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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b> 法學</b></p><p> 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p><p> 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p><p
2、> 摘 要:概述了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理論,就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概念、原則和現(xiàn)實意義進行了闡述。對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加以分析,總結我國現(xiàn)行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弊端。針對該制度存在的不足與弊端,借鑒其他各國以及我國其他先進制度,提出完善的方法,不斷發(fā)展和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為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作出貢獻。</p><p> 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現(xiàn)狀與弊端;完善 </p
3、><p> ON THE PREFECTNESS OF CIVIL MEDIATION SYSTERMIN CHINA</p><p> Abstrac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basic China's civil mediation system theory of China. China's civil mediation sys
4、tem concept, principle and practical meaning is described.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ivil mediation system,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civil mediation system the drawbacks. Aiming at this system with the de
5、fects of the malpractice and putting forward other advanced methods. Develop and perfect our civil mediation system, make a contribution to our social.</p><p> Key words: Civil mediation system; Status and
6、disadvantages; Perfection</p><p><b> 目 錄</b></p><p> 一、引言……………………………………………………………………………………1</p><p>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基本理論……………………………………………………1</p><p> ?。ㄒ唬┟袷?/p>
7、訴訟調解的涵義…………………………………………………………1</p><p> ?。ǘ┟袷略V訟調解的原則…………………………………………………………2</p><p> (三)我國民事訴訟調解的現(xiàn)實意義………………………………………………2</p><p> 三、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和弊端………………………………………………2</p>&l
8、t;p> ?。ㄒ唬┪覈袷略V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2</p><p> (二)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4</p><p> 四、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5</p><p> ?。ㄒ唬﹩为氈贫ā睹袷抡{解法》……………………………………………………
9、…5</p><p> ?。ǘ┮?guī)制調解制度,實現(xiàn)“調審分離” ………………………………………6</p><p> (三)取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6</p><p> ?。ㄋ模┤∠椿跈唷?</p><p> (五)加強調解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
10、……………………………………7</p><p> ?。┬纬啥喾N調解機制……………………………………………………………7</p><p> 注釋…………………………………………………………………………………………7</p><p> 參考文獻……………………………………………………………………………………8</p><p> 致謝 …
11、………………………………………………………………………………………9</p><p> 論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p><p><b> 引言</b></p><p> 在法制建設不斷推進的今天,在構建和諧社會不斷強調的今天,如何處理民事糾紛、選擇何種方式來解決糾紛被越來越多人關注。隨著人們法制觀念的不斷加強,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
12、為更多人所青睞。通過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更快更有效的解決糾紛。隨著民事訴訟案件越來越多,法院的審判工作也越來越高。同時基于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各項規(guī)定以及訴訟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往往會導致案件的積壓。為了更好的解決糾紛,以及提高訴訟效率,在我國大力發(fā)展調解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此觀點在法學界學者已基本上達成了共識,然而該制度在現(xiàn)階段表現(xiàn)出來的弊端與不足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如何完善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制度,使其煥發(fā)生機已成為一個中心問題。本文從對調
13、解制度的概述開始,介紹我國調解制度的由來,通過與其他法系或其他國家調解制度的比較,總結我國現(xiàn)行民事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在詳細列出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與不足,同時針對該制度的弊端與不足,提出完善的對策。</p><p> 二、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概述</p><p> ?。ㄒ唬┟袷略V訟調解的涵義</p><p>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②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
14、規(guī)定。對于該制度的涵義,理論界并無太大的爭議,學者們的著作對民事訴訟調解涵義的表述也是大同小異,只在一些細微的地方稍有不同。</p><p>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睹袷抡{解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是有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chǎn)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
