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與人類進化、文明演進的關系-ntustmoodle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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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的:保護品種權利、促進品種改良、種苗管理、增進農民利益、促進農業(yè)發(fā)展(§1)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品種申請權(§5Ⅰ):申請權人:育種者及其受讓人、繼承人(§5Ⅱ)品種申請權得轉讓、繼承(§6Ⅰ),但不得質押(§7Ⅰ)申請權之共有(§15) 品種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2、品種權與品種申請權(§5Ⅰ),受雇人職務上育成、開發(fā)之品種(§8Ⅰ)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人所有。但僱用人應給予受僱人適當之獎勵或報酬。 受雇人非職務上育成、開發(fā)者(§9Ⅰ)。 配套規(guī)定(§9Ⅱ、§10),申請權之歸屬,受聘人完成之育種(§8Ⅲ)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育種者,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歸屬,依雙方契 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品

3、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品種育種者。但出資人 得利用其品種。 品種育種者享有姓名表示權(§8Ⅳ),申請權之歸屬,品種權之要件: 新穎性(§12Ⅱ) 可區(qū)別性(§12Ⅲ) 一致性(§12Ⅳ) 穩(wěn)定性(§12Ⅴ)一適當品種名稱 (§13),品種權,品種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3)1.單獨以數字表示。2.與同一或近緣物種下之品種名稱相同

4、或近似。 3.對品種之性狀或育種者之身分有混淆誤認之虞。4.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品種權,使用該名稱行銷(§32) 任何人對具品種權之品種為銷售或其他方式行銷行為時,不論該品種之品種權期間是否屆滿,應使用該品種取得品種權之名稱。,品種權,木本或多年生藤本,25年;其他,20年(§23),自核準公告日起算(§22),品種權權利期間,申請日(§16) 品種權申請案,以齊備申請書

5、、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 優(yōu)先權(§17) 申請人就同一品種,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 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並於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向 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品種權者,得主張優(yōu)先權。,申請日與優(yōu)先權,先申請原則(§18) 同一品種有二人以上各別提出品種權申請時,以最先提出申請者為準。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yōu)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時,不在此限。同日申請

6、之處理(§18Ⅱ),申請日與優(yōu)先權,申請書(§14Ⅰ)、品種說明書(§14Ⅱ)、證明文件 申請品種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品種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程序,審查(§20-21)(書面審查)(性狀檢定),申請(§14),,公開(§19),1個月內,,繳費(§61)(證書費及年費),,公告,,核準品種權,,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生

7、產或繁殖、調製、要約銷售、銷售或行銷、輸出入、為以上目的持有種苗(§24Ⅰ);如權利人無合理行使權利之機會,擴張及於種苗收穫物、直接加工品(§24Ⅱ~Ⅳ)權利範圍:包括從屬品種(§25),品種權之行使及其限制,權利之限制(§26) 品種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行為:1.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2.以實驗、研究目的之行為。3.以育成其他品種為目的之行為。但不包括育成從屬品種為目的之行為。4

8、.農民對種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從屬品種之種苗取得之收穫物,留種自用之行為。,品種權之行使及其限制,5.受農民委託,以提供農民繁殖材料為目的,對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繁殖材料取得之收穫物,從事調製育苗之行為。 6.針對已由品種權人自行或經其同意在國內銷售或以其他方式流通之該具品種權之品種或其從屬品種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步繁殖之行為。 7.針對衍生自前款所列材料之任何材料所為之行為。但不包括將該品種作進一

9、步繁殖之行為。,品種權之行使及其限制,品種權得授權他人實施。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7)設定質權(§§28、7Ⅱ) 品種權共有人未經擁有持分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品種權之行使及其限制,特許實施(§30) 為因應國家重大情勢或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

10、申請人曾以合理之商業(yè)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申請,特許實施品種權;其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 特許實施,以非專屬及不可轉讓者為限,且須明訂實施期間,期限不得超過四年。品種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確定者,雖無第一項所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亦得依申請,特許該申請人實施品種權。,品種權之行使及其限制,期限屆滿拋棄權利未繳年費權利人死亡而無人繼承,品種

11、權之消滅(§36),不符品種權要件非申請權人取得權利(僅申請權人可申請撤銷),品種權之撤銷(§37Ⅰ),喪失品種權之要件未提供足量種苗及必要資訊,供追蹤核定性狀品種名稱不適當,未在指定期間內另提,品種權之廢止(§37Ⅱ),申請案公開後,審定公告前,請求補償金(§19Ⅱ、Ⅲ)請求防止侵害、排除侵害、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民法§216、行銷所得利益請求銷毀原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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