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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淺析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p><p> 摘 要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和保障受害人利益出發(fā),賦予一方當事人重新做出意思表示,撤銷已生效合同的權利。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的權利主體是合同當事人,但又規(guī)定撤銷權的實現需依靠法院或仲裁機構的介入,而撤銷權又屬于形成權。這種訴訟之必要的立法模式亟需改進,本文認為賦予當事人以意思表達主義的方式直接行使撤銷權,以達到撤銷合同的目的更為
2、合理。 </p><p> 關鍵詞 可撤銷合同 撤銷權 行使 </p><p>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11-016-02 </p><p>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將已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包括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訂
3、立的合同。它與無效合同不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已成立,但其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直接給予的否定性評價,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而可撤銷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損害公共利益,只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則賦予當事人撤銷合同的權利,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自由,保護社會經濟秩序。 </p><p> 一、撤銷權行使的立法模式 </p>&
4、lt;p> ?。ㄒ唬﹪饬⒎J?</p><p> 1.以訴訟之必要方式行使。即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由法院通過裁判的方式,才能實現撤銷合同的目的。如《法國民法典》第1117條:“因錯誤、脅迫、詐欺而締結的契約并非依法當然無效,僅依本章第五節(jié)第七目規(guī)定的情形和方式,發(fā)生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的訴權?!?</p><p> 2.以意思表示方式行使。即撤銷權的
5、行使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發(fā)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實現撤銷的效果,不必通過訴訟行使。如《德國民法典》第143條第1款:“法律行為的撤銷在向相對人表示后生效?!?</p><p> 3.區(qū)分不同撤銷的原因,采取不同的行使方式。如臺灣《民法》第88、89、92條所規(guī)定的因錯誤、誤傳、欺詐、脅迫等原因而撤銷時,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銷權即可;第72條關于因顯失公平訂立合同的撤銷,需以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裁判。 </p>
6、<p> ?。ǘ┪覈牧⒎J?</p><p> 我國《合同法》第54條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
7、;/p><p> 對于上述條文的理解,有人認為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fā)生撤銷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發(fā)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裁決?!必P但筆者認為,從條文中當事人“有權請求”的含義來分析,意味著當事人無權直接撤銷合同,因此這里的撤銷權必須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進行主張,法院或仲裁機構經審理認為
8、不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可以駁回當事人的撤銷請求。法律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一方面,可撤銷的合同中的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具體內涵并不確定,是否存在這些情形在當事人之間容易引起爭議,這就需要進行主客觀結合評價。豎而這一評價過程不能由合同任意一方直接意定,應當由作為中立方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來進行裁定。否則,已訂立合同就沒有約束性;另一方面,如果允許任意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直接撤銷合同,有可能造成撤銷權的濫用,那樣不利于合同秩序的保護。此外
9、,在因欺詐而產生撤銷權之場合,還可能存在撤銷權被用于不公平地歧視對方當事人,尤其是在《勞動法》領域,如果直接允許撤銷合同往往不利于保護弱小的一方當事人,助長了歧</p><p> 二、對我國撤銷權立法模式之分析 </p><p> 《合同法》規(guī)定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來確定撤銷權是否得以實現的立法模式,雖然可以防止撤銷權的濫用和保護交易安全,但是筆者認為,此種立法模式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10、 </p><p> 1.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合同中是否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是一個主觀心理感知和評判的過程,只有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才知道,法院或仲裁機構難以發(fā)現或者感知。例如法院知道某一合同中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受害一方當事人也可能基于其他原因接受這種不公平,而沒有撤銷合同的意圖,法院則也不能以維護公平合理為由撤銷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否則有違處分原則之嫌。 </p><p> 2.從
11、撤銷權的作用上看歸屬于形成權。形成權是直接能夠發(fā)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權利,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配合,這也是與請求權的區(qū)別。在請求權行使中,當事人雖然可以要求向對方履行一定義務,但如果相對方不履行,當事人的請求權就只能通過國家機關的強制力才能實現。而從目前的訴訟立法模式來看,當事人直接行使撤銷權并不能導致合同被撤銷,而是需要通過訴訟或者仲裁來實現,如此來看撤銷權便失去了形成權的性質,而更類似于請求權。 </p><p>