15、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綜上法律規(guī)定,民事訴訟調解,是指民事訴訟中,除了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進行調解的除外,民事案件可由法院主持,由訴訟當事人及相關人參加,根據(jù)自愿原則,通過法、理、情的疏導,規(guī)勸、促進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妥協(xié)讓步達成協(xié)議,最終達到終結訴訟程序效果的活動。民事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導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
16、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采取平等協(xié)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xié)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1]在我國,狹義的訴訟調解所指的就是民事訴訟調解。當下,正處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所以我們更需要從立法、司法、執(zhí)法等各方面入手,密切關注社會問題。但近年來的民事庭審活動受到規(guī)范,強調法官的中立及不允</p><p> ?。ǘ┟袷略V訟調解的原則</p><p> 1、當事人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法院
17、調解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由《民事訴訟法》第85條和第88條可見,自愿包括當事人程序上的自愿和實體上的自愿兩方面。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愿;在實體上,調解達成協(xié)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同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p><p> 2、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guī)定可知在該原
18、則中,查明案件事實是分清當事人之間是非責任的前提,要求法院的調解應當在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基礎上進行。</p><p> 3、合法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guī)定,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要按照民訴法所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另一方面,要保證調解協(xié)議內容的合法,要符合實體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19、/p><p> (三)我國民事訴訟調解的現(xiàn)實意義</p><p>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迅速發(fā)展的今天,我國的民事權益之間的爭端日趨多樣復雜化,但是,以調解的方式來妥善處理各類糾紛案件,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判決結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優(yōu)越性。</p><p> 1.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民事訴訟調解的核心是通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工作,促使雙方平
20、等協(xié)商,互相諒解,自愿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這樣一來,糾紛就能較徹底解決,也不存在上訴問題,調解協(xié)議也能夠順利履行。</p><p> 2.有利于維護社會安定,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民事糾紛雖屬人民之間的內部矛盾,但如果處理不當或處理不及時,就可能影響當事人之間的團結,甚至使矛盾激化,影響整個社會安定。人民法院通過調解,采取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疏導的方法,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覺悟,平等協(xié)商,解決糾紛,能夠不傷和
21、氣,增強團結,維護社會安定。</p><p> 3.有利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守法觀念的增強,使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人民法院調解的過程,也是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使當事人和周圍群眾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讓他們了解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從一案的調解,起到教育一片的作用,從而可以減少糾紛,減少訴訟[2]
22、。這種情、理、法的深入交融,互諒互讓,體現(xiàn)了中華民族“和為貴”的美德。當事人雙方不傷感情,從而使社會更加安定。</p><p> 三、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和弊端</p><p>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現(xiàn)狀</p><p> 自新中國建成以來,我國就頒布了一系列民事法律法規(guī),其中很多都涉及到了調解制度。</p><p> 在新中
23、國成立前的邊區(qū)、解放區(qū)的民事審判中,由于馬錫五審判方式③的確立,這一時期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是“調解為主,審判為輔”。</p><p> 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繼承和發(fā)揚了新中國成立前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仍然把調解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p><p> 1963年,最高法院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此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民事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正稿)》正
24、式提出了“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十二字方針。</p><p> 1964年,最高法院根據(jù)中共中央的直接指示,將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發(fā)展為“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的十六字方針。</p><p> “文化大革命”之后,全國民事審判工作逐步回到正軌,最高法院于1978年12月18日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在該會議上再次強調了“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
