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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主要以《盟水齋存牘》為依據(jù)研究明代晚期廣東立嗣的現(xiàn)狀?!睹怂S存牘》,明末顏俊彥撰。顏俊彥,明史無傳。據(jù)光緒《桐鄉(xiāng)縣志》卷十五《宦績傳》記載,“俊彥字開眉,一字開美,號雪腥。崇禎戊辰進士,授廣州推官。”《盟水齋存牘》是作者在廣州擔任推官時所撰寫的判語與公牘專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了該校古籍所整理標點本?!睹怂S存牘》全書分為一刻、二刻兩個部分,各有“讞略”等10余卷,收集約1400份判牘,共60萬字,內容涉及到刑事、
2、民事、行政、訴訟諸法,是了解明代法制及其實施狀況的極為珍貴的史料。明朝末年的廣州經(jīng)濟發(fā)達,百姓生活富裕,出現(xiàn)了富有的鄉(xiāng)紳階層。在《盟水齋存牘》的判牘中,大約有30個涉及到立嗣制度的案例,透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了解明代晚期廣州府一帶立嗣的現(xiàn)狀。 前人對立嗣制度的研究由來已久,并取得了較為豐碩的研究成果,諸如《宋代立嗣制度探析》(呂志興,2001),《論清代立嗣繼承中的財產(chǎn)因素》(呂寬慶,2006),《宋代戶絕立嗣與遺囑繼承》(李錫厚
3、,2003),《宋代民間立嗣習俗與婦女生活》(臧健,2004)等。此外還有一本論述民國立嗣問題的專著《民初立嗣問題的法律與裁判:以大理院民事裁判為中心(1912-1927)》(盧靜儀,2004)。而運用《盟水齋存牘》中的案例進行研究的也不多,只有一篇為《<盟水齋存牘>及其反映的晚明繼承制度》(程維榮,2005年)。該文通過對《盟水齋存牘》中有關繼承案件的分析,描述了明代晚期的宗祧繼承、財產(chǎn)繼承等相關情況,主要研究了明代晚期的繼承制度,文
4、中有關立嗣制度的描述較為概括,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筆者認為,立嗣制度是繼承制度中的一個特殊點,在古代的宗法體制下有其特殊的貢獻。時至今日,立嗣雖然作為一項制度已經(jīng)不存在了,但是在有的地區(qū)卻作為習俗一直沿襲下來,所以關于立嗣制度的專門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將以《盟水齋存牘》中有關立嗣的案件為依據(jù),運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明代晚期廣東立嗣制度的現(xiàn)狀,同時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來探析立嗣之訟中反映的立嗣之家的財產(chǎn)分配情況,在總結明代晚期立嗣現(xiàn)狀的特
5、點時還運用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對立嗣制度的概述。其一,闡述立嗣制度的原由,即中國人對祖先的崇拜,儒家倡導的孝道,以家族血緣為紐帶的宗法制度以及家產(chǎn)的傳遞。立嗣亦稱“立繼”,指無子之家收養(yǎng)或過繼他人之子為嗣子,繼承宗祧祭祀和家產(chǎn),是古代繼承制度中一項特殊的制度。中國人崇拜祖先,人們相信人死后靈魂不滅,鬼神是要血食的,子孫應該每年祭祀祖先,通過祭祀把衣食和錢財(冥幣)給祖先,這樣先人在陰間才不會挨餓受凍
6、。而女兒是不能祭祀的,所以每個成年男子去世后都需要有個兒子來祭祀。從孝道上講,“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因此,生養(yǎng)男性后代成為孝道的主要內容之一,無后是對祖宗的最大不孝。再者,在宗法體制下,家族本位觀念深重,兒子要繼承父親在家族中的宗祧祭祀權和家業(yè),沒有兒子將導致“戶絕”,在家族中的宗祧和家業(yè)都將斷絕。一個家庭或家族在沒有兒子承嗣的情況下,為了不使祖宗的祭祀和家業(yè)斷絕,只有通過立嗣來擬制一個兒子,以延續(xù)家族的血脈,立嗣對于祖先祭祀和家業(yè)繼
7、承都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立嗣逐漸由習俗變?yōu)橐?guī)范,并且在國家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最終形成一項完備的制度。其二,歸納立嗣的類型。立嗣分為立繼與命繼,應繼與愛繼,兼祧與并祧,還有半繼三承、兼繼一角、繼八分之一等等。 第二部分探析《盟水齋存牘》所載案例中反映的立嗣規(guī)則。首先,考察嗣子候選人的范圍。從《盟水齋存牘》所收錄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當時嗣子的候選人必須是同宗“昭穆相當之人”,不可立異姓為嗣;并且要按照血緣的親疏關系
8、來選擇,不能“以疏間親”。其次,考察立嗣權的行使主體。一般是由本族人主持,異姓不得過問,遺孀有相對有限的擇立嗣子的權利。再次,分析在擇立嗣子的過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如“長不為人后”、“二房絕,則長房次子承繼”、“次房絕嗣,而長房獨子,序應三四房承繼”、“孤系不可繼”、“殤子不須繼”等。 第三部分分析《盟水齋存牘》中立嗣之訟發(fā)生的原因。文中用表格列舉了判牘中有關立嗣的32個案件,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來分析立嗣案件的發(fā)生原因。其一
9、,因爭產(chǎn)而發(fā)生官司。爭嗣的最終目的乃在于爭財,在統(tǒng)計的32個案例中,有16個案件是直接因為爭奪財產(chǎn)而發(fā)生的,占所統(tǒng)計案件的50%。爭產(chǎn)的當事人一般有嗣子、女兒或女婿、養(yǎng)子、嗣父之兄弟以及同宗之人。文中還通過列表統(tǒng)計分析了無子之家的家族成員在遺產(chǎn)分割中的財產(chǎn)權利。其二,因立嗣相關事宜而發(fā)生官司。具體的原因有:1、擇立嗣子違反了規(guī)則。案例中反映出立嗣違反了“長不為人后”、“二房絕,則長房次子承繼”、“孤系不可繼”等原則。2、并繼。并繼會產(chǎn)生
10、兩個嗣子同時繼承一人的宗祧和家產(chǎn),就容易產(chǎn)生糾紛。3、更繼。從案件可以看出,如果嗣子不孝順,嗣父母就可以通過族長或官府要求更繼,重新?lián)窳⑺米印?、由于“應繼”與“愛繼”產(chǎn)生爭議而發(fā)生官司。 最后一部分,剖析明代晚期廣東地區(qū)的立嗣所呈現(xiàn)的時代特色,主要建立在與宋代相比較的基礎上。其特點有四:其一,不嚴格區(qū)分立繼與命繼。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夫亡寡妻所立、通族公舉所立的嗣子,并沒有什么區(qū)別,宋代的立嗣制度要區(qū)分立繼和命繼。其二,養(yǎng)子不可
11、立嗣。充分貫徹了“立嗣不可立異姓”的原則,但在宋代是允許立養(yǎng)子為嗣子的。其三,不存在抓鬮立嗣的情況。在《盟水齋存牘》所錄的案例及其判牘中都沒有通過抓鬮擇立嗣子的情形,可以窺見當時通過抓鬮確立嗣子的現(xiàn)象是很少的。在宋代,當出現(xiàn)多人爭繼時,可以通過抓鬮來決定由誰承嗣。其四,爭繼現(xiàn)象較為普遍,人們更多地是關注財產(chǎn)繼承。通過以上四部分的論述和分析,使我們更深入地了解中國人立嗣的思想根源,認識明代晚期廣東地區(qū)立嗣制度的現(xiàn)狀,幫助我們更好地研究當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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