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之“理”與國之“勢”的相互掣肘——對宋教仁案的法治視角解讀.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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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現(xiàn)代法治自清末引入中國,直到民國才開始得以實施。
  辛亥革命成功,中華民國建立,宣布儒家政治傳統(tǒng)被排除出政治體制之外,帶有西方色彩的政治體制正式在中國建立,“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變革思想不再顯化。然而,就人類思想的發(fā)展來說,一個民族的傳統(tǒng)思維是不可能隨著體制的突變而斷裂的。盡管儒家政治不再體制化,但其思維仍然在人們的政治生活中潛移默化地發(fā)揮著作用。歷史中有許多轉折點,“二次革命”是中國近代化的轉折點之一,“宋教仁案”則是這次轉

2、折的直接起因。本文的目的,就是以“宋教仁案”為中心,剖析民初法治狀態(tài),探求政治實踐中法與政治如何互動,發(fā)現(xiàn)中國在建立西式體制后的政治實踐中所展示的政治思維特征,展示民國初年憲政現(xiàn)實和中國的社會變革命運。
  本文主體部分由六章構成:
  第一章導論
  介紹論文的選題及研究意義,分析研究現(xiàn)狀,探討研究方法和研究視角。本文在論述中力圖采取中立的立場。我的目的,是盡量不帶偏見地深入到歷史中去“發(fā)現(xiàn)”——而不是去“預設”——

3、歷史當事人在“宋教仁案”中關于法政問題的思考,力圖從中找出他們的思想脈絡。
  第二章治之“理”與國之“勢”:近代中國變革脈絡分析
  發(fā)現(xiàn)時代變遷中治理國家之道,是中國人千百年來的一個核心問題。“宋教仁案”是中國法治發(fā)展進程中的重要事件之一,背后反映出的深層次問題是:在近代變革中,國人在治國理念和對形勢的判斷上分歧嚴重?!袄怼迸c“勢”是中國近代變革的思想脈絡——建立與國情和社會政治發(fā)展形勢相適應的體制是中國近代變革的目標。

4、中國近代法治的實施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法治的首要問題是憲政。中國在近代變革選擇了立憲體制。為什么要立憲?什么是良善的憲法?良善的標準是什么?這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國人以富強為施行憲政之鵠的,這已經被許多研究者所證明。與自由、平等、民權相比,富強是更高位階的價值,合乎富強濟世目的當然成為良善憲法的中心標準。但國人在治國理念上的不同認知,以及對國之“勢”判斷的分歧,造成國人對民權與富強價值之間的關系、辛亥革命以及共和體制等問題評價迥異

5、。
  第三章對治之“理”與國之“勢”認知的嚴重分歧:“宋教仁案”發(fā)生前的民初法政格局
  由政治理念分歧引發(fā)的沖突在民初法政實踐中逐漸顯現(xiàn)。中華民國建立了西式憲政體制,憲政的實施需要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地遵守,政治沖突應當在法律框架內解決?!八谓倘拾浮钡陌l(fā)生和解決過程展示給我們的,不僅僅是理念上的沖突和分歧,也有政治思維上的共性??疾烀癯醯姆ㄖ螤顟B(tài)——尤其是在違憲事件和法律規(guī)定模糊或缺失地方的處理方式,可以幫助我們發(fā)現(xiàn)國人傳

6、統(tǒng)思維的印記。法治狀態(tài)包括觀念模式、制度框架、組織結構以及法律秩序四個方面。本章將以民初國人的法治觀念為主線,結合現(xiàn)實制度(《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社會組織結構(以軍隊為主)和法律秩序分析,通過論述一系列政治法律事件的發(fā)生與解決過程,來剖析民國初年“宋教仁案”發(fā)生之前的法治狀態(tài),展示民初國人的法治觀念(權利觀念、權力觀念和法律主治觀念),以及政治主張的分歧。
  第四章在理與勢之間的艱難抉擇:“宋教仁案”解決過程中的法治與革命

7、r>  國民黨人和袁世凱政府對民國憲政實施一年來的政治得失進行反思,分別得出了惡政府與惡法兩種迥然不同的結論,正式政府的組織和正式憲法的制定建立在這種反思之上。宋教仁被暗殺事件使各派的沖突升級,導致“宋教仁案”被無限放大。就如何解決“宋教仁案”,國人各抒己見。面對一個經常違憲,武力干涉政治的政府,國民黨人在“宋教仁案”的解決方法問題上產生了“武力解決”和“法律解決”的爭論。立憲在某種程度上是要遏止革命浪潮。國民在何種情況下?lián)碛形淞Ψ纯箼?/p>

8、力,是一個法治國或正在向法治國邁進的國家所要面臨的歷史難題。在內憂外患的民國,這個問題更為復雜。人道、國權、富強、秩序、正義等價值,在不同的人眼中,位階是不同的。不同的自由觀、迥異的權力觀念,不完全的法律主治觀,讓各派在“宋教仁案”的解決問題上無法達成共識。“順天應人”的“湯武革命”思維成為武力討袁的理論基礎,武力派主張武力解決的有效性,而法律派則堅持窮盡法律的必要性;章太炎主張政治解決為主,法律解決為輔;黎元洪主張“寧可以宋君殉全國,

9、不可以全國殉宋君”;等等,各種主張五花八門。盡管各派做出了調和的努力,汪精衛(wèi)等人甚至不惜做出政治妥協(xié),但“宋教仁案”最終還是沒能實現(xiàn)法律解決,法律派代表黃興也被迫走上了武力討袁的道路。初試憲政的中國的第一次政府更迭再一次以傳統(tǒng)的方式完成。
  第五章治之“理”與國之“勢”的新統(tǒng)一:“二次革命”后法治實踐中傳統(tǒng)思維的再延續(xù)
  “宋教仁案”的解決以“二次革命”的失敗收場。憲政雖然沒有得到有效實施,但其仍在繼續(xù)。鎮(zhèn)壓討袁起義的袁

10、世凱用他所理解的,與國之“勢”相符合的治國理念取代了國民黨人的帶有強烈自由主義色彩的法政觀。他明確表述了“道德為體,法律為用”的法政觀,道德取代法律成為最高權威,盡管形式上仍采立憲,實際上法律只是政治統(tǒng)治的工具。為了實現(xiàn)富強濟世,新的立法機構在制定《中華民國約法》時,拋棄了分權制衡觀念,賦予了總統(tǒng)絕對的權力。所展示出的思維,儒家、法家治國思想的印記非常明顯。很快,袁世凱就選擇了帝制自為。與以往不同,他采用了選舉皇帝和立憲的形式。武力討袁

11、再次爆發(fā),直到袁世凱取消帝制。袁世凱死后近十二年的軍閥政治,也仍然延續(xù)了這種帶有傳統(tǒng)印記的政治思維。
  最后一章對本文的主旨和脈絡進行了總結性評述,對民初中國法治問題進行闡釋和評價。
  近代國人雖然有求變之共識,但對治之“理”、國之“勢”理解和認知的迥異導致了各派對富強與民權的價值位階、革命的變革手段以及共和制度的理解分歧嚴重。治之“理”與國之“勢”一直處于相互掣肘狀態(tài),此消彼長。清末的爭論導致辛亥革命爆發(fā),民初的分歧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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