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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再訪法的概念</p><p> 摘要:西方法學發(fā)展中始終存在“二元”的悖論,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質內涵。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立了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提供了一個科學、辯證、發(fā)展著的法律概念。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和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可以得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的法律概念——法是“理”與“力”的結合。這個概念體現(xiàn)了法是實質性與形式性的統(tǒng)一體:“理”體現(xiàn)為法律必須承
2、認事實和客觀規(guī)律的作用,必須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人的價值追求(正義等)和愿望,必須吸收歷史上有效的法律制度、技術和智慧;“力”體現(xiàn)為法與國家權力存在內在聯(lián)系。 </p><p> 關鍵詞:法律概念;知識考古;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p><p>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p><p> 文章編號:1003—0751(
3、2013)08—0055—06 </p><p> 法律是什么的問題,是法理學領域一顆璀璨的明珠。①翻開法學歷史的畫卷,整部法理學史無疑是一部“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史。②無論是奧斯丁的《法理學范圍之限定》③,還是哈特的曠世名著《法律的概念》④,都是在回答“法律是什么”的問題。語言哲學家L·維特根斯坦認為,我們研究詞的意義,目的是能夠在實際生活中更好地引導自己。⑤然而在唯理主義者看來,對法律概念的界定不僅
4、是對語匯本身之把握,而且是對事物理念之詮釋。筆者認為,盡管新中國法學研究已走過了60余年,但在面對最基本的理論問題時,我們仍舊無力分辨西方法學所提供的諸多概念及方法之“真?zhèn)巍?,對于“法律是什么”亦常常進行自我追問。鑒于此,筆者試圖作一個“法律是什么”的知識考古之旅,以此厘清法律的概念,并展示科學的法學研究之方法與路徑。 </p><p><b> 一 </b></p><
5、;p> 古希臘是法學研究的起點時代。在“前哲學時代”(早期產(chǎn)生古希臘哲學的時代,或稱前蘇格拉底時代),人們對世界的把握被“神話”所籠罩?!氨藭r,法律被認為是由上帝頒布的,而人類則藉由神意的啟示始得法律?!雹迵Q言之,由于當時人們初智未開、認識有限,故對法律之認識尚依賴于神話之詮釋,法律思想尚未能與哲學、宗教等發(fā)生完全之分離。這可以從當時的哲學思想中窺見一斑。前蘇格拉底時代有兩大哲學流派:客觀主義學派(主張存在正當行為之客觀標準)與
6、主觀主義學派(認為不存在正當行為之客觀標準)??陀^主義學派以畢達格拉斯為主要代表人物,其主要觀點是世界之本質存乎“數(shù)”即事物之理,所謂正義與非正義,不外乎“均分”與“均等”,“均分”為“數(shù)”之關系,因此客觀正義基于自然而非人。⑦主觀主義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赫拉克利特,其主要觀點是“萬物流變”,即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在變化之中,人為萬物之尺度。換言之,一切客觀真理都不存在,正義(法律)乃人之意見而已,即人定法。主觀主義學派抱持懷疑主義和相對主
7、義立場,甚至宣稱“正義乃強者之利益”。 </p><p> 蘇格拉底強烈反對客觀主義學派與主觀主義學派的觀點,認為正義乃一種人之理性。法是正義的表現(xiàn),也是強者的意志。他把法律分為兩類:一為神定法,體現(xiàn)自然規(guī)律即神的意志;一為人定法,即國家政權頒布的法。蘇格拉底對法律的認識還帶有濃厚的神學色彩,但他承認正義是法律的普遍、客觀標準。其弟子柏拉圖對法律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思考,認為法律即正義,“正義意味著一個人應當做他的
8、能力使他所處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⑧,即正義就是各司其職、恪守本分。正義和法律均作為一種理念而存在,世界上各種具體法律都“分有”正義的理念。古希臘時期的另一位偉大哲學家——柏拉圖的弟子亞里斯多德認為,“法律之內容不外乎正義”⑨。他把正義分為三種:平均正義,即社會上個人相互間必須給付均衡之正義;分配正義,體現(xiàn)為國家或公共團體進行榮譽、財產(chǎn)及其他利益的分配時必須按照每個人之能力及功勞;法律的正義,指個人對團體應負有義務。在亞里斯多德看來,“法
