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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共科目輔導刑 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級執(zhí)法資格考試,1,,,,1-刑法的任務,市局法制處,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2,,,,2-罪刑法定原則,市局法制處,罪與罰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
2、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3,,,,3-罪刑相適應原則,市局法制處,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理解:輕罪輕判,重罪重判, 罪刑相當,罰當其罪,4,,,,4-犯罪的基本概念,市局法制處,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
3、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5,,,,5-犯罪構成—概念,市局法制處,刑法所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以及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6,,,,5-犯罪構成—內容,市局法制處,(1)犯罪客體: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4、; (2)犯罪客觀要件:刑法所規(guī)定,構成犯罪所需要的在客觀活動方面必須具備的要素; (3)犯罪主體: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4)犯罪主觀要件:行為人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抱有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7,,,,5-犯罪構成—客觀要件,市局法制處,必須要件: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危害行為a作為(積極的動作實施危害行為)b不行為(有義務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
5、卻消極不履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 選擇要件:犯罪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8,,,,5-犯罪構成-主體,市局法制處,A刑事責任年齡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不滿14周歲; (2)相對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沒有綁架罪) (3)從輕或減輕刑事責任時期:已滿14周歲不滿1
6、8周歲、已滿75周歲; (4)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已滿十六周歲。,9,,,,5-犯罪構成-主體,市局法制處,B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盲人,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10,,,,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故意,市局法制處,A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2)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8、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fā)生。,11,,,,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故意,市局法制處,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fā)生; (3)在突發(fā)性案件中不計后果的情形。,12,,,,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故意,市局法制處,A故意: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9、的區(qū)別 ◆意識因素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形,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 ◆意志因素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即聽之任之、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直接故意是希望結果發(fā)生或明知道必然發(fā)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fā)生; ◆特定危害結果發(fā)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13,,,,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過失,市局法制處
10、,B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2)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該結果的。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14,,,,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過失,市局法制處,兩種過失的區(qū)別在于對危害結果是否預見: 沒有預見—已經預見已經預見:
11、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與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間存在因果關系; 3.行為人僅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15,,,,5-犯罪構成-主觀方面,市局法制處,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qū)別 同:認識到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不直接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 異:(1)意志因素:希望結果不發(fā)生—放任結果發(fā)生;(2)認識因
12、素:危害結果\防止發(fā)生—不考慮是否可避免;(3) 僅預見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明知危害結果發(fā)生;,16,,,,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正當防衛(wèi):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17,,,,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 (1)防衛(wèi)意圖:防衛(wèi)人意
13、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的心理狀態(tài); (2)防衛(wèi)條件:必須存在現(xiàn)實的不法侵害; (客觀存在、具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3)防衛(wèi)時間: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 (4)防衛(wèi)對象: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 (5)防衛(wèi)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18,,,,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特殊正當防衛(wèi): 對正在進行行兇、
14、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適用條件: 1.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保護的僅限人身安全,不包括其他; 3.故意重傷害的“行兇”,不包括輕傷害;,19,,,,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防衛(wèi)過當概念和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
15、者免除處罰。,20,,,,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防衛(wèi)過當的主觀罪過形式: 1.間接故意的:明知行為超限,會造成重大損害…仍放任; 2.過于自信的過失:預見行為可能超限,會造成重大損害…輕信不會發(fā)生; 3.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知道行為超限,會造成重大損害…疏忽大意未預見.,21,,,,6-正當防衛(wèi)與防衛(wèi)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不屬于正當防衛(wèi)的: A:假想防衛(wèi); B:事
16、前防衛(wèi); C:防衛(wèi)挑撥; D:事后防衛(wèi);,22,,,,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23,,,,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緊急避險條件: (1)避險起因:
17、只有存在著對合法權利的危險,才能實行緊急避險。 (2)避險客體:采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3)避險時間: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 (4)避險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5)避險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24,,,,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
18、,市局法制處,避險過當的概念和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5,,,,*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的區(qū)別: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wèi)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還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 (2)緊急避險必須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當防衛(wèi)無此要求。 (3)對主體
19、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要求主體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軍人或消防隊員等);而正當防衛(wèi)就沒有這樣的要求。 (4)避險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損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正當防衛(wèi)制止不法侵害。 (5)實施對象不同。正當防衛(wèi)只能對不法侵害人實施;而緊急避險必須是向第三者實施。,26,,,,7-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相同點: A都是有益于社會的行為; B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20、; C以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保護合法權益;,27,,,,8-犯罪預備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概念: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為人為了實施某種能夠引起預定危害結果的犯罪實行行為,準備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條件的狀態(tài)。 處罰原則: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8,,,,8-犯罪預備的概念-特征,市局法制處,特征: (1)主觀上為了實行
21、犯罪; (2)客觀上實行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預備行為未終了\預備終了未能著手實行) (4)意志上是被迫而非自愿停止。,29,,,,8-犯罪預備的概念-表現(xiàn)形式,市局法制處,表現(xiàn)形式: (1)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最常見) (2)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 ?、偈孪日{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跍蕚鋵嵤┓缸锏氖侄?/p>
22、; ③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茏粉櫛缓θ恕⑹睾虮缓θ说牡絹砘蛘哌M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莩霭l(fā)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薰匆?、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⑦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30,,,,9-犯罪未遂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概念: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處罰原則:對于未遂犯
