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萍案的刑訴法分析——違法偵查與立法遏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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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訴訟不單要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也是我們應當保護的范圍。在人權保護方面,我國逐漸走向法制化。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2004年第四次憲法修正案更是把“尊重和保護人權”載入憲法。但司法實踐中,違法偵查現(xiàn)象仍然屢禁不止,不僅不能保證實體的公正,而且還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本文從違法偵查角度對阜寧縣檢察院在“劉萍案”中的相關

2、偵查程序進行分析,在認定阜寧縣檢察院所采取的傳喚、監(jiān)視居住、訊問等偵查程序違法的基礎上,探討比例原則在平衡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沖突中的運用,并對違法偵查現(xiàn)象發(fā)生的根源和遏制對策,進行淺要的分析和思考。
   第一部分:案情及問題的提出。介紹“劉萍案”的具體案情,并對案件引發(fā)的爭議進行總結(jié)說明:阜寧縣檢察院通知劉萍到檢察院“談話”這一行為,司法實踐中,是否就代表著傳喚,這種口頭傳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對劉萍采取的“監(jiān)視居住”是否已構(gòu)成

3、“非法拘禁”,對這種異化的“監(jiān)視居住”,能否請求國家賠償;在對劉萍訊問時,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第二部分:筆者對案件的評析。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談話”并不能代表傳喚這法律行為,口頭傳喚沒有法律依據(jù),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剝奪人身自由基礎上的“監(jiān)視居住”,改變了監(jiān)視居住的性質(zhì),其實質(zhì)上是變相羈押;通過對本案相關資料的收集,及邏輯推理,認定阜寧縣檢察院對劉萍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第三部分:案件引發(fā)的思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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