9、律只是人民互不損害對方權利的保證而已,而法律的實際意義卻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近于正義和善的永久制度”⑩,因此,法律與正義有著緊密的關聯(lián)。顯然,亞里斯多德更加注重從實際生活出發(fā)來理解法律的含義,并注意適度協(xié)</p><p> 整個古希臘時期的法律思想都帶有強烈的古典自然法色彩,這一時期對法律概念界定的最大貢獻在于強調了法律的正義面向。與古希臘時期的法哲學家擅長形而上學式的幽思不同,古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專長于法律制
10、度之技術設計,開創(chuàng)了“私法”體系之先河。B11古羅馬法學家繼承了古希臘理性主義思想傳統(tǒng)并將之與當時的社會生活相結合,提出了理性主義自然法思想。如古羅馬法哲學思想之集大成者西塞羅認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種與自然相符合的正當性,它具有普遍適用性且不變而永恒?!盉12中世紀的法學家多受古希臘哲學思想之影響,故也主張法律即正義。但此時期基督教盛行,政治與法律研究多為神學所左右。這一時期的西方法學思想皆以基督教為基礎,再依照羅馬法之制度而建立教會
11、法。這一時期有代表性的法學家有圣·奧古斯丁和圣·托馬斯·阿奎那。前者著有《神國論》,主張神為正義,人受神國之統(tǒng)治,世俗的法律必須遵循永恒法的要求。后者把理性觀念納入法律定義之中,將法律劃分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B13:永恒法乃支配世界的神之理性;自然法乃人類可依其理性而認識之法;人法是“一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由負責治理社會的人所制定和頒布”B</p><p&g
12、t; 綜上,從蘇格拉底到阿奎那,西方法哲學思想有一脈相承之處,亦有不斷超越與變遷。古希臘法哲學思想強調自然法為自然之理性,人定法為人之理性;經(jīng)古羅馬理性主義自然法思想之遞嬗,中世紀法學家把自然法轉換為神的意志或神的理性,同時提出人定法為人對自然法之理性參與。這三個時期人們對法律的認識有不同的貢獻,但因歷史條件之局限,對法律是什么之詮釋都有失偏頗。 </p><p><b> 二 </b>
13、</p><p> 經(jīng)古希臘之洗禮,跨中世紀之沉悶,法哲學史進入15、16世紀。這一時期,隨著文藝復興與宗教改革運動的發(fā)展,人們崇尚科學主義與理性主義。1620年,弗蘭西斯·培根出版《新工具》,標志著近代哲學的開端。他提出一切知識皆來自于觀察,這標志著經(jīng)驗主義哲學流派之伊始。1637年,法國著名哲學家笛卡爾在《談談方法》一書中提出“我思,故我在”B15,他運用懷疑之方法來建構認識論,標志著理性主義學派
14、之興起。這兩大學派深深影響著后來的許多法學家對法律的認知,形成了對法律是什么的不同詮釋。 霍布斯認為人在本質上是自私自利、充滿邪惡的,彼此之間處于戰(zhàn)爭狀態(tài),人類為了生存與和平,必須締結契約,約定把權利轉移到利維坦(國家)手中。君主應該遵守自然法,確保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權及追求幸福的權利。實際上,霍布斯所謂的自然法只不過是主權者的一種道德指南,而真正的法律由主權者的命令構成。B16洛克也提出社會契約論,但與霍布斯的基本假設不同,洛克認
15、為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與人之間和平、自由、幸福地相處,因為每個人的能力有限,所以為了發(fā)揮集體的力量,個人聚集而締約,把權利轉讓給國家,但基本權利是不能轉讓的。B17洛克認為建立國家是</p><p> 18世紀法國自然法學家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學說:為了防止權力之濫用,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他極力主張自然法,認為“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質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B
16、18。換言之,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chǎn)生的必然關系。孟德斯鳩洞察到法律不僅是自然法則即自然理性的表達,而且包括人類社會沿襲下來的習慣,甚至與民族風俗、地理環(huán)境都有著緊密聯(lián)系。他強調法與物質之間的關系,但對于法律的全面理解尚存缺陷。 </p><p> 自然法的社會契約論思想在盧梭的著述里被推至極點。在盧梭看來,政治的問題在于如何有效地組織人類集體的能力來保護個人權利,為了實現(xiàn)這個目標,個人必須通過締結社會契約而毫無保
17、留地把所有自然權利讓渡給整個社會,社會契約因此體現(xiàn)了“公意”,而“法律是對‘公意’的記載”。B19 </p><p> 綜上,古典自然法學派在法律與自由、平等之間發(fā)現(xiàn)了某種關聯(lián),他們不但反對專制主義,主張強權不創(chuàng)設權利,而且反對無政府主義。他們?yōu)榱俗叱鲋惺兰o宗教勢力之壓制,擺脫封建主義之束縛,就把法律賦予太多價值,努力建造一種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古典自然法學派為西方法律文明奠定了基礎。但如果過于苛刻地檢討,自
