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中的法律問題分析【畢業(yè)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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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本科畢業(yè)論文</b></p><p><b> ?。?0 屆)</b></p><p>  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中的法律問題分析</p><p>  所在學院 </p><p>  專業(yè)班級 物流管理

2、 </p><p>  學生姓名 學號 </p><p>  指導教師 職稱 </p><p>  完成日期 年 月 </p><p><b>  目 錄</b&g

3、t;</p><p><b>  摘 要2</b></p><p>  Abstract2</p><p><b>  前 言3</b></p><p>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分析3</p><p>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發(fā)展歷史和現(xiàn)狀3</p&

4、gt;<p> ?。ǘ┴涍\代理兩大法系中的法律地位4</p><p> ?。ㄈ┪覈膰H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4</p><p>  二、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4</p><p>  (一)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5</p><p> ?。ǘ﹪H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jīng)營人5</p><p&g

5、t;  三、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問題案例分析7</p><p><b> ?。ㄒ唬┗景盖?</b></p><p><b>  (二)案例分析8</b></p><p>  四.貨運代理業(yè)中的法律問題的應對措施9</p><p> ?。ㄒ唬┲斏鲗Υ洿矸莸拇_定問題9</p>

6、<p> ?。ǘ┰谧陨頇嗬秶鷥?nèi)行事9</p><p> ?。ㄈ┲斏鲏|付運費10</p><p> ?。ㄋ模┘訌娐殕T管理10</p><p><b>  五、結束語10</b></p><p><b>  參考文獻11</b></p><p>  [摘

7、 要]本文首先介紹了國際貨運代理的發(fā)展過程,從傳統(tǒng)的代理人身份逐漸發(fā)展成第三方物流身份。其次分析了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獨立經(jīng)營人時的法律地位,并研究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及其職責問題。然后通過無單放貨的實際案例,分析了國際貨運代理在無單放貨中的法律地位以及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和賠償問題。最后,根據(jù)上述的法律問題,提出了國際貨運代理在實際業(yè)務中需要注意的風險防范,如合同簽訂,權利范圍,墊付運費等需要注意的地方。</p><

8、;p>  [關鍵詞]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第三方物流</p><p>  [Abstract]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from traditional agent identity to the Third Part Logistics ident

9、ity.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 as an agent and independent operator, and studies its relevan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s well as responsibilities. Then it analyzes the i

10、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responsibilities and compensation for releasing the goods without original bil</p><p>  [Key words]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Third Party Logistics<

11、/p><p><b>  前 言</b></p><p>  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早在公元10世紀就已經(jīng)在歐洲出現(xiàn)[1],在我國是近幾年迅速發(fā)展起來的新興行業(yè)。最初的法律地位只是作為貨運代理人,隨著集裝箱和多式聯(lián)運的出現(xiàn),國際貨運代理漸漸向獨立運營人發(fā)展。因此,國際貨運代理的身份也開始發(fā)生變化,由于身份變化導致法律地位也不同,隨之帶來了復雜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目前我國關于貨運

12、代理的法律并不健全,社會上很多貨運代理人對法律地位,自身的權利義務以及職責并不明確,常常導致運輸中的糾紛。比如貨運代理在未經(jīng)托運人書面確認指示下,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無單發(fā)貨等,都容易導致托運人無法順利收回貨款,也導致自己需要承擔貨主的損失。因此,了解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和權利職責對于防范風險有著重要意義。</p><p>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分析</p><p>  (一)國

13、際貨運代理的發(fā)展歷史和現(xiàn)狀</p><p>  國際貨運代理是從國內(nèi)貨運代理發(fā)展而來,國內(nèi)貨運代理出現(xiàn)于公元10世紀,最早的職能是擔任通關代理人。隨著公共倉庫的建立,國際貿(mào)易的發(fā)展,貨運代理也得到了一定的發(fā)展,功能開始擴展,涉及到為進出口貨物清關,為別的企業(yè)訂艙等。貨運代理的發(fā)展歷史可以分為以下兩個階段:</p><p>  第一階段,傳統(tǒng)的國際貨運代理人:在該階段貨運代理只是充當了代理人

14、的身份幫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安排貨物運輸,如辦理海關、商檢、衛(wèi)生檢疫等;為控制貨物辦理裝卸、理貨、倉儲等業(yè)務;對貨物進行簡單加工、包裝等。國際貨運代理在這個過程中擔當了發(fā)貨人或者收貨人和各類承運人、商檢、海關等部門的橋梁和媒介。不直接參與組織運輸和實際運輸工作,因此不屬于當事人。</p><p>  第二階段,成為貨運中間人:在該階段,隨著鐵路運輸?shù)陌l(fā)展,一些貨運代理人開始使用鐵路公司的車廂,經(jīng)營集拼貨物運輸,他們的

