錯應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納入量刑情節(jié)體系,以發(fā)揮其對刑罰裁量的影響。
本文遵循合理性與可行性原則,
17、提出了被害人過錯納入刑事責任評價體系的制度設計方案。這樣的制度設計通過完善現(xiàn)有的犯罪構成體系與量刑體系來得以實現(xiàn)。首先,對犯罪構成體系的完善,筆者采用“滴水穿石”之策略,結合我國當前犯罪構成體系的現(xiàn)狀,建議先將幾種較為典型的,刑法理論研究較為成熟的被害人過錯類型納入犯罪構成體系之中,并隨著司法經(jīng)驗的不斷累積,逐步完善被害人過錯抗辯事由的類型體系?;谶@樣的考慮,論文詳細論證了在目前情形下我國刑法立法應當確立被害人挑釁與被害人自我創(chuàng)設危險
18、兩種抗辯原則的理由,并為這兩種抗辯原則設計了具體的成立要件。其次,在量刑體系的完善方面,筆者認為,被害人過錯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其功能的發(fā)揮應通過完善立法、司法解釋以及《量刑指導意見》來完成。立法的做法應當是指導性和方向性的,即明文規(guī)定被害人過錯是一種法定量刑情節(jié),確立被害人過錯在量刑情節(jié)體系中的地位。司法解釋應在立法的指導下,進一步規(guī)范被害人過錯的不同類型影響刑事責任的程度,具體做法可以采取例舉的方式區(qū)分重大的被害人過錯與一般的被害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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