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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機場女工梁麗機場女工梁麗“撿”黃金黃金定性侵占罪定性侵占罪新華網深圳9月25日電(記者吳俊、彭勇)記者25日從深圳市檢察機關了解到,深圳機場女工梁麗“撿”走黃金案25日審查終結,檢察機關認為梁麗行為構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不是公訴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對此案提起公訴。25日17時許,檢察機關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并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托運
2、手續(xù)時中途離開,將一個裝有1455537克黃金首飾的小紙箱放在行李手推車上方的籃子內,并單獨停放在柜臺前1米的黃線處?,F場監(jiān)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機場清潔工梁麗出現在手推車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機場一間廁所。王某約4分鐘后返回,發(fā)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民警于當天下午前往梁麗家中,將這只紙箱追回,尚有13649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經鑒定,紙箱內黃金首飾價值300萬元。深圳市檢察機關審查研究后認為,梁麗的行為雖
3、然也有盜竊a的特征,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征。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于梁麗的角度出發(fā),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于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于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深圳女工梁麗撿金案深圳女工梁麗撿金案:同情弱者但更要保護秩序同情弱者但更要保護秩序核心提示:核心提示:深圳機場拾金案結果終于
4、出臺,媒體許多贊揚聲,并指責公安。這些指責是沒有道理的。本案深層次問題,媒體和社會沒有關注。網上有機場內部的人爆料稱,機場經常發(fā)生類似的事,我不知是是否屬實。這樣的處理結果雖然從法律上沒有問題,但由此可能導致的道德風險,社會應當高度警惕。有可能像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案處理的結果是,老太倒地無人扶,而林麗案可能的結果是,機場黃金可以隨便撿。同情弱勢群體,不能以損害正當的社會秩序為代價。假如此類案件定性為民事糾紛,梁麗僅負有民事上的返還義務。
5、被害人首先需要自己尋找被告,再自已取證,再到法院訴訟。如果被害人不是深圳本地人,而是北京人或者外國人,她要不斷往返兩市或兩國之間。如果損害的不是三百萬,而是幾千或幾萬,我相信許多人會知難而退。我更相信,機場的某些工作人員如果知道在機場“拾得”物品,法律上僅有返還的義務,有人將會賊心頻起。他們的興趣將不是提供良好的服務,而是發(fā)現“遺失或遺棄的物品”。乘客們將會發(fā)現,稍微離現,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共同點是:一、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被害人
6、不知”。因此,區(qū)分“盜竊”與“非法占有”的主要方法是手段而非被害人是否“已知”?!氨I竊”是以“秘密竊取”為表現形式。這種“秘密竊取”不是以“被害人不知”為判斷標準,而是以行為人自己“以為他人不知”為標準。蔡律師的理由是錯誤的?!把诙I鈴”者以為他人不知,實際上他人早已知曉,此種情形仍然成立盜竊罪。被害人或其他人是否“知曉”不影響定罪。例如,小偷在公交車上竊取他人財物,有時被害人“已知”,但因為畏懼或其它原因假裝“不知”,或者被害人“不知
7、”但旁觀者“已知”,這些情形仍成立盜竊罪。盜竊的要害在于“秘密竊取”,即行為人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上,都表現為希望他的行為不為被害人和他人所知。本案的事實是,梁麗在行為之初,不僅“秘密”形式不明顯,而且事后主動告訴同事,并稱如果別人來找就還給人家。這些事實說明,梁的行為不符合“秘密竊取”。四、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四、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上海的沈彬律師認為,侵占罪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
8、的行為。梁的行為不符合“拒不歸還”的要件:當工友告訴她失主已報警時,她表示上班時就交出去當警方找到梁時,她主動拿出這包黃金,并未隱匿或謊稱沒有撿過。而且依刑法規(guī)定,侵占罪是自訴案件,應由失主自己到法院起訴,而不是由檢察院公訴。此處未明的事實是,警方稱,梁不是主動交出,而是在警方做了二十分鐘工作后才交出物品?!熬懿唤贿€”是指行為人拒絕交還非法侵占物的行為。法律未明之處在于,“拒不交還”是指被害人或他人發(fā)現后拒不交還,還是指行為人自已發(fā)現系
9、遺忘物,在可以交還時,拒不交還具體到本案來說有兩點必須研習:一、梁何時產生交還的義務二、什么才是法律上的“拒絕交還”通常情況下,拾得遺忘物由于失主不明,行為人無法交還,交還的義務產生于權利人發(fā)現并請求返還之時。但本案不同之處在于,梁系機場員工,機場相關制度對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渡钲跈C場旅客遺失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凡撿拾到旅客遺失物品原則上必須在當天(最遲不晚于次日9時)由撿拾物品的本人或單位相關負責人交候機樓失物招領處?!?/p>
10、據此,梁在拾到并發(fā)現是黃金首飾之時,當時就負有向機場交還的義務。這種義務應當在梁可以履行義務之時履行。所謂“最遲不晚于次日9時”應當指發(fā)生特殊情況,無法當天上繳。由于事發(fā)當天并無特殊情形存在,梁的行為顯然違背了機場規(guī)定,未履行返還的義務。梁未依制度規(guī)定,將物品帶回家,是否構成“拒絕返還”這涉及法理上對“拒絕”的認定,存在解釋空間。狹義的理解是,在權利人提出返還請求時,拒絕返還。廣義的理解是,在產生返還義務時,拒絕履行義務?!熬芙^”不僅包
11、括口頭明示拒絕,也包括通過行為拒絕。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謊稱“沒有”,或將遺忘物消費……個人以為,無論從狹義角度還是廣義角度,梁的行為皆構成“拒絕返還”。深圳機場的規(guī)定,普適于機場所有工作人員。其實際含義應被理解為,機場要求所有員工在拾得遺忘物時,盡快返還。一旦發(fā)生相關事實,機場無須為此單獨提出返還請求。即機場已通過規(guī)章的形式,向所有工作人員提出概括性要求:一旦發(fā)生此類事件,請予立即返還。梁明知此規(guī)定而仍將物品帶回家,此系以行為表現出來
12、的“拒絕返還”。梁將物品帶出機場,即構成法律上的拒絕返還。警方找上門后,是否存在二十分鐘后才返還的事實,不影響行為之定性。梁的行為構成侵占罪應無爭議。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刑法理論界有人認為,特定關系人將他人遺忘物占為已有,構成盜竊罪而非侵占罪。例如銀行工作人員將客戶遺忘的金錢占為已有,構成盜竊而非侵占。法理所以如此,是為了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對特定關系人科以嚴格的義務,以禁止此類行為發(fā)生。若采此種學說,梁麗作為機場的特定關系人,在明知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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