12、 3.將撤銷權的行使限定為訴訟或仲裁方式會增加當事人的負擔,與立法初衷相悖。走訴訟或仲裁是一個需要時間、精力和成本的過程,當事人如果靠訴訟或仲裁的方式才能撤銷合同,無疑會導致經濟成本增加和時間精力的消耗,給雙方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負擔和支出,在合同標的額很小的情況下,很可能支出的訴訟費用大于行使合同撤銷后的既得利益。豐況且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撤銷合同的主張,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毫無異議,此刻還要求權利人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才能發(fā)生合同撤
13、銷的效果,其不合理性更加凸顯。 </p><p> 4.法律規(guī)定撤銷權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但又規(guī)定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這兩者之間存在矛盾,也不利于保護撤銷權人的利益。撤銷權的行使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撤銷權人應當在該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歸于消滅。但實踐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因收集證據等客觀原因來不及以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撤銷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又是一個恒定期間,不可中止、中斷和延長,這將會當事人撤銷權喪失,
14、顯然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關于撤銷權行使的思考 </p><p>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應當采用意思表達主義,即自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當事人時,撤銷權即實現,合同就被撤銷。理由如下: </p><p> 1.意思表達主義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則。合同本身體現的是雙方當時在私法領域內自由表達意志的結果,對于合同中是否存在欺詐、顯失公平、趁人之危
15、等情形,應當交由合同當事人去評價,即便合同中存有上述情形,如果當事人愿意接受,而合同本身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侵害公共利益,法院就不應當以任何理由強制性介入撤銷合同。 </p><p> 2.意思表達主義能體現形成權的屬性。既然撤銷權屬于形成權,那么就應當賦予其單獨引發(fā)法律關系變動的能力,即一方單獨行使撤銷權就可以達到撤銷合同的目的,不應當將其與請求權混淆。與此相比相比,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的行使就
16、可以單獨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動,因此法律不應當對相同的撤銷權予以不同的規(guī)定。 </p><p> 3.意思表達主義能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經濟成本。撤銷權在其本質上就是體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自由,這種自由包括行使方式的自由,當事人有權選擇成本較低的方式實現其權利,避免了因訴訟或仲裁需要花費的資源和成本。 </p><p> 4.意思表達主義更符合除斥期間對撤銷權的限制。由于以意思表示的方
17、式向相對方行使撤銷權,在操作上更為便利、及時和迅速,且一經到達對方則權利實現。不會因為當事人收集證據等原因造成在法定期間無法起訴或仲裁方式來行使撤銷權,造成撤銷權的喪失,更有利于當事人權益的保護。 </p><p> 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有人可能會質疑采取意思表達主義會導致撤銷權被濫用,合同的穩(wěn)定性無法得到保護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一方面雖然在可撤銷合同中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事由的內涵在理解上確
18、實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就個案來說,這些事由的主張和認定必定有具體的事實予以支撐,因而其內涵并非不能確定;另一方面,有權利就有救濟,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合法利益,應當賦予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對方認為合同不具有可撤銷的情形,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此點可以參考《合同法》關于解除權的規(guī)定?!逗贤ā返?6條規(guī)定:“一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
19、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p><p> 最后,關于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應當以撤銷之意思準確傳達到相對人為準。關于這一點,有學者認為,以口頭、書面、明示或者默示為之均可。豑另有學者認為,撤銷之意思表示,雖非必須使用“撤銷”的字眼,但必須明白表示出表意人不欲維持該得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豒筆者認為,為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糾紛,表達的形式應與所訂立合同的形式相一致,口頭合同可以用口頭表達形式通知撤銷,書
20、面合同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撤銷,但無論如何,單純的沉默不應發(fā)生撤銷的效果。 </p><p><b> 注釋: </b></p><p> 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2年版.第166頁. </p><p> 例如認定合同中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應當從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去考察。主觀要件考察一方是否具有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
21、對方無經驗、輕率等情形;客觀要件要考察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是否不對等,以及這種不對等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許的限度。 </p><p> 韓世遠.合同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頁. </p><p> 筆者所在法院審理的一起合同撤銷案件,雙方爭議標的額才2000多元,但各方因訴訟聘請律師就花費5000多元,還不包括其他費用和投入的精力。 </p><p>
22、; 武憶舟.民法總則.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400頁. </p><p> 黃茂榮.民法總則.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120頁. </p><p><b> 參考文獻: </b></p><p> [1]王利明,楊立新等.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p><p> [2]崔建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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