25、調解為主”的方針。</p><p> 1982年我國頒布了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訴訟法,該法在總結了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原來的“調解為主”有所改變,確立了“著重調解”的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這一時期的基本方針是“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著重調解、就地辦案”。</p><p> 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對“著重調解”原則作了重大修改,確立了“自愿、合法
26、調解”原則,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并明確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p><p> 20世紀90年代以來,法學界在強調程序公正的同時,對以調解為代表的傳統(tǒng)民事審判方式進行了深刻的批判與反思,以此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論支撐甚至改革方向,全國法院系統(tǒng)都在如火如荼地深入開展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逐步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強化庭審,一步到庭,當庭宣判,強化判決,樹立司法權威等等,而
27、在司法實踐中以及話語層面,調解日益被邊緣化,并成為程序公正、法治建構的對立面[3]。</p><p> 2002年,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司法部也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guī)定》,雖然涉及的是人民調解,但很多敏感的法院又開始對調解重新重視。2004年,最高法院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整個法院系統(tǒng)從制度到話語又對調解開始了新一輪的鼓勵和促進,成為民事
28、審判方式改革以來法院宏觀制度轉型的先聲。2005年,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正式提出了“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原則;最高法院2005年11月2日頒布的《法官行為規(guī)范》中也提及了這一要求;2006年,《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頒布,從政治層面明確肯定了該要求;最高法院2007年1月15日頒布的《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重
29、申了該原則;最高法院2007年3月7日頒布的《意見》,則將該原則上升為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方針。</p><p> 調解在我國民事審判制度中六十余年來的變遷,我們認識到,調解經(jīng)歷了一段長期的高潮,一段相對較短的低谷,目前正迎來一次新的高潮。如果對“調判結合”進行語詞分析,當然不同于以前的“調解為主”或“著重調解”,而“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則與1991年民事訴訴法確定的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大致相同,但這究竟是循環(huán)論
30、意義上的歷史性回歸,還是一次否定之否定式的發(fā)展呢?</p><p> (二)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p><p> 雖然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掀起了新一次熱潮,為大多數(shù)人在解決糾紛時的首選。但“金無足赤”,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設還不很健全的現(xiàn)狀下,經(jīng)過實踐,其本身仍存在一定的是弊端:</p><p> 1、我國民事調解制度在立法上的弊端</p&g
31、t;<p> (1)尚缺乏一部完備的民事訴訟調解立法。在我國,關于民事調解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有關程序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其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有涉及。綜上,我們不難看出,雖然在多部法律中有專章對調解加以規(guī)范,但我們可以看出其都較為粗簡,并未規(guī)定具體的程序規(guī)范
32、,故在實踐操作中不易把握,隨意性較大。</p><p> ?。?)法院調解中程序法與實體法約束的雙重軟化。在法院調解中,無論是對實體法還是程序法的適用,都存在“隨意性”。程序約束的軟化,造成了法官行為失范和審判活動無序;實體約束的軟化,導致了調解結果的隱形違反和審判權的濫用。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這給法院調解工作增加了難度。</p><p> ?。?)將調解規(guī)定為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缺
33、乏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這一條被大多數(shù)學者或實踐工作者理解為“著重調解原則”。而依照通常的理解,基本原則是起指導作用的準則,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應對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而調解制度不能反映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不能體現(xiàn)其本質。故若將民事調解作為一種原則,混淆了民事基本原則與民事訴訟制度的區(qū)別,有事難免會造成實踐中的重調輕判的后果。</p>
34、;<p> ?。?)民事訴訟調解中的“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弱化了調解的功能,有待商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痹撛瓌t要求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各自的責任的基礎上,支持調解工作,促成調解的達成。我國民事訴訟中設置調解制度的目的是之一是為了節(jié)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而以我們所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更像是
35、判決的前提條件。調解的內涵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和責任的含糊不究,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然在一定條件的允許下,盡可能的查清事實,是有助于法官進行調解的。</p><p> ?。?)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guī)定不符合契約精神④。調解協(xié)議雖然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但有的當事人會對已經(jīng)達成的協(xié)議反悔,法律賦予其在調解書簽收前享有反悔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這一權利指出,只要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就不