18、然法思想還是存在巨大缺陷的:自然法學派有太多的理論假設亟待商榷,他們用平等、自由、安全等價值內涵豐富了法律概念的內容,但對法律本質的認識尚不周全。 </p><p><b> 三 </b></p><p> 隨著啟蒙運動的興起,自然法之精神深入人心,德國學術界對此作出了巨大回應。德國近代最偉大的哲學家之一康德,開啟了現(xiàn)代哲學研究的大門。康德以自由為基礎,運用批判的
19、哲學方法來探求法律的形成。他認為“法律是一種實踐理性”,是“那些能使任何人的意志依照普通的自由法則與他人的任意意志相協(xié)調的全部條件之綜合”。B20康德的法律觀念彰顯了法律與自由的關聯(lián),強化了法律對自由價值的追求,但其建制在意志自由的設定上,容易陷入主觀唯心主義的泥潭。德國另一位著名法哲學家黑格爾則轉向了客觀唯心主義。他認為法就一般而言是精神的東西,其出發(fā)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guī)定性。至于法的體系,那是實現(xiàn)了的
20、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chǎn)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精神的世界”B21。概言之,法律是精神的產(chǎn)物,它的本體是意志,而意志的本質是自由。B22黑格爾將法律推及為“一種絕對的精神”即理性法,此種觀點容易導致獨斷論。 </p><p> 在康德、黑格爾的理性法之外,19世紀還興起了一種反理性主義思潮——浪漫主義。其代表之一是歷史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巨子薩維尼在其著名的小冊子《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之使命》中提出:“法律絕非可
21、由立法者任意地、故意地制定之產(chǎn)物,法律是內在地、默默地產(chǎn)生作用之力量的產(chǎn)物?!盉23他把法律理解為一種民族精神,認為每個民族都逐漸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傳統(tǒng)和習慣,這些傳統(tǒng)和習慣經(jīng)由不斷運用而逐漸變成了法律規(guī)則。薩維尼從發(fā)生學上總結了法律產(chǎn)生的歷史之源,但他把法律僅僅理解為民族精神,由此可能陷入民族主義、保守主義思潮而不利于法律之現(xiàn)代化,更為重要的是,不能發(fā)掘出法律概念之本質內涵。B24 </p><p> 19世紀
22、中葉,英國的功利主義法學思想也曾風靡一時,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大衛(wèi)·休謨,主要代表人物是邊沁和密爾。邊沁認為法律是為了保護社會之幸福,實現(xiàn)最大多數(shù)人之最大幸福。這種認識將法律由純粹的理想轉向現(xiàn)實,在宣揚法律是人類實際生活之規(guī)范上功不可沒,但未免過于偏激,容易導致自私自利的享樂主義法律觀。受功利主義法學思想影響,德國還興起了目的法學,主要代表人物是耶林。耶林認為“法律是國家通過外部強制手段而加以保護的生活條件之總和”B25,每一條法
23、律規(guī)則均源自一種目的。在這里,耶林道破了法律之天機——利益,這是他對法律之本質認識的重要貢獻。 </p><p><b> 四 </b></p><p> 19世紀30—40年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世界范圍內興起了崇尚科學、反對思辨的實證主義思潮。奧古斯特·孔德被認為是現(xiàn)代實證主義哲學的奠基人。為了反叛理性主義所主宰的思維范式,孔德將人類思想發(fā)展史劃分為
24、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神學階段,在此階段,人們用超自然之原因和神之干預來解釋所有現(xiàn)象;第二階段是形而上學階段,這一階段的思想求助于根本原則和觀念;第三階段是實證階段,在這一階段,人們根據(jù)自然科學研究方法的指導,拋棄了一切假設構想,把思想限制在經(jīng)驗與事實相互聯(lián)系的范圍之內。B2619世紀后半葉,實證主義哲學思想滲透到包括法學之內的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法律實證主義反對形而上學的思維方式,反對超越現(xiàn)行法律制度的經(jīng)驗事實而去識別和闡述法律思想之任何
25、企圖。 </p><p> 英國法學家奧斯丁最早對法律進行實證主義論證,他認為法理學是一種獨立而自足的關于實證法之理論?!胺ɡ韺W的對象,是實際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亦即我們徑直而且嚴格地使用‘法’一詞所指稱的規(guī)則,或者,是政治優(yōu)勢者對政治劣勢者制定的法?!盉27他主張法學家只關心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才關注法律應該是什么,倫理學家和哲學家關心法律應當是什么。他極力把價值排除在法學研究之外,因為價值無法加以分析和驗證。
