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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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蘭州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蘭州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2017年10月為促進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精準化,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2016〕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

2、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第二學士學位)及研究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第三條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保護學生尊嚴的原則。第二章第二章組織機構組織機構第四條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監(jiān)督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第五條學生獎助中心負責組織、審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3(五)學

3、生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額醫(yī)療費用,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六)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第十條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一)單親、多子女家庭,家庭收入低,經濟比較困難的;(二)家庭缺乏勞動力,無固定經濟來源的,或父母雙方下崗(失業(yè))的;(三)城市低保家庭;(四)學生家庭所在地發(fā)生自然災害或突發(fā)性變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五)家庭成員或本人患慢性疾病需長期吃藥治療者;(六)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第十一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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