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同身份者共同受賄行為的性質(zhì)認定.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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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共犯與身份”是刑法理論中存在諸多爭議的問題,對共同受賄案件中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行為性質(zhì)的不同認定,直接影響對不同身份者的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不同身份者能夠成立受賄罪的共同犯罪。但對于無身份者的共犯性質(zhì)應當如何認定,則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這些學說在不同情形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缺陷,不能完美解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共犯行為的定罪問題。
  通說認為,在共同犯罪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且至少能夠分擔

2、受賄罪的部分實行行為,因此能夠成為受賄罪的共同正犯。但是結(jié)合司法實務中的實際情況來看,通說將大量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輔助行為認定為正犯行為,導致了受賄罪處罰的擴大化,這與成立受賄罪需要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主體要求相矛盾。從該身份實質(zhì)不僅在于只有有身份者才能侵害受賄罪所保護的犯罪客體,而且在于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負有保障職務廉潔性義務的結(jié)論出發(fā),由于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不能移轉(zhuǎn)給無身份者,并且非國家工作人員也不能僅根據(jù)共同犯罪的事實而被負

3、于獨立的保障職務廉潔性義務,因此非國家工作人員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被認定為受賄罪的共同實行犯。但是,如果無身份者在受賄實行行為實施以前,基于特定的事實,取得了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支配地位,那么根據(jù)此種地位,就能夠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負有獨立的保障職務廉潔性義務,進而能夠成立受賄罪的共同正犯。
  在無身份者教唆、幫助身份犯受賄時,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直接正犯,非國家工作人員成立受賄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是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非國家工

4、作人員的教唆,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教唆的未遂,此時能否將非國家工作人員認定為受賄罪的獨立教唆犯,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觀點。由于我國規(guī)定了獨立的教唆犯類型,因此,盡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具有特定的身份,但是仍然應當成立受賄罪的單獨教唆犯。
  理論上對如何認定無身份者在國家工作人員教唆、幫助下實施受賄行為的性質(zhì),存在著較大的爭議。鑒于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行為應當理解為受賄罪的實行行為。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提供了職務上的便利,他就成立受賄罪

5、的直接正犯,無身份者成立有身份者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便利,非國家工作人員構(gòu)成普通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普通犯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
  在對不同身份者共同受賄行為定罪時,涉及到受賄罪與其他罪名的競合問題。通過受賄罪幫助犯與介紹賄賂罪涵蓋行為外延關系的分析,得出了介紹賄賂罪仍然具有單獨適用的可能。此外,受賄罪與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也并非不存在競合的情形。對于這些罪名的競合,應當依據(jù)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從一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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