23、,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1,,,,9-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市局法制處,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開始實施刑法 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未得逞:行為人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2,,,,9-犯罪未遂的概念-類型,市局法制處,(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24、 (主體、對象、手段不能犯),33,,,,10-犯罪中止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概念: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 處罰原則: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34,,,,10-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市局法制處,(1)時間性:發(fā)生在犯罪過程(預備、實行、結果)中; (2)自動性:必須出于自愿,自動放棄或自動防止; (3)有
25、效性: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4)客觀性: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未實行終了-放棄犯罪、實行終了-防止結果),35,,,,11-共同犯罪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但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
26、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36,,,,11-共同犯罪的概念-主體要件,市局法制處,主體要件:兩人以上。 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37,,,,11-共同犯罪的概念-主觀要件,市局法制處,主觀要件: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A認識因素:(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
27、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B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xié)力實施犯罪; (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38,,,,
28、11-共同犯罪的概念,市局法制處,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 (1)共同過失的犯罪行為; (2)故意與過失的犯罪行為; (3)同時犯; (4)故意內容不同的犯罪行為; (5)實行改變行為; (6)實行過限行為; (7)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 (8)先后犯;,39,,,,11-共同犯罪的概念-客觀要件,市局法制處,客觀要件: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1)
29、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是犯罪行為; (2)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lián)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lián)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3)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與所發(fā)生的犯罪結果都有因果關系。,40,,,,12-主犯,市局法制處,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分類: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
30、、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41,,,,12-主犯,市局法制處,法律責任: 對于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但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1)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
31、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42,,,,13-從犯,市局法制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43,,,,13-從犯,市局法制處,法律責任: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2、(但不是比照主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xiàn)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xiàn)象則不可能存在。,44,,,,14-脅從犯,市局法制處,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稱為脅從犯(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 脅迫:因受到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而被迫參加犯罪活動
33、 法律責任: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jié)(脅迫程度、所起作用)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45,,,,14-脅從犯,市局法制處,非脅從犯的情形: (1)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fā)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2)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46,,,,15-教唆犯,市局法制處,以勸說
34、、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47,,,,15-教唆犯,市局法制處,法律責任: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3)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間接教唆,也按所教唆的罪定罪。,48,
35、,,,15-教唆犯,市局法制處,教唆犯成立條件: (1)所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意,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如果對已經決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辭鼓勵,促其順利實施犯罪,屬于幫助犯罪,不屬于教唆犯。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
36、,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49,,,,15-教唆犯,市局法制處,教唆未遂的幾種情形:A被教唆的人拒絕接受教唆;B被教唆的人構成預備犯;C被教唆的人犯罪未遂;D被教唆的人自動中止犯罪;,50,,,,16-單位犯罪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概念: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負刑事責任。 處罰原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51,
37、,,,16-單位犯罪的概念—主體認定,市局法制處,主體認定: (1)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2)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
38、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52,,,,16-單位犯罪的概念—主體認定,市局法制處,(4)涉嫌犯罪的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按規(guī)定對實施犯罪行為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不再追訴; (5)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論,可以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6)單位犯罪案件,可不區(qū)分主犯、從犯。,53,
39、,,,16-單位犯罪的概念,市局法制處,客觀要件:必須是法律明文禁止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主觀要件:單位犯罪的目的是為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并且單位犯罪的實施必須與單位的工作或業(yè)務相聯(lián)系。,54,,,,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概念: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且只能選擇一種。 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55,,,,*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管制
40、:3個月以上至2年以下,數罪并罰的最高不超過3年;不關押;同工同酬; (新增)依法進行社區(qū)矯正(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zhí)行),需遵守系列規(guī)定,要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行使部分權利; 可同時下“禁止令”(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接觸特定的人),如有違反,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先前關押1日抵2日。,56,,,,*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拘役:1個月以上至6個月以下,數罪并
41、罰的最高不超過1年;公安機關就近執(zhí)行,每月可回家1~2天;酌量發(fā)酬; 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先前關押1日抵1日。,57,,,,*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的(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和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過25年。監(jiān)獄或執(zhí)行場所執(zhí)行。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先前關押1日抵1日。,58,,,,*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無期徒刑:剝奪終身自由
42、并強制參加勞動、接受改造;,59,,,,*17-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死刑:死刑(立即執(zhí)行)/死緩(緩期兩年執(zhí)行); 不適用死刑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 (新增)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緩期執(zhí)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滿之日起計算。,60,,,,*17
43、-1主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死刑的后續(xù)處理:(新增)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zhí)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可以
44、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61,,,,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概念:從刑,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種類。 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種類: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對于外國人,還可以驅逐出境。,62,,,,*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罰金: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
45、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63,,,,*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剝奪政治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64,,,,*1
