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電信產業(yè)競爭與規(guī)制理論的發(fā)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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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關于電信產業(yè)競爭與規(guī)制理論的發(fā)展</p><p>  作為一個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基礎性網絡產業(yè),電信業(yè)的規(guī)制與競爭深受人們關注。近20年來,這一領域的實踐以及相應的經濟學研究均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分析國外電信業(yè)改革的理論發(fā)展,對我們理解電信業(yè)和其他網絡型公共事業(yè)的重組與規(guī)制頗有啟發(fā)。 </p><p>  一、討論電信競爭的意義 </p><p>

2、;  如果在某個產業(yè)中當只有一個公司運營時的成本最低,則稱它為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產業(yè)(Sharkey,1982)。由于電信產業(yè)的多個部門具有自然壟斷的技術特點,人們普遍認為電信業(yè)是典型的自然壟斷產業(yè)之一。當然,20年來電信產業(yè)的轉變已使這一產業(yè)如今不再簡單地服從自然壟斷的描述。在許多國家中,“長途”通信部門已經成功地引入競爭。同時,在“本地”交換部門,盡管最近幾年努力地引人競爭性機制,但除了為大客戶服務的市場外,人們依舊看到壟斷現象。

3、</p><p>  人們之所以將電信作為自然壟斷型網絡產業(yè)看待,大體有四個原因。首先,在其“上游”,網絡的重復建設對全社會而言將是缺乏效率的。此時,直接規(guī)制將成為彌補壟斷配置無效率的最佳選擇。而在產業(yè)的“下游”,需要多個運營商展開競爭。簡而言之,電信業(yè)是自然壟斷活動與潛在可競爭活動的結合(張維迎、盛洪,1998)。電信網絡的接入部分將成為進入者的瓶頸,因而接入定價必須兼顧在位者和進入者雙方的利益。其次,電信網絡

4、是多樣化的,網絡需要互聯互通。但公司間純粹的商業(yè)談判往往無法達成一個符合公眾利益的協議,同時也存在企業(yè)合謀的可能性。第三,由于在位者承擔一定的普遍服務義務,規(guī)制者必須選擇一種方式對其進行補助,同時這種補助又要防止進入者免費搭車和在位者尋求交叉補貼。第四,電信業(yè)是技術進步最快的產業(yè)之一,瓶頸的位置將隨著技術進步而改變。技術創(chuàng)新會有益于不完全競爭,推動放松規(guī)制。 </p><p>  電信業(yè)的壟斷勢力導致了高價格和社

5、會凈福利的損失,同時造成了管理上的X非效率和尋租行為。對在位的壟斷運營商效率的不滿推動著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性的電信業(yè)改革。在市場經濟框架下,雖然解決自然壟斷難題一般有國有化、規(guī)制和鼓勵競爭三種方式,但政府常常徘徊在規(guī)制和競爭之間。從發(fā)達國家的實踐看,電信產業(yè)的規(guī)制大體上經過了這樣一個過程:由主要規(guī)制在位者,逐步過渡到競爭與放松現制并存,再到著重規(guī)制瓶頸部分。 </p><p>  二、基礎設施和接入定價問題

6、 </p><p>  電信服務是多種要素的綜合,其中本地環(huán)路是一個瓶頸(基礎設施入基礎設施的投入是沉沒成本,而沉沒成本的存在將導致市場的不完全競爭。從社會成本的角度看,市場繞道(bypass)和網絡的重復建設將是一種浪費。電信業(yè)的高固定成本、低邊際成本特點導致了電信市場的不完全競爭,所以電信產業(yè)實現有效競爭的關鍵在于制定有效的接入政策。這一政策必須符合多重目標,既要鼓勵基礎設施的所有者進一步投資,又要推動進入者

7、開展有效的競爭,還要將規(guī)制成本本身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張昕竹等,2000)。 </p><p>  處理網絡的接入問題主要有兩種機制:一是反壟斷,二是規(guī)制接入資費。反壟斷政策的基礎是市場關閉理論,即瓶頸的所有者有很強的動機在上下游部門延伸自己的市場勢力,從而需要通過反壟斷政策抑制在位者的掠奪和排他行為。規(guī)制接入資費則是為了確保有效接入。由于接入資費一般占進入者成本的50%,從而這一資費對在位者而言將既是收入的