26、“我們所說的準確意義上的法律,是可以用這種方式加以界定:法律,是強制約束一個或一些人的命令?!盉28奧斯丁把法律僅僅理解為一種命令,其目的是為了擺脫倫理學對法學的侵犯,創(chuàng)立科學之法學。其后的實證主義法學家凱爾森甚至把法律與價值徹底割裂開來,主張凈化法律科學中的所有評價標準和意識因素,開創(chuàng)“純粹之法學”。B29為了保持法律的獨立性與科學性,排斥價值因素或意識形態(tài)對法律的恣意干涉,凱爾森提出“法律之概念沒有任何道德的含義”B30,這未免走得
27、太遠,招致了“強盜的命令與法律的命令有何不同”等詰難。 20世紀下半葉,隨著新語言哲學的興起,語言邏輯哲學運動也蔓延到法學研究中來。英國著名法哲學家哈特在《法律的概念》</p><p>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另一個分支——社會法學派強調對法律事實進行社會學分析,其代表人物如馬克斯·韋伯、尤金·埃利希、龐德等。馬克斯·韋伯詳細區(qū)分了合理的、不合理的立法方式,并從歷史和社會的角度加以
28、分析。B33尤金·埃利希提出了一套徹底的社會學法律理論,認為“法律是社會秩序本身,就是聯(lián)合的內在秩序”,這種法律即“活法”,“離開‘活法’之社會規(guī)范,就無法理解實證法”。B34換言之,科學的法學研究必須把目標定位在“活法”上,而不應停留在對“文本”法律的邏輯分析上。法律規(guī)范來源于生活而不是邏輯,法學家必須把目光投向生活中的法律,透過法律現(xiàn)實來發(fā)掘法律的規(guī)律。“無論是現(xiàn)在或者是其他任何時候,法律發(fā)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學,也不
29、在司法判決,而在社會本身。”B35作為社會法學派的集大成者,龐德把法律理解為“社會控制的一項工具”B36,主張法官欲完成正確判決之任務,就必須考慮社會因素和經(jīng)濟因素,而不能單單“死扣”法律條文。 </p><p><b> 五 </b></p><p> 隨著二戰(zhàn)結束,法學研究必須尋找一條超越古典自然法學與現(xiàn)代法律實證主義思想之路,來回答法律需要具備某種合理性、該
30、當性的問題,否則將無法審判戰(zhàn)犯。在這樣的情勢下,全世界掀起了自然法學復興運動。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是一個文化概念,法律的實質可概括為既是實在的又是規(guī)范的,既是社會的又是一般的。在這一意義上,法律可定義為人類共同生活的一般律令的總和。這種觀點對于二戰(zhàn)后德國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具有推動作用,但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質,由于堅持了相對主義和懷疑主義立場,還阻礙了對法律概念的更為科學的認識。 </p><p&g
31、t; 美國的法哲學家也試圖對時代性法律問題給出自己的理解。羅納德·德沃金自稱“權利論”者B37,他首先批評了邊沁的功利主義法學觀,指出為了集體利益而一概犧牲個人利益不利于個人權利保護;其次批評了哈特把法律僅僅理解為一種規(guī)則的主張,認為法律不僅包括規(guī)則,還包括原則和政策;B38最后,他對龐德把法律比做“工程”、富勒把法律比做“事業(yè)”進行了批評,認為它們都體現(xiàn)了一種比喻和夸張的修辭方式。簡而言之,他認為法律分析從根本上講是解釋性
32、的,法律的帝國是一種“態(tài)度”,司法判決的職責就在于捍衛(wèi)個人作為平等公民所享有的權利。B39這種對于法律的事實性關注使法律的內涵走出了概念法學的邏輯詭辯怪圈,但也容易陷入法的概念模糊不定的困境。美國法律經(jīng)濟學家波斯納認為,法律在本質上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性安排。這種認識有助于豐富法律的內涵。 </p><p><b> 六 </b></p><p> 在關于西方法哲
33、學脈絡的敘述中,馬克思主義法學通常被放置于德國古典哲學之后、現(xiàn)代哲學之前的格局中。B40西方學者通常把馬克思主義法學簡化為兩點:經(jīng)濟決定論和統(tǒng)治階級意志論。這對于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一個純粹的誤讀。要深刻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就必須將其放入歷史脈絡中加以考察和分析。 </p><p> 馬克思主義法學產(chǎn)生于19世紀40時代,當時整個歐洲都沉浸在形而上學的思辨哲學氛圍中:從知識論到方法論,都被康德、黑格爾的唯心主義思想
34、所主宰。馬克思既沒有把法律的概念建立在康德的“自由意志”之上,也沒有像黑格爾那樣把法律的概念建立在“絕對精神”之上。1846年,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批判了蒲魯東的唯心主義法學觀,提出了一個重要的歷史唯物主義法學命題:“無論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jīng)濟關系的要求而已。”B41在這里,馬克思第一次把法律的本質限定在某種具有物質基礎的經(jīng)濟關系之上,而不像以往的法哲學家那樣把法律的概念建立在“永恒正義”、“理性”、“全面意
