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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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20112011年5月2626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日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12011年8月12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2、委員會公告第1111號《哈爾濱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業(yè)經哈爾濱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5月26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1年8月12日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9月5日第一條為了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

3、市市區(qū)內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二手煙草煙霧(以下簡稱二手煙),是指從卷煙或者其他煙草制品燃燒端散發(fā)的及由吸煙者呼出的煙草煙霧。本條例所稱二手煙危害,是指已經科學明確證實因被動接觸二手煙造成的人體死亡、疾病和功能喪失。第四條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各負其責、公眾監(jiān)督、有效保護的原則。第五條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區(qū)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二手煙危害的日常工作。第六條市、區(qū)人民政府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4、按照以下規(guī)定,負責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學校及學前教育機構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二)文化新聞出版、體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文化、娛樂、體育場所、旅游景點和社會福利機構的防止二手煙危害工作;(九)旅游景區(qū)(點)的室內場所;(十)公共電汽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客渡輪、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十一)錄像廳(室)、歌(舞)廳、游藝廳(室)、美容(發(fā))室、網(wǎng)吧、彩票銷售網(wǎng)點等室

5、內場所;(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在本條例施行后,旅館、餐飲的室內場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劃定吸煙的樓層、包房,期滿后全面禁止吸煙。具體期限和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在禁止吸煙場所,不得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qū)。在禁止吸煙場所以外區(qū)域設置吸煙室或者劃定吸煙區(qū),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設置明顯標識;(三)與禁止吸煙場所有效分隔;(四)遠離人員密集區(qū)域和行人必經的通道。第九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

6、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統(tǒng)一的禁止吸煙標識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電話;(二)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與吸煙有關的器具;(三)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內吸煙的,勸其停止吸煙;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對不聽勸阻并影響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指定人員負責履行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職責。第十條在禁止吸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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