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盟水齋存牘》看明代財產繼承權訴訟及其司法實踐.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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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從《盟水齋存牘》看明代財產繼承權訴訟及其司法實踐姓名:孟黎申請學位級別:碩士專業(yè):歷史文獻學指導教師:陳寶良20100401兩南大學碩+ 學位論文得財產,不過《盟水齋存牘》中并沒有涉及這種情況,可見諸子均分財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有所差別的。第四部分是關于無子家庭的立嗣繼承的案例分析,也是本文的重要內容。由于中國古代是以家族血緣為紐帶的宗法制度以及家產的傳遞的方式,立嗣是古代繼承制度中一項特殊的制度。中國人有祖先崇拜

2、情結,要求子孫每年要祭祀祖先,而女兒是沒有祭祀權的,所以無子家庭稱為“絕戶”。為了祭祀和家產能夠繼承下去,嗣父就需要通過立嗣來確定一個擬制的兒子。以繼承家族的宗祧祭祀和財產。為獲得財產,家族中的很多人常常為了爭繼而發(fā)生訴訟,所以嗣子的選擇往往成為家族成員糾紛的焦點。嗣子的選擇一般在同宗的“昭穆相應”的范圍內,按血緣遠近、長幼有序的次序由本族人確立,外姓不得干涉,嚴禁立異姓為嗣。孀婦也有一定的擇立嗣子的權力,在《盟水齋存牘》中的很多案例,

3、為嗣父的寡妻即繼母所喜者,就可以獲得繼承權;不為繼母所喜者,繼母甚至有權力更換嗣子。嗣予獲得繼承權后,不只是得到繼承權,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嗣子過繼以后,能得到大部分財產。除繼母之外,嗣父的家庭中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兄弟、女兒、女婿、螟兒等,他們也容易與嗣子因利益沖突而產生糾紛。這部分從嗣子繼承權的爭奪和嗣子與嗣父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利益紛爭為主要線索,了解立嗣的基本原則和嗣子所必須履行的義務。第五部分是對婦女繼承權的分析。婦女沒有祭祀權,

4、但有財產繼承權。婦女出嫁前,一般是通過奩資的方式得到財產;而婦女出嫁后,如果孀守,有參與確定嗣子和管理家業(yè)的權利,但這也是與一定的義務相關聯的。第六部分是對遺囑繼承的介紹。遺囑繼承主要是在有子繼承或嗣子繼承的情況下,因為嗣父對某個家庭成員特別喜愛,而私下多給其一部分財產。但遺囑繼承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嚴格執(zhí)行。第七部分結語是對明代財產繼承的總結。從本論文中對《盟水齋存牘》各種財產繼承案例的分析出發(fā),對明代廣東地區(qū)的財產繼承情況進行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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