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單位行賄罪司法認定中的爭議問題.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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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論單位行賄罪司法認定中的爭議問題論單位行賄罪司法認定中的爭議問題作者姓名:梁子君指導教師:任海濤西南政法大學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內容摘要當下,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競爭異常激烈。但是,公正,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尚未完全建立,單位為謀取競爭優(yōu)勢,采用賄賂手段拉攏國家工作人員的現(xiàn)象愈發(fā)突出,危害性極大。近年打擊商業(yè)賄賂的行動展開后,越來越多的單位行賄

2、案件浮出水面。辦案中,筆者發(fā)現(xiàn)我國關于該罪的理論研究與實務操作銜接存在一定問題,單位行賄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存在若干疑惑,相對于受賄和行賄犯罪,單位行賄行為較少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目前單位行賄犯罪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本文從單位行賄的立法沿革入手,分析實踐中因為對法律規(guī)定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認定問題,并結合案例介紹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區(qū)分,進而提出完善我國單位賄賂法律規(guī)制的建議。本文除引言、致謝外,分為三個部分,約2萬字:第一部分介紹了單位行賄

3、罪的立法沿革。最初我國是把單位行賄行為作為個人犯罪處理,經過激烈爭論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確立了單位可以成為行賄罪的主體。這為日后討論單位行賄罪奠定了基礎。筆者從不同的理論角度出發(fā),介紹了單位行賄罪的概念理解,提出了本人的觀點,單位行賄罪的本質是權力、利益交易,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籠絡、收買性。第二部分研究司法實踐中單位行賄罪的爭議問題。論文首先對常見主體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提出了見

4、解,論述了機關不能構成本罪,而非法人私營企業(yè)、一人公司則要視具體情況認定。再者,筆者闡述了“謀求不正當利益”要件存在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在實務中判斷不正當利益應當進行實質性判斷。第三,現(xiàn)實中單位負責人、領導利用公款,以單位名義行賄國家工作人員現(xiàn)象頻發(fā)。結合實際案例,概述公款行賄的概念,確定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界限。指出犯意提出的主體、不正當利益的歸屬是為公為私謀取利益的判斷要點,厘清為公為私謀利是公款行賄構成何罪以及罪數(shù)的重要基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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