36、能生效。事實上,當事人經(jīng)法院調解達成協(xié)議,實際上是訂立了新的民事合同關系,而合同已成立就應該受到法律的約束,故賦予當事人的反悔權與合同法中的契約精神不符,同時反悔權的規(guī)定與效率、效益原則相矛盾。</p><p> 2、我國民事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弊端</p><p> ?。?)法官因調解方便對調解產(chǎn)生偏好。司法實踐中,由于個別案件本身的錯綜復雜,法官為了自身利益,對當事人的真是意愿不聞
37、不問,強迫進行調解。90年代以來,法院民商事案件數(shù)量不斷上升,二法院審判力量的相對不足,為防止案件的積壓,且適用調解程序方便,很多法官對調解產(chǎn)生偏好。有些法官因其專業(yè)素質不高,為了回避對法律事實是否成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等做出困難的選擇,常常選用調解來解決糾紛。調解結束后,當事人不得就該案提出上訴和再訴,為了避免責任追究,逃避風險,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就對調解情有獨鐘了。</p><p> ?。?)法院調解不利于當
38、事人民事權利的保護。有時為了使當事人讓步息訟,常要付出犧牲一方合法權利的代價?!耙话阏J為,調解中的讓步是雙方的,但由于法院調解發(fā)生在訴訟中,就應以判決作為參照的標準;而一旦以此標準來檢驗訴訟中調解,就可以發(fā)現(xiàn)讓步大多是單向的?!盵4]審判實務表明,凡調解解決的,多數(shù)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讓步——單方面的讓步。如果法院不是進行調解,而是進行判決,則原告的權利可以很好的被保護到,而無需讓步。故有時法院調解對當事人民事訴訟權利缺乏尊重,違背私法自治
39、原則。</p><p> ?。?)適用調解制度缺少必要的監(jiān)督。權力必須受到監(jiān)督,否則就會被濫用。而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一方面,在調解過程中,意味著調解權被當做審判權的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案件結案后,對調解結果也缺乏監(jiān)督。主要是上訴被預先取消和提起再審的條件比較高,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的籠統(tǒng)規(guī)定和調解過程中的非程序性、隨意性,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法官在調解中的程序不當,導致審判監(jiān)督程序難以啟動。
40、</p><p> (4)調解書難以送達,致使其效力長期不能確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調解書需經(jīng)當事人本人或其特別授權的惡人簽收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適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有時因當事人難以尋找而致使調解書的簽收受到拖延,使調解書不能發(fā)生效力,甚至最后成為一張廢紙。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濫用反悔權,故意拖拖拉拉不簽收調解書,嚴重損害了調解書的權威性。</p><p> 四、我
41、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完善</p><p> 隨著我國經(jīng)濟日益發(fā)展,社會的轉型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社會矛盾日益凸顯,訴訟調解這種合理的結案方式是當今共建和諧社會所提倡的必須有待于加強。我國當前的“調審合一”的糾紛解決機制已不能適應糾紛類型多元化的新要求,不利于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的實現(xiàn)。因此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勢在必行。我們已經(jīng)通過對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歷史研究、現(xiàn)狀分析及與國外調解制度的比較,發(fā)現(xiàn)了我們現(xiàn)行民事訴
42、訟調解制度的弊端,因此這里將提出對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重構構想。</p><p> ?。ㄒ唬┛梢詮牧⒎ㄖ郑贫ā睹袷抡{解法》</p><p> 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對民事訴訟調解進行了諸多完善,但是沒有將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民事調解制度仍然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其適應范圍的寬泛,給人造成調解重于判決的錯覺,早實踐中易造
43、成重調輕判的現(xiàn)象。因此,我國亟待制定一部專門規(guī)定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來完善當前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p><p> 要制定一部完備的民事調解法,要對現(xiàn)行民事訴訟調解理念進行重新的定位。民事訴訟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行為,而非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行為。調解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自愿原則,故調解程序的啟動必須是建立在當事人合意的基礎上,體現(xiàn)的是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民事權力的行為,而非體現(xiàn)為現(xiàn)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官發(fā)揮的主
44、導作用。民事訴訟調解應植根于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官在運用調解解決糾紛時應以當事人是否愿意處分自己的權力為基礎。法官在調解中的角色要重新定位,即促成和解的角色。</p><p> 民事訴訟調解的范圍也應有適當?shù)恼{整,不一定只解決以訴訟爭議為調解的范圍,只要是在當事人的處分權范圍內的,都可以進行調解。在法律的制定上可以效仿其他國家先進的模式。</p><p> (二)規(guī)制調解制度,實現(xiàn)“調審
45、分離”</p><p> 我國現(xiàn)行的是調審合一的模式,法官將調解者與審判者雙重角色歸于一身,由此導致了調解的強制性和審判的任意性,這種調解的審判化和審判的調解化最終是調解和審判都無法正常運行,所以應主張“調審分離”。</p><p> “調審分離”這種觀點在肯定法院調解價值的前提下,主張吧法院調解程序從審判程序中分離出來,作為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另一種訴訟方式。美國、德國等國和我國臺灣地
46、區(qū)都非常注意將調解者與審判者予以分離,從而避免法官的先入為主,影響判決的公正性?!罢{審分離”客觀的看到了調解對于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的重要性。“調審分離”并不排斥調解貫穿于整個審判活動。我們可以建立審前調解制度,建立專門的調解機構,明確審前調解制度的受案范圍,制度具體程序。</p><p> (三)取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p><p> 調解時調和解決,相互讓步,而不