46、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剝奪政治權利對象: (1)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依照分則規(guī)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65,,,,*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剝奪政治權利期限:一般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權的,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47、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起算點:管制的同時執(zhí)行; 徒刑、拘役的從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zhí)行期間。,66,,,,*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
48、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67,,,,*17-2附加刑的概念和種類,市局法制處,驅逐出境:只針對外國人適用,屬資格刑。 獨立適用時,從判決生效后執(zhí)行;附加適用時,從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執(zhí)行。,68,,,,18-從重、從輕、減輕
49、刑罰的適用,市局法制處,從重/從輕,具有刑法規(guī)定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法定刑的限定幅度內判處比沒有上述情節(jié)較重/較輕的刑罰; 減輕,就是具備刑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處刑罰; (新增)規(guī)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69,,,,18-從重、從輕、減輕刑罰的適用,市局法制處,減輕:具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 案件情況特殊,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50、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70,,,,18-從重、從輕、減輕刑罰的適用,市局法制處,具體適用:法定的“應當”、酌定的“可以” (新增)“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71,,,,19-累犯的概念-一般累犯,市局法制處
51、,一般累犯: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但是過失犯罪和(新增)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72,,,,*19-累犯的概念-一般累犯,市局法制處,一般累犯的特征: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主體條件:前后罪犯罪時均已滿十八周歲; (3)刑度條件:前罪已判刑罰和
52、后罪應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4)時間條件:后罪必須發(fā)生在前罪執(zhí)行完畢(假釋考驗期滿)、赦免以后五年以內。是指主刑執(zhí)行完畢,對于附加刑是否執(zhí)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73,,,,19-累犯的概念-特殊累犯,市局法制處,特殊累犯: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新增)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74,,,,*19-累犯的概
53、念-特殊累犯,市局法制處,特殊累犯特征: (1)罪名有限制: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只是類罪名, 三者之一皆可。 (2)時間上無限制。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均適用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后兩罪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75,,,,*19-累犯的概念,市局法制處,不構成累犯: 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而應當撤銷
54、緩刑,將舊罪與新罪一并處罰。 緩刑期滿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zhí)行而不是執(zhí)行完畢。,76,,,,*19-累犯的概念,市局法制處,法律責任: 應當從重處罰; 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可以減刑,但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限制減刑。,77,,,,*19-累犯的概念,市局法制處,累犯與再犯的區(qū)別: 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
55、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該節(jié)(涉毒型犯罪)規(guī)定之罪的。 前罪是規(guī)定罪名,后罪是類罪;無刑度要求;無時間要求,78,,,,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市局法制處,概念: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準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
56、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79,,,,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市局法制處,構成條件: A自動投案; B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C愿意接受制裁; 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80,,,,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A,市局法制處,A“自動投案” :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
57、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81,,,,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A,市局法制處,包括以下形式: (1)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但有
58、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xiàn)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82,,,,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A,市局法制處,(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
59、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xiàn)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83,,,,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A,市局法制處,(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
60、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交通肇事后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84,,,,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A,市局法制處,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85,,,,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B,市局法制處,
61、B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1)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86,,,,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B
62、,市局法制處,(3)犯有數罪的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認定為自首。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或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一般應認定。 (4)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
63、,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87,,,,*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C,市局法制處,C愿意接受制裁: (1)如果投案后,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采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愿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xiàn),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為悔罪的一般表現(xiàn)。 (2)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
64、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88,,,,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市局法制處,“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如果該罪行已被通緝,一般應以是否在通緝令發(fā)布范圍內作出判斷,不在通緝令發(fā)布范圍內的,應認定為還未掌握,在通緝令發(fā)布范圍內的,應視為已掌握; (2)如果該罪行已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視為已掌握。如果該罪行未被通緝、也未錄入全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應
65、以該司法機關是否已實際掌握該罪行為標準。,89,,,,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市局法制處,“不同種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如實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是否屬同種罪行,一般應以罪名區(qū)分。 雖然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lián),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認定為同種罪行。
66、,90,,,,20-1自首的概念和適用,市局法制處,適用: 可從輕、減輕處罰;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新增)雖不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91,,,,20-2立功的概念和適用,市局法制處,概念: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適用: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7、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92,,,,20-2立功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市局法制處,立功的表現(xiàn)形式 : (1)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2)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 (3)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羈押期間,遇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jiān)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4)其他有利社會的突出表現(xiàn)(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
68、93,,,,20-2立功的概念和適用—具體認定,市局法制處,立功的表現(xiàn)形式 : (5)協(xié)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 a按照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 b按照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c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d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lián)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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