8、來源,又是打擊進入者的手段。在位者和進入者將難以通過相互協商來確定接入資費(拉豐等,2001)。</p><p>  早期的接入價格規(guī)制主要采用傳統(tǒng)的公共事業(yè)定價原則,該原則基于“公平回報率”。此時基本上由在位者向規(guī)制者報告成本,規(guī)制者進行審計,保證在位者的成本得到補償,允許其資金性資產獲得正常比率的回報。這種規(guī)制的不理想后果是,當所允許的回報率超出在位者的資金成本時,就可能激勵公司過度進行資金投資。針對這一狀況

9、,西方經濟學家在確定接入資費方面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主張: </p><p>  1.有效成分定價規(guī)則(ECPR)。ECPR規(guī)則最先由Willig(1979)提出,也被稱為Bauml-Willig法則,主張在位者收取的接入費用不得超過其在競爭性業(yè)務中的機會成本。Baumol等認為,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當供應商提供中間商品時,必須允許他制定足夠高的價格,以補償他由于給其它公司供貨(而不是自己提供最終產品)所受到的損失

10、(Ban-mol& Sidak,1994a,1994b)。ECPR規(guī)則的優(yōu)勢有:(1)向進入者提供正確的信息,潛在的進入者當且僅當比在位者更高效時才能入市并獲利;(2)進入對在位者的運行利潤沒有影響,從而在盈利性方面減弱了在位者破壞公平競爭的動機。由于具有這兩個特點,ECPR在新西蘭等地得到實際應用。ECPR的批評者認為它過多地保護了在位者的利益,不以成本為基礎,沒有為使零售價格接近競爭水平提供機會。 </p><p

11、>  2.前瞻式長期增量成本(LRIC)。它1995年首先被英國電信管理局所采用,是目前規(guī)制改革中一個占主導地位的模式。LRIC在一個有效的成本基準點(而不是基于運營商的實際成本)設立接入價格,網絡某一成分的長期增量成本的確定依賴于從工程技術模型中產生的“最有效”的技術成本,它消除了基于歷史成本的“成本加成”式定價的弱點。LRIC盡管得到規(guī)制界的廣泛青睞,但是并沒有得到足夠的理論支持。Sidak和Spulber(1996)的研究表

12、明LRIC存在如下兩個主要問題:第一,它使規(guī)制者在管理市場準入方面擔當關鍵的角色;第二,即使長期增量成本能夠很客觀地加以確定,而且排擠對手的做法能夠被有效地禁止,相關的接入價格仍然難以成為有效的價格。</p><p>  Temin(1997)曾利用AT&amp;T的例子直截了當地指出,究竟是使用歷史性成本還是前瞻性成本不過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很難說哪一種方式更好。Laffont和Tirole(2001

13、)則認為,盡管LRIC逐漸成為主導標準,但是存在一些問題,包括:(1)它不符合基本的經濟學原則。在競爭性的產業(yè)中如按照邊際成本定價,高固定成本將構成其瓶頸,并產生對規(guī)制的需求。(2)如果限制在位者在瓶頸部分獲利,將會促使在位者利用非價格方法阻止競爭對手的接入,這就意味著需要對產業(yè)進行更加嚴密的規(guī)制;(3)模型方法使規(guī)制者無法確定許多具體的價格,從而使價格確定具有任意性。這些將使原本市場化的努力反而導致更嚴厲的規(guī)制結果。 </p&g

14、t;<p>  3.總體最高限價(GPC)。價格上限規(guī)制近年來在電信業(yè)得到廣泛采用。因為該方法給被規(guī)制公司以高效能的激勵,公司愿意以最小的成本提供產出。雖然19世紀的歐洲電力價格規(guī)制就曾采用過簡單的價格上限,但價格上限規(guī)制首先由英國的littlechild(1983)提出。其后,美國的FCC和許多州的規(guī)制委員會采用了此種規(guī)制方法,從而為經濟學家感興趣??傮w最高限價是由Laffont和Tirole(1996)提出的一種最高限

15、價法。他們認為,拉姆齊(Ramsey)的價格體系依賴于給在位者制訂總體最高限價,中間產品也被作為最終產品看待,被包括在最高限價的計算之中,計算最高限價所使用的加權量由外部因素決定,并且與所預計的相關產品成比例。因此,只要最高限價的定義包含了所有的產品(包括接入產品),并且加權量按照將要實現的產出外生確定,一個最高限價就會誘導企業(yè)選擇合適的拉姆齊體系。 </p><p>  Laffont和Tirole認為,如果在

