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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
2、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
3、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
4、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guī)劃目標;(二)規(guī)劃期
5、限;(三)規(guī)劃范圍;(四)地塊用途;(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
6、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xiàn)狀;(三)土地條件。地方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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