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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 1 頁 共 96 頁民 法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與民事權利緊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義務、民事責任。三者的邏輯聯(lián)系在于:有民事權利,必有相應的民事義務,反之亦然;違反民事義務,必然產(chǎn)生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民事權利及分類 一、民事權利及分類 (一)人身權、財產(chǎn)權與綜合性權利 (一)人身權、財產(chǎn)權與綜合性權利所謂綜合性權利是指由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結合所產(chǎn)生的一類權利,其內容既包括財產(chǎn)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
2、,專屬性也不十分強烈。這類權利有三個:知識產(chǎn)權(具有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雙重性質) 、繼承權(就其內容屬財產(chǎn)權,但通?;谏矸蓐P系而取得)和社員權(如公司股東的股東權、合作社的社員權、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中的業(yè)主權等)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 (二)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以義務主體是否特定以及權利的特點所作的分類。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xiàn)并可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chǎn)權等。由于絕對權的義務主體不特定,故又稱對世權
3、 對世權。相對權是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xiàn)并只能對抗特定人的權利,最典型者為債權。由于相對權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故又稱對人權 人權。(三)既得權與期待權 (三)既得權與期待權這是以是否已經(jīng)取得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既得權是指權利人已經(jīng)取得且可以實現(xiàn)的權利,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xiàn)的可能性的權利。一般的民事權利都是既得權。(四)主權利與從權利 (四)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從權利的基礎與前提,從權利依附于主權利而存在。所以,從權利隨
4、主權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變更而變更、轉讓而轉讓、消滅而消滅。權利人不能在轉讓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保留從權利,也不能在拋棄主權利的情況下而單獨享有從權利。(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五)專屬權與非專屬權(六)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 (六)原權利(合法事實引起的權利)與救濟權(責任請求權)(七)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七)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1.支配權 .支配權―――是典型的絕對權支配權是
5、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物、人身利益與智力成果)并實現(xiàn)其利益的權利,典型者如物權、知識產(chǎn)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 物權、知識產(chǎn)權、人身權。―――所謂的侵權,就是指侵犯支配權其特點是:(1)客體是特定的;(2)權利主體是特定的;(3)義務主體是不侍定的;(4)實現(xiàn)不需要義務人的積極作為;(5)具有排他效力。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 支配權常常是確認之訴的對象。2.請求權 .請求權―――是典型的相對權請求權是
6、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其特點是:(1)具有相對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現(xiàn)為實體權利。請求權作為獨立的實體權利,連接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權利,因為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種,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這三種訴訟中給付之訴是民事訴訟的核心,而第 3 頁 共 96 頁消) ;③ 效力的產(chǎn)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④ 形成權不能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形成權不能
7、與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⑤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 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2)形成權的分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二、民事義務及分類 二、民事義務及分類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8、以滿足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拘束。民事義務是當事人為實現(xiàn)他方的權利而受行為限制的界限。對民事義務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㈠.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㈠.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㈡.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㈡.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㈢.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 ㈢.基本義務與附隨義務◆ 在現(xiàn)代民法中,民事義務的新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在現(xiàn)代民法中,民事義務的新發(fā)展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1.合同法中義務的來源 .合同法中義務的來源多樣化: 多樣化:2.侵權法中安
9、全注意義務的發(fā)展: .侵權法中安全注意義務的發(fā)展:3.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 .物權法中公法義務的擴張:三、民事責任及分類 三、民事責任及分類 (一)責任與義務:責任乃義務之違反。 (一)責任與義務:責任乃義務之違反。一般來說,有義務就有責任,無義務就無責任 一般來說,有義務就有責任,無義務就無責任例外:①無義務責任——物上保證人責任②無責任義務——已過訴訟時效債務(二)連帶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10、(二)連帶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責任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shù)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shù)個債 給付為標的的數(shù)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shù)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例
11、如,甲委托乙保管一臺彩電,乙在保管期間借給丙使用,丙使用時不小心摔毀,這樣,乙對甲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丙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與真正連帶責任的區(qū)別 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與真正連帶責任的區(qū)別(1)產(chǎn)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連帶債務基于不同的原因產(chǎn)生,是各個獨立的債務,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獨立存在;而連帶債務通常基于共同的原因而產(chǎn)生,如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產(chǎn)生。 (由于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訴由不同
12、,因此只能選擇其一或者是不必要共同訴訟) 。(2)數(shù)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相同。如上例中如果甲的彩電損失是 1000 元,那么乙、丙的賠償責任都是如此。因此,在不真正連帶責任中,當一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以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亦因此消滅。具體到某一個債務人清償完畢后,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視誰為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而定。而真正的連帶責任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應當承擔的份額。(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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