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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史導論導論1.概念題概念題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制史:中華法系:中華法系:a、法系:是根據若干國家和地區(qū)基于歷史傳統(tǒng)原因在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進行的法律的一種分類,它是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傳統(tǒng)的法律的總稱。b開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時期成熟。國家和法產生于夏朝,經過商周逐漸完備,經過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制大變革,成文法的頒布,到秦朝時中華法系有了雛形,再經漢代三國兩晉,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體系
2、c、以唐律為代表,以禮法結合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經對中國古代社會以及亞洲鄰國有著深遠的影響中華法系2、問答題、問答題學習中法史的意義:學習中法史的意義:a、有利于繼承和發(fā)揚中國優(yōu)秀的法律文化(中華文化里有豐富法律經驗;借鑒)b、有利于充實學生的專業(yè)知識,完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尋根溯源)第一章第一章1概念題概念題湯刑:湯刑:A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是指商朝法律的總稱,包括不成文的習慣法和國王發(fā)布的“誓”,“誥”,“命”等。狹義是
3、商朝的刑罰手段。B從文獻記載上看,《湯刑》是商代的帶有習慣法性質一個刑事法律,整個商代一直適用?!蹲髠?,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啊秴问洗呵镄⑿小分姓f,傳說商湯制定的湯刑有300條之多?!吨駮o年》記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C、總之,在繼承夏朝法制的經驗的基礎上,商代在罪名、刑罰、以及司法體制訴訟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長足進展。20世紀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及訴訟制度已經較為完備。D、湯刑雖然是以湯來命名的,但
4、它并不是商湯所做,同樣是商朝統(tǒng)治者為了追述他們的祖先而以湯命名的。其具體內容不詳。神判: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靈為后盾的解決氏族成員的爭端和糾紛的一種司法審判方法它把發(fā)動戰(zhàn)爭消滅整個種族的天罰轉移到了內部對于個別人的天罰B形成原因:社會發(fā)展階段和文明進化程度的限制C、兩種方式:占卜判決與神獸判決2.問答題問答題夏商刑法主要內容概述:夏商刑法主要內容概述:1刑罰制度刑罰制度2主要罪名主要罪名3刑法適用制度刑法適用制度第二章第二章1概念題
5、概念題國君。西周立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強化了血緣關系,并把血緣上的親親原則與政治上的尊尊原則密切結合起來。以血緣上親疏、嫡庶的標準,來確定身份等級,來分配權利義務。(3)刑罰世輕世重根據時世的變化來確定用刑的輕與重.刑新國用輕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維持社會秩序).簡述西周時期的禮刑關系簡述西周時期的禮刑關系:禮和刑是西周法的兩個基本方面。從宏觀上看,西周時期的“禮”與西周時期的“刑”都是當時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
6、的重要社會規(guī)則。兩者相互相成,互為表里,共同構成了西周社會完整的社會法律體系。其中,以禮為主,以刑為輔。“禮”是積極的、主動的典范,是禁止惡于未然的預防;“刑”是消極的處罰,是罰惡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說,“禮”總是從正面主動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對處于被動狀;態(tài),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刑法處罰。凡是“禮”所禁止的行為,亦必然為“刑”所不容。所謂“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簡述西周主
7、要刑法原則:簡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則:第一老幼犯罪減免刑罰是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在刑罰定罪量刑上的具體體現是一項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第二區(qū)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第三罪疑從輕罪疑從赦第四寬嚴適中強調在定罪量刑時做不輕不重不偏不倚第四:三國三典的適用原則時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亂、殺人越貨;第六慎罰、嚴謹錯殺無辜如何理解如何理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與“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禮治”的基本特征。禮不下庶人強調禮有
8、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這禮、刑分野,充分說明西周實行的是一種公開不平等的特權法。即奴隸主貴族享有特權的奴隸制法?!岸Y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禮治”的特點,也是由“親親”、“尊尊”派生出來的指導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則。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賜死而無戮辱”、“公族無宮刑”等等;在訴訟上也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之類的規(guī)定。不但如此,許多高級貴族還享有減免罪刑的特權。禮、法之
9、爭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禮下庶人、刑上大夫兩相結合的過程。第四章第四章1概念題概念題鑄刑鼎:鑄刑鼎: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后,晉國的趙鞅把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這是中國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竹刑:竹刑:公元前530年,鄭國的鄧析綜合國內外的法律規(guī)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史稱“竹刑”“竹刑”在社會流轉后最終被官方接受為鄭國的正式法律。《法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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