16、位運營商的最終價格受到限制,它就沒有排除對手的動力,因為一旦對手被排除在競爭性市場之外,在位者就無法發(fā)揮它的壟斷勢力。同時,總體最高限價可以使規(guī)制更加寬松,因而也就減少了規(guī)制者對運營商的決策進行監(jiān)督的必要性,所以它比上兩種方式更加等重運營商的自主經營權。當然,經濟學界對GPC也存在批評的聲音:首先,GPC規(guī)制存在棘輪效應問題。被規(guī)制企業(yè)降低成本的努力越大,規(guī)制者將來制定的最高限價就越低。因而,一些學者甚至認為GPC實際上是滯后期較長的收

17、益比率規(guī)制方法。其次,GPC不能激勵運營商提高產品質量。 </p><p>  4.成本測算的工程模型問題。無論ECPR,還是LRIC,或GPC,一個重要的問題都是如何處理規(guī)制者和運營商之間的成本信息不對稱?;跁嫷某杀痉治龊突谟嬎銠C的成本代理模型是確定成本的兩種主要方法,這兩種方法對于輸入數據的需求是不同的。代理模型方法作為一般準則,與會計方法相比,雖然對于數據項的要求更多,但對于數據集的要求較低,在內置網

18、絡的優(yōu)化方面具有優(yōu)越性,因此它的應用更為靈活。 </p><p>  多年來,在經驗式的經濟分析中,代理模型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些為電信產業(yè)開發(fā)的、基于計算機的成本代理模型為規(guī)制者提供了一個新的信息來源。在許多情況下,規(guī)制者難以通過其他方法來獲得詳細的成本信息。近年來,Gasmi,Kennet,Laffont和Shar-key等(2001)在LECOM(本地交換成本優(yōu)化模型)模擬方法的研究方面取得了積極的成果,該方

19、法是潛在的電信成本的描述器,采用基于計算機的成本代理模型,已經被應用于美國一些州的本地電信的規(guī)模經濟調查之中。Gasmi等認為在成本函數中應考慮反映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變量。有了這一工具,就可能在新規(guī)制經濟學的構架下,對本地電信產業(yè)中的一些主要政策問題進行反思,包括自然壟斷問題、各種規(guī)制機制的比較、普遍服務責任和交叉補貼等。 </p><p>  在LECOM模型中,給定業(yè)務量下的成本就是網絡的各種元素(配線設施

20、、主干設施、交換。局間中繼設施)的累積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取決于勞動力價格和資本的價格。當輸入不同的假設時,代理模型可以為過去的技術或預想的未來技術提供近似的成本數據。也就是說,如果提供適當的工程假設和輸入值,經過校準的代理模型可以提供電信公司采用未來技術的成本近似值。由于代理模型基于由計算機產生的電信網絡設計,因此由模型產生的成本函數將有相當高的精確度?;\統(tǒng)地說,LECOM模型使規(guī)制者可以部分地跨越信息鴻溝。通過LECOM模型的模擬,人

21、們可以在努力和有效性的不同水平上,模擬運營商的成本函數。從方法論的觀點來看,成本代理模型為政策分析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工具。 </p><p>  三、雙向接入定價問題 </p><p>  電信網絡的互聯問題是90年代以來產業(yè)經濟學的研究熱點。對電信網絡的接入和互聯問題做出奠基性工作的是Laffont和Tirole(1993,1994),他們通過模型討論了電信互聯的接人費用問題。</p

22、><p>  早期的觀點認為接入定價問題應由廠商之間協商,這個觀點忽略了一個現實:競爭并不能削弱基礎設施創(chuàng)造的市場勢力(雖然可以繞過瓶頸設備)。當不受規(guī)制的市場中出現眾多地位對稱的競爭者時,互聯協議是否也同樣有效呢?Laffont,Bey和Tirole (1998)等證明了這是個相當微妙和復雜的問題。毫無疑問,當在位者面臨新進入者的競爭威脅時,在位者會對新進入者收取較高的接入資費,使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而當網絡的規(guī)

23、模相當,市場主導不再是一個明顯的問題時,將主要取決于價格競爭的特征,即能否實行價格歧視和非線性定價。 </p><p>  人們很容易意識到雙向接入中的問題:接入雙方或者缺乏合作(拒絕接入或收取高價),或者合謀哄抬價格。Baumol(1999)證明,即使沒有合謀,也存在收取高接入價格的行為。接入價格的失當對互聯雙方都可能是不公平的,會導致雙重加成(即壟斷鏈條問題)。Laffont,Tirole和Bey曾建立了雙向