15、業(yè)務就是把分散的客戶的小批量貨物集中起來拼湊成一個運輸單位,即一個車廂,負責運輸?shù)侥康牡睾?,再拆分后交給不同的收貨人。到了20世紀60年代,集裝箱運輸成為國際貨運代理的顯著特征,他們同船東簽訂整箱貨運輸協(xié)議,又同貨方簽訂拼箱貨運輸合同,為其提供門到門服務。到這一階段,貨運代理人的非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出現(xiàn)變化,已逐步從代理人的身份向承運人轉變。</p><p>  發(fā)展到今天,國際貨運代理漸漸的發(fā)展成為第三方物流:第

16、三方物流成為國際貨運代理未來的發(fā)展方向,不同于傳統(tǒng)的兩點一線的運輸服務。第三方物流將提供更多的服務,如集運、存貨管理、分撥服務、加貼商標、訂單實現(xiàn)、屬地交貨、分類和將零售產(chǎn)品組裝成消費品等等。在此期間,物流經(jīng)營人和客戶之間緊密結合,形成二者利益的共同體。而貨運代理擁有的運力、倉儲和代理網(wǎng)絡為其發(fā)展現(xiàn)代物流服務提供了支持力量,將過去分散的海運、陸運、空運倉儲業(yè)有機地結合起來,為其能夠提供更全面的服務提供了保障。</p>&l

17、t;p> ?。ǘ┴涍\代理兩大法系中的法律地位</p><p>  1、普通法中的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p><p>  在普通法的國家,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以代理的概念為基礎,這是由判例產(chǎn)生的,即國際貨運代理人是作為發(fā)貨人或者收貨人的代理人來安排貨物的運輸。受傳統(tǒng)代理規(guī)則的制約,其所負責任僅為履行合理謹慎義務、忠于當事人、遵照客戶合理指示行事和將所處理的事項向當事人報告的責任等

18、[2]。而托運人則需要對代理人在合同中的義務負責任,還要對其代理人在正當?shù)拇頇嘞薹秶鷥?nèi)所犯的錯誤和疏忽負責。</p><p>  但在實際案例中,國際貨運代理的身份又因具體合同等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看國際貨運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還是以一個承運人的身份行事。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人處于當事人的地位,以其本人名義簽訂合同,則國際貨運代理人需要對整個運輸過程負責。在實際中,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人提供混裝或者拼箱服務,并簽

19、發(fā)提單時,其地位就是當事人了。如果他的分合同者是與其簽訂貨運合同的客戶所知道的,則他又處于代理人的地位了。</p><p>  2、大陸法的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p><p>  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般根據(jù)《商法典》來確定??傮w來說,國際貨運代理人對于委托人而言是代理人,對于承運人而言是委托人,屬于當事人。不過在大陸法系中,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差異較大,下面

20、以德國和法國的為例闡述其在大陸法系的法律地位:a.法國的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法國,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人經(jīng)營集拼貨物運輸,或者簽發(fā)了自己的提單,那么他的法律地位就是當事人并且需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根據(jù)《法國商法典》97一98條規(guī)定以自己名義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貨運代理人,其對結果負責,不管使用其選擇的任何方式,他都要對托付給他的、由他照料的貨物負責,并承擔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責任,無論是否由其本人的過失所引起,他都要對履行運輸合同負責。不過可

21、以根據(jù)《商法典》第98條,可以通過合同與托運人約定限制責任的。b.德國的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德國法中,國際貨運代理人除了親自執(zhí)行運輸任務時充當實際承運人以外,其余不承擔。在《德國商法典》第407條中,國際貨運代理人被定義為傭金代理人。而在《商法典》第413條中,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人根據(jù)固定費率收取運費,或者經(jīng)營集拼貨物運輸,則為承運人。</p><p>  (三)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p>

22、<p>  在我國,對于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存在幾種觀點:一種認為,貨運代理人與貨運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中介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是委托代理關系;一種觀點認為是貨物代運行紀關系或者貨物代運居間關系;還有一種觀點則認為是無船承運關系或者是多式聯(lián)運關系[3]。而我認為我國的民法范疇里決定了貨運代理人在國際運輸市場中,貨運代理人與貨運委托人的關系應是委托代理、居間、無船承運或者多式聯(lián)運法律關系,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應是代理人、居

