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未決羈押的檢察控制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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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所謂未決羈押,又稱審前羈押,是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并確定有罪之前,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臨時性、關押性措施。與此相對,未決羈押權是指在審判以前由特定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權力。不同國家對決定未決羈押的權力機關有不同的規(guī)定,在我國,未決羈押的決定和實施是由檢察機關通過行使逮捕權來實現的。針對這一現狀,有人指出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不宜行使羈押決定權,而應由更加中立的審判機關來行使。本文將對檢察控制和審判控制這兩種模式到

2、底哪一種更適應我國的實際展開論述,探討現階段我國不能實施審判控制模式的原因,并在綜合分析現狀的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未決羈押檢察控制制度的構想和措施。
   具體來說,首先,以實證分析方法,針對當前理論界審判控制的積極主張,從我國現實出發(fā),分析未決羈押的現狀和存在的具體問題,從羈押目的、原則、救濟程序等多角度來剖析現有制度的弊端和特色,對未決羈押的現狀提供一個比較客觀的描述,并借此為檢察控制制度的完善提供實踐和理論上的支持。其次,以

3、對比論證方法,結合我國的憲法體制、司法狀況、有關制度等方面的情況,在行文中穿插國外和國際上對未決羈押制度的原則和規(guī)定,進一步對我國不能實行審判控制模式的原因進行評析,從反面論證檢察控制模式的可行性。
   總的來說,本文的觀點是在未決羈押問題上,我國應該實行檢察監(jiān)督或檢察控制模式。我國檢察院作為獨立的國家機關,擁有公訴權和法律監(jiān)督權。羈押控制權作為偵查監(jiān)督的一種有效途徑,性質上是法律監(jiān)督權的一種,所以應當歸屬于檢察機關。檢察機關

4、在審前階段完全可以成為中立的裁斷者,對于現實中的弊端也可以通過制度完善來加以解決。綜上,審判控制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完善,但不適合我國目前實際,不能生搬硬套;檢察控制模式在我國實踐中的確存在弊端,但是屬于制度設計的缺陷,可以進行完善。
   本文從四個方面進行論述,分別從應然角度闡釋了未決羈押的概念、功能和基本原則,對我國未決羈押檢察控制的現狀及問題進行了具體分析,闡述了我國未決羈押實行檢察控制的必要性,對完善我國未決羈押的檢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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