35、志”、“社會連帶”等抽象物之上。馬克思在對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更為深刻地指出:“法的關系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一般發(fā)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盉42馬克思還在《共產(chǎn)黨宣言》中揭示了資產(chǎn)階級法律制度的本質:“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chǎn)階級的生產(chǎn)關系和所有制關系的產(chǎn)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這個階級的意志一樣,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p
36、><p> 從世界范圍看,如前文所述,柏拉圖、盧梭、康德、黑格爾、富勒等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認為法律以正義、理性或自由意志為基礎,霍布斯、奧斯丁、凱爾森、哈特等實證法學派代表人物認為法律以國家權力為基礎,他們都從不同層面把握了法律的特性。19世紀40時代馬克思主義的產(chǎn)生給整個社會科學領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影響,其中包括給法學帶來了革命性的發(fā)展。有了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法學才真正走上了嚴格的科學發(fā)展道路。B44馬克思主義法
37、學是在馬克思、恩格斯創(chuàng)建唯物史觀基本理論,分析、揭露剝削階級特別是資產(chǎn)階級法律制度的本質,批判性地繼承以往的法學思想和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形成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第一次跨越了自然法學與實證法學之間的鴻溝,創(chuàng)立了科學的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超越了經(jīng)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思維范式,在其指導下實踐法學得以建立。馬克思主義實踐法學不是簡單的“經(jīng)濟決定論”,它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主張既要看到社會歷史發(fā)展的規(guī)律性,又要承認人的主觀能動性,即
38、堅持主觀與客觀的辯證統(tǒng)一;它不是簡單地強調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而是同時強調物質生活條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和需求,強調它們彼此之間是辯證的、具體的、歷史的統(tǒng)一</p><p><b> 七 </b></p><p> 在西方法學的發(fā)展脈絡中,始終存在“二元”的悖論,未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質內涵。無論是古希臘自然法學派,還是現(xiàn)代新自然法學派,都把法律理解為抽象的“正義”、
39、“理性”、“自由”、“程序性自然法”等,這些只不過是當時歷史條件下人們的一種價值夙愿而已。實證法學派也未能揭示法律的本質,他們杜撰“當為”與“應為”的問題,只是為了切割法律的內容、留下“科學”的法律形式(命令或規(guī)范)。社會法學派注意到了法律與生活的關聯(lián),他們重視法律的內容,卻忽略了法的形式。要真正把握法律的科學內涵,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為指導。 </p><p>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馬克思
40、主義法學中國化的成果。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和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前提下,可以得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科學的法律概念: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如圖1B46所示)?!袄怼笔腔镜模傲Α笔潜匾?,二者不可偏廢。B47如此界定堅持了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體現(xiàn)了法律是內容和形式的辯證統(tǒng)一,從以下兩個方面詮釋了法律概念的科學內涵。 </p><p> 一方面,法律具有“理”的內容。
41、首先,法律必須承認事實和客觀規(guī)律的作用;其次,法律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反映人們根據(jù)對事實和規(guī)律的認識所提出的一定的價值追求(正義等)和愿望(利益訴求);最后,法律必須吸取歷史發(fā)展中積淀下來的法律制度、技術與智慧。強調法律規(guī)范的“理”的內涵,即強調其合法性。如果不具備“理”的內涵,所謂的法律規(guī)范就只能是“希特勒式”的法律——“惡法亦法”。B48 </p><p> 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力”的形式?!傲Α?,是法得以