24、接入的經濟理論模型(LTR模型,1998),以研究批發(fā)協議是否引起零售市場中的合謀以及相應的競爭政策。 </p><p>  但是,拉豐等人并不認為在雙向接入定價中一定存在零售合謀,因為LTR模型是建立在多個假設的基礎上,如果放松假設,則能得出不同的結論。Armstrong (1997)發(fā)現,在英國市場,由于移動電話接入費很高,運營商利用固定費的競爭導致運營商對移動用戶進行高水平的入網費補貼。 </p>

25、;<p>  目前西方國家中有關雙向接入的爭論還集中在接入究竟是采取規(guī)制方式還是運營商自行談判解決。 </p><p><b>  四、普遍服務 </b></p><p>  普遍服務主要指針對高成本地區(qū)和低收入人群的有關服務。電信業(yè)的普遍服務一般由在位運營商提供。在放松規(guī)制、引入競爭以前,普遍服務的部分費用通過交叉補貼來實現,即以出自商業(yè)用戶處的收益補

26、貼居民用戶,以高收入用戶來補貼低收入用戶。但是,在引入競爭以后,企業(yè)不再愿意以低價格服務于高成本地區(qū),因為即使是低效率的進入者,也可以進入在位者為了交叉補貼的需要而保留的高價格領域,從而獲得“揩油”收益。 </p><p>  Atkinson-StiglitZ定理(1976)引發(fā)人們對整個普遍服務基礎的質疑和思考,即應該有比強制在位者承擔普遍服務義務更好的方法,以更少的市場扭曲來幫助目標消費者。A-S定理證明,

27、實現收入再分配的最佳途徑是直接對收入征稅,而以操縱產品(或服務)相對價格的方式進行收入的再分配是低效率的。A-S定理所隱含的道理是,即使政府想進行收入再分配,也不應該代替消費者選擇他們需要消費的產品和服務。對某些產品進行補貼、而對另外的產品進行征稅實際上是將某種消費選擇強加于消費者。A-S定理并不意味著取消普遍服務,但它告訴我們,在安排普遍服務的對象、內容和方式方面都應該考慮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問題。 </p><p&g

28、t;  如何在市場化的背景下,提供代價最小、但是有質量保證的普遍服務,這是普遍服務改革的出發(fā)點和目標。目前,普遍服務的資金一般由行業(yè)本身提供,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普遍服務的資金供應只能通過扭曲價格的方式進行,因為以“新技術補貼舊技術”的效率損失是巨大的。 </p><p>  Laffont等人認為,改革普遍服務補貼金額的計算方式主要有兩種思路,一是使用代理模型,二是拍賣(Laffont,Ossard& Vuong,

29、1995)。使用代理模型確定補貼的辦法具有兩個優(yōu)點:第一,由于使用的成本是前瞻性成本而不是歷史成本,消除了目前普遍服務補貼具有的成本附加特性,對高成本地區(qū)的本地電話運營商形成了降低成本的激勵;第二,補貼政策是競爭中性的,任何愿意在該地區(qū)提供服務的運營商均能受益。這種補貼很像是一種優(yōu)惠券,消費者可以將它分配給任何自己選定的運營商。當然,代理模型法也有一個致命的問題,就是如何取得前瞻性成本。因此,為減少規(guī)制機構自行其是的范圍和被在位者“俘虜

30、”的可能性,必須加大市場的力量,包括引入拍賣機制。 </p><p>  Laffont提出了區(qū)分for market和in market問題。這就是允許經營者在爭奪特許經營權(for market)的同時,許諾它們今后可以在市場上展開競爭(in market)。 </p><p>  雖然在電信產業(yè)的規(guī)制中,拍賣已成為工業(yè)發(fā)達國家普遍采取的一種方式。但就普遍服務而言,拍賣能否產生有效率的

31、市場結構和最佳的補貼方案仍值得深入研究,因為拍賣完全可能提高補貼水平,從而產生低效率的市場結構,或者導致無效率的補貼水平。 </p><p>  五、對電信產業(yè)經濟分析的評述 </p><p>  相對于實踐而言,經濟學家對電信產業(yè)的競爭與規(guī)制問題進行的理論分析仍然是高度抽象化和理想化的,在一些方面亦基本取得共識,其中的較重要之處有: </p><p>  1.部分

32、價格歧視的合理性。并不是所有的電信服務都可用邊際成本來定價,在一些有大量沉入成本的瓶頸部門中尤其如此。 </p><p>  2.網絡產業(yè)需要有效競爭。競爭要和規(guī)模經濟、有效利用資源相結合。 </p><p>  3.不對稱規(guī)制的有限性。由于在位者與進入者信息的不對稱,需要對基礎設施業(yè)主的接人服務和零售服務采取不同的規(guī)制政策。 </p><p>  4.雙向接入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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