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并瀆職的罪數(shù)處斷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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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受賄犯罪與瀆職犯罪相伴發(fā)生已經成為一種常發(fā)形態(tài),而且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于單純的瀆職犯罪和賄賂犯罪。2013年之前,對受賄并瀆職的犯罪行為究竟是以一罪論處還是兩罪并罰法律規(guī)定不統(tǒng)一,在理論上學者的主張也不盡相同,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判決也存在差異。如何處理受賄并瀆職的案件成為當前檢察機關偵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困惑所在。為了定紛止爭、統(tǒng)一司法適用規(guī)則,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辦

2、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jù)該解釋,同樣構成受賄罪和瀆職罪的犯罪行為,對司法工作人員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進行處罰,而對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數(shù)罪并罰。通常情況下,數(shù)罪并罰的刑罰適用結果高于從一重處斷,這樣就可能產生實質的量刑不公。根據(jù)社會常理,司法工作人員受賄后瀆職可以稱之為“知法犯法”,樸素的公正觀念應該是“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才對,而在這里成了“知法犯法,從輕處罰”,有罪刑失衡之虞。
  如何理解同為受賄

3、并瀆職的犯罪行為在司法工作人員和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之間形成的定罪量刑差異?怎樣評價這種“同罪異罰”的立法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解決這種定罪量刑差異化的思路設計和實現(xiàn)方式是什么?本文試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全文共分為四個部分,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受賄并瀆職罪數(shù)處斷的法律規(guī)定及解讀。文章從受賄并瀆職罪數(shù)處斷的法律沿革入手,以此為基礎深入分析了相關立法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區(qū)別處斷存在的問題。
  第二部分,兩種處斷原則的

4、形成原因探究。本文認為,對受賄罪客觀要件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理解不同,是導致受賄并瀆職犯罪罪數(shù)處斷產生困惑的首要原因。按照“客觀說”,“為他人謀取利益“要求必須具有實際的謀利行為;按照“主觀說”,“為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主觀上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即可,不要求有實際的謀取利益行為;按照“新客觀說”,“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xiàn)三個階段,只要實施了一個階段的行為,就認為符合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求。此外,對瀆職犯罪中“徇私”

5、的理解不同,也是形成受賄并瀆職犯罪罪數(shù)處斷爭議的重要原因。按照“行為說”,徇私是一種客觀的行為,屬于客觀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按照“目的說”,徇私是主觀構成要件的組成部分,是犯罪的目的;同“目的說”一樣,“動機說”也視徇私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區(qū)別是把它看作犯罪動機;“動機行為說”則認為徇私是動機與行為的結合,同屬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第三部分,受賄并瀆職罪數(shù)處斷的理論爭議。受賄并瀆職,究竟應該數(shù)罪并罰還是從一重罪處

6、斷?理論上多有分歧。即使在從一重罪處斷論者那里,處斷依據(jù)也有牽連犯、想象競合犯、法條競合犯、吸收犯之爭議。堅持數(shù)罪并罰論者,則以犯罪構成理論、罪刑相適應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作為主要論證根據(jù)。本文在詳述兩種主張及其理由的基礎上,對兩種觀點的得失取舍作出了理論分析與評價。
  第四部分,受賄并瀆職罪數(shù)處斷問題的局限克服。在前三部分論述的基礎上,針對現(xiàn)行司法處斷規(guī)則存在的潛在問題提出解決路徑。主要包括:明確《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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