42、為法的必要因素。法所依賴和表現(xiàn)的“力”,是通過國家權力上升為國家意志并與國家權力有內在聯(lián)系的一系列因素,其使法在形式方面“被奉為法律”。法律概念中的“力”體現(xiàn)為:首先,法律規(guī)范必須具有國家強制性,即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其次,法律規(guī)范必須被歸結為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理”、“意志”、“正義”等,而不是任意抽象、沒有物質基礎的“純粹價值”;再次,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理”和“規(guī)范”的違反就構成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力”還可
43、以體現(xiàn)為“內心的強制力”和“輿論的強制力”,即守法者的自我強制力。 </p><p> 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它既沒有全盤照抄西方法學對法律的界定,也沒有完全拒絕西方法學所提供的法律概念的一些科學內涵,而是在此基礎上,將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相結合而得出的法律的概念。它體現(xiàn)了堅持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將科學理論與實踐經(jīng)驗相結合的法學研究之方法與路徑。法律的概念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理論
44、問題,而且是一個重大的實踐問題。它既是一個“老”問題,又是一個“恒久彌新”的重大法理問題;既關系到我國法治建設的繁榮與昌盛,亦關系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即“中國夢”的實現(xiàn)。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它不僅提供了一個科學的法律概念,而且提供了科學的法學研究之世界觀和方法論——法是“文”、“武”之道,亦是治國之道。B49只有堅持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才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才能增強我國法治事業(yè)的道路自信、理念自信和制度自信。
45、誠然,對于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是一項非常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不斷地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如此循環(huán)往復。 </p><p> 本文之核心觀點系受到孫國華教授啟發(fā)而成,同時感謝呂世倫教授、朱景文教授、張志銘教授、史彤彪教授、馮玉軍教授的指導。 </p><p><b> 注釋 </b></p><p> ?、佗郆12B13B14B16B25
46、Eedgar Bodenheimer,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4,p.1、9、15、24、25、40、89. </p><p> ?、趨⒁奫英]韋森·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后現(xiàn)代》,李桂林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頁。 </p><p&
47、gt; ③B27B28B32See John Austin: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p><p> ?、芾?,他在書中把“法律是什么”稱做“惱人不休的問題”。(See 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1.
48、) </p><p> ?、輩⒁奫奧]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李步樓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4—5頁。 </p><p> ?、轇17B20B23B2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范建得譯,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7年,第2、64、87、102、134頁。 </p><p> ?、撷釁⒁娻嵱癫ǎ骸斗▽W緒論》,三民書局,1956
