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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檔★ 2016 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 –獨家原創(chuàng) 1 / 6 工程款民事上訴狀 工程款民事上訴狀 導語:工程款民事上訴狀怎么寫?下面為您推薦工程款民事上訴狀 ?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建勇,男,漢族,1986 年 1 月 7日生,農民,住淮安市淮陰區(qū)棉花莊鎮(zhèn)安東村王莊組。 ?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京
2、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區(qū)侯家橋 16 號。 ? 法定代表人:陳勤斌,該公司董事長。 ? 上訴人因欠款糾紛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 號民事判決書,特上訴貴院。 ? 上訴請求: ? 1、請求撤銷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 號民事判決書; ? 2、請求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依法駁回一審原告的訴請。 ? 事實與理由: ? 一
3、、 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號民事判決書所認定事實錯誤。 ? 1、 (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 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經結算李明生和被告梁建勇承包的金陵名府工程二標段 12 號、13 號樓木工工程量為 4636 平方米,總計價款125172 元。不符合事實。 ? 2006 年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承建新亞置業(yè)有限公司金陵★精品文檔★ 2016 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
4、–獨家原創(chuàng) 3 / 6 ? 2、 (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 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截至 2007 年 8 月 13 日,被告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原告梁建勇 151312 元,超出應支付工程款 26140 元,不符合事實。 ? 事實上上訴人梁建勇與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根本沒有簽訂任何承包協(xié)議,上訴人作為木工組的施工人員,
5、在其施工中協(xié)助分包人李明生招集人員施工,其不具有用工主體資質,更不是工程的分包人,也從未參與合同簽訂。被上訴人南京四建沒有與上訴人結算過任何費用,上訴人亦未領取過上訴人支付的任何工程款。因此,審理查明南京四建實際給付了梁建勇 151312 元是沒有事實依據的。其次,工程的總工程款應是 243772 元(上述已做了說明),因此說超出應支付工程款 26140 元更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 ? 3、 (2008)淮民一初字第 2861 號民
6、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李明生所承包的木工工程施工人員由原告梁建勇負責召集并分配使用,其召集來的工人工資款均有其從被告處領取的工資款中予以發(fā)放,不符合事實。 ? 2007 年 4 月 30 日甲方南京四建與乙方李明生簽訂一份附加協(xié)議,從該份附加協(xié)議中的第二條:乙方簽訂協(xié)議人李明生從明天早上 6:30 必須按時在施工現(xiàn)場親自負責乙方施工人員,協(xié)調安排保證施工進度,12 號樓五層結構,5 月 2日上午必須保證澆注混凝土。第四條: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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