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險受益人條款法律問題研究——兼論船舶抵押權物上代位實現機制的完善.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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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船舶保險受益人條款是我國近年來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單中新發(fā)展的條款,對于該條款的理解和應用,包括該條款的效力為何、受益人法律地位為何等,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很大的困惑。鑒于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受益人這一概念僅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此,船舶保險合同等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也是理論界爭議之焦點。出于此種考慮,筆者選擇以“船舶保險受益人條款法律問題研究”為題目,采用比較的方法、歷史的方法,旨在厘清船舶保險中受益人究竟為何性質,從而為解決

2、船舶保險糾紛提供司法建議,亦為我國保險受益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
  本文從船舶保險受益人條款的成因出發(fā),分析該條款起源于抵押權人的自我保護,是船舶抵押權人為實現其物上代位而采取的自救措施。但通過對保險受益人適用范圍的界定,得出受益人制度本身存在的原因首先在于保障依靠被保險人生存的人不會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陷入生活窘境,其次在于解決死亡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后主體缺位問題,因此受益人制度是人身保險中特有的制度,受益人概念也是人身保險中特

3、有的概念,將其運用到船舶保險中是不規(guī)范的。
  根據“誤載不害真意”原則,“受益人”概念使用的錯誤并不當然導致該條款的無效。通過運用合同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本文認為船舶保險中“受益人”條款實質約定了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保險金請求權作為財產性權利,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為期待權,而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變?yōu)榧鹊脵?,但無論是期待權亦或是既得權,根據債權讓與之規(guī)定,均為可轉讓之權利,將“受益人”理解為保險金請求權之受讓人,在法理上解釋是合理的。鑒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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