49、年,第205、234頁。 </p><p> ?、釧ristotle:Politics,Oxford World University Press,2009,p.138. </p><p> B11例如,無論是法國民法典還是德國民法典,都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古羅馬法的私法制度。(參見[德]迪特爾·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德]K·茨
50、威格特、[德]H·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8頁。) B15[法]笛卡爾:《談談方法》,王太慶譯,商務印書館,2000年,第3頁。 </p><p> B18參見[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2006年,第1頁。 </p><p> B19[美]丹尼斯·勞埃德,《法理學》,許章潤譯,法律出版社,200
51、7年,第74頁。 </p><p> B21[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0頁。 </p><p> B22參見韓忠謨:《法學緒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05頁。 </p><p> B24參見梅仲協(xié):《法學緒論》,中國文化大學出版社,1985年,第159頁。 </p><p> B
52、29See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California University Press,1967,p.1. </p><p> B30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19頁。 </p><p> B31See 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Yale Univers
53、ity Press,1964,p.12. </p><p> B32[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鄭戈譯,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25頁。 </p><p> B33參見[美]馬克斯·韋伯:《法律社會學》,康樂、簡資美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43頁。 </p><p> B34B35參見[奧]歐根·埃利希:《法社會學原理
54、》,舒國瀅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9年,第27、20頁。 </p><p> B36[美]羅斯科·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沈宗靈等譯,中國商務出版社,2010年,第37頁。 </p><p> B37See 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24. &
55、lt;/p><p> B38See Ronald 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Oxford World University Press,2001,p.1. </p><p> B39See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2. </p><
56、p> B40參見[美]S.E.斯通普夫、[美]J.菲澤:《西方哲學史:從蘇格拉底到薩特及其后》,匡宏等譯,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9年,第333頁;[德]阿圖爾·考夫曼等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02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范建得譯,漢興書局有限公司,1997年,第113頁。 </p><p> B41《馬克
57、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21—122頁。 </p><p> B4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頁。 </p><p> B4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9頁。 </p><p> B44B45B46參見孫國華、朱景文主編《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4
58、、37頁。 </p><p> B47詳見孫國華:《法理求索》,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第242—305頁。 </p><p> B48Brian.H.Bix,Jurisprudence:Theory and Context,Thomson Reuters,pp.12—23. </p><p> B49參見孫國華:《法的形成與運作原理》,法律出版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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