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貸款合同中的信息披露義務.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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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這些年來,互聯網金融蓬勃發(fā)展,各種新型的金融形式借助互聯網的快速發(fā)展而成長起來,其中P2P網絡借貸就屬于引人注目的一種。現代意義的P2P借貸這一概念起源于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國農村中進行的小額信貸活動。此后,2005年Zopa的成立標志著P2P網絡借貸的誕生。
  我國的P2P網絡借貸開始于2007年拍拍貸的建立,之后,各種P2P網絡借貸平臺紛紛建立,P2P網絡借貸如火如荼。在借鑒和參考國外的P2P網絡借貸的發(fā)展模式,并結

2、合我國實際后,我國形成了三種運行模式,其中第一種模式,即傳統(tǒng)的P2P借貸模式,包括貸款人、借款人和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模式最符合P2P網絡借貸的精神,最能夠發(fā)揮P2P網絡借貸的優(yōu)勢。
  P2P網絡借款合同一方面屬于借款合同的一種,另一方面尤其獨特的屬性,同時由于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現實情況和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就要求P2P網絡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這種信息披露義務存在于P2P網絡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和履行過程中

3、,屬于先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的一種,且具有強制性,借款人必須披露相關的信息,由此才能保證P2P網絡借款合同的順利訂立和履行,保持P2P網絡借貸行業(yè)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在P2P網絡借款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所涉及的應當披露的信息是不同的,在訂立過程中,涉及披露的信息包括三類:個人基本信息;個人財產證明和個人征信記錄或其他第三方證明材料。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借款人應當披露影響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重大事項。在訂立階段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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