47、是要求“事實清楚、責任分明”,該原則的表述不僅沒有任何實際價值,也偏離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本質。難道在沒有“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當事人就不能再自愿的基礎上行使處分權進行調解了么?對于那些不問事實真相,根本毫無原則的“和稀泥”的落后調解方式予以摒棄,這是毫無疑問的。但何謂“事實清楚”?民事訴訟法沒有給其下定義,從實踐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往往只有在經(jīng)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后才可以實現(xiàn),若要每個案件都在此階段才進行調解,肯定會給訴訟帶
48、來不便,易造成效率底下,浪費司法資源。</p><p> 故要對民事調解制度的原則進行重整,保留原來的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對于“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原則予以摒棄。 </p><p><b> ?。ㄋ模┤∠椿跈?lt;/b></p><p>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有權反悔。這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放縱,違背了訴訟效
49、益原則,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和維護法律的權威。同時調解協(xié)議的可反悔性減損了調解書的穩(wěn)定性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誠信。在我國調解協(xié)議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才生效,且不適應留置送達,這對當事人拖延創(chuàng)造了條件。</p><p> 為什么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可以在事后不符任何理由的反悔?民事訴訟調解時一項嚴肅的司法活動,達成協(xié)議時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達成協(xié)議后,就建立了新的契約關
50、系。若允許一方任意否認其效力,不僅對另一方的漠視,也是與調解制度的快速解決糾紛被盜而馳。故法院應取消反悔權,既保障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又維護了司法的權威。</p><p> ?。ㄎ澹┘訌娬{解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p><p> 在發(fā)揮調解效用的同時,完善民事訴訟調解的審判監(jiān)督也是很重要的,這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權力監(jiān)督機制,司法實踐中法官處于主導的角色,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手中的權
51、力,對調解進行監(jiān)督,對調解程序要給予充分的規(guī)定。</p><p> 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規(guī)定對調解下次可以申請再審,但能夠提起再審的調解非常有限,當事人就調解協(xié)議申請再審極為困難。調解書一經(jīng)生效,當事人就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程序很難啟動,這樣對在調解中當事人對于調解的爭議受到侵害時,就很難再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要加強調解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加強調解前、調解中和調解后三個階段的監(jiān)督。</p>
52、<p> 建議將調解程序上的瑕疵納入再審范圍。調解的再審除了實體上的救濟外,應當增加對程序的救濟。</p><p> ?。┬纬啥喾N調解機制</p><p> 當前,我國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矛盾滋長,很多糾紛不能簡單的歸結為純粹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多的是涉及各方利益的綜合平衡?,F(xiàn)在糾紛的多元化,沖突范圍的擴大化,矛盾的多樣化,畢竟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單靠法院來解決一切并不現(xiàn)實
53、,因此我們要多探索不同的調解機制,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減少訴訟上的壓力,為調解的質量提供時空保證。</p><p> 在我國,訴訟調解雖然已經(jīng)有很漫長的歷史,但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中,還沒有單獨的關于調解制度的法律,只是再《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guī)定了,在實踐中也缺乏相應的具體實施依據(jù),這與我國完善的立法要求相去甚遠。</p><p>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領域內被越來越重
54、視,其獨特的訴訟價值是其他訴訟制度所無法替代的。在構筑和諧社會的前提下,調解制度毫無疑問的處于重要的位置。本文在對民事訴訟調解基礎理論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即主要從訴訟調解的涵義、原則和現(xiàn)代意義方面入手逐一闡述的前提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的現(xiàn)狀,進一步總結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在立法和實踐中存在的弊端。所謂“金無足赤”,調解制度存在的弊端與不足正在慢慢的凸顯,在借鑒他國經(jīng)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經(jīng)驗,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完善措施。讓它在解決矛盾、減
55、少紛爭上多做貢獻,更好的為建設和維護社會而服務。</p><p><b> 注釋:</b></p><p><b> ?、?。</b></p><p> ②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本文是指法院調解,是當事人用于協(xié)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jīng)濟糾紛案件的制度。</p><p>
56、; ③馬錫五審判方式:抗日戰(zhàn)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chuàng)造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chuàng)立的一種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于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p><p> ④契約精神: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契約”詞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其本質是一種契約自由的理念。</p><p><b> 參考文獻:</b>
57、</p><p> [1]梁文書.民事訴訟法及配套規(guī)定新釋新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73.</p><p> [2]柴發(fā)邦.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8,55.</p><p> [3]張金輝.我國法院民事調解制度的歷史考察與反思——基于實證的分析[D].貴陽:貴州大學,2005:6.</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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