23、間人,無船承運人或者多式聯(lián)運承運人,而不是行紀人。</p><p>  二、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p><p>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為代理人和獨立經(jīng)營人兩大類,下面我們就從這兩方面對貨運代理人的權利義務,責任制度等進行分析:</p><p> ?。ㄒ唬﹪H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p><p>  1、國際貨運代理的

24、權利義務和責任</p><p>  國際貨運代理人作為代理人時,如果國際貨運代理人在執(zhí)行委托事務過程中遭受損害,且該損害的發(fā)生是由國際貨運代理人過錯以外的原因導致的,則委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4]。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時的具體權利有:(1)在合同授權范圍內(nèi)可以自己處理委托的事務;(2)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處理事務;(3)可以要求委托人預付、償還處理委托的事務費用(包括運輸費、倉儲費、報關報檢費和港雜費等)(4)可以要

25、求委托人提供需要運輸?shù)呢浳锖拖嚓P的運輸單證、資料等;(5)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務報酬;(6)國際貨運代理人由于一些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造成損失或者經(jīng)代理人同意,委托人將委托事務交給第三人處理而給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代理人可以有權向委托人要求賠償;(7)要求委托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后果;(8)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要賠償損失。相應的義務有:a.需要親自處理委托的事務;b.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c.要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理情況;d.披露委

26、托人、第三人e.向委托人轉交財產(chǎn);f.協(xié)助保密[5]。</p><p>  2、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制度</p><p>  作為代理人,責任制度包括貨運代理的責任范圍,歸責原則和責任限制等。由于每個國家對貨運代理的定義不同,法律的差異,因此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范圍在各個國家也存在差異。一般情況下,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時,要對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行為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貨物;盡管得到指

27、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xiàn)疏忽;報關有誤;運往錯誤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貨物退稅;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此外,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jīng)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chǎn)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文將貨運代理的責任范圍概括為:(1)因過錯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2)與第三人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明知委托事項違法的,與委托人承

28、擔連帶責任;(4)擅自將委托事項轉委托他人,應對轉委托的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p><p>  關于歸責原則,我國《合同法》406條表明,委托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制度,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代理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時,代理人才需向委托人承擔賠償?shù)呢熑?。因此。貨運代理在代理服務時,一定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從事活動,不能越權代理,不能自以為的安排運輸?shù)取?lt;/p><p>  在國際

29、貨物運輸中,經(jīng)常由于責任人如船長,船員或者貨運代理的過失造成貨物損失,這種損失涉及到得金額巨大。為了保護本國航運業(yè),各國一般都會將這種損失的賠償限制在一定范圍內(nèi),這就是責任限制。</p><p> ?。ǘ﹪H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jīng)營人</p><p>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獨立經(jīng)營人,有無船承運人和國際多式聯(lián)運經(jīng)營人,本章就針對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p><p&

30、gt;  1、無船承運人的定義</p><p>  美國《1984年航運法》第一條第17款指出,無船承運人,是指不經(jīng)營用以提供遠洋運輸服務的船舶的公共承運人,其與遠洋公共承運人之間的關系是托運人[6]。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海運條例》規(guī)定了:“無船承運業(yè)務,是指無船承運業(yè)務經(jīng)營者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物,并且簽發(fā)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的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jīng)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31、,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jīng)營活動”。</p><p>  2、無船承運人的業(yè)務范圍</p><p>  無船承運人涉及到的業(yè)務包括:(1)簽發(fā)提單或者其他的運輸單證;(2)向委托人收取運費等服務報酬;(3)以承運人的身份同托運人簽訂國際貨物運輸合同;(4)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貨物和交付貨物;(5)為承運的貨物向國際船舶運輸經(jīng)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的經(jīng)營者訂艙和辦理托運;(6)支付港到港運

32、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7)負責集裝箱拆箱、拼箱業(yè)務等[7]。</p><p>  3、無船承運人的義務</p><p>  無船承運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作為契約承運人,而與實際承運人之間又作為托運人,因此無船承運人因相對方不同,他的法律地位也不同。</p><p>  當無船承運人充當契約承運人時,需要負責的業(yè)務包括:(1)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根據(jù)《海海商法》第47條

33、規(guī)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tài),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他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保?)需要妥善和謹慎的管理貨物,無船承運人作為契約承運人時有義務妥善謹慎裝載、搬移、積載、保管、照料、運輸和裝卸貨物;(3)船舶不能進行不合理的繞航,契約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往卸貨港;(4)船舶合理速遣,無船承運人需要依照約定

34、準時的將貨物裝上制定的船舶,裝完貨物以后,應確保船舶能及時開航。</p><p>  當無船承運人作為托運人的身份時,負有向海上實際承運人支付運費的義務,并應按照其簽發(fā)的提單中的相應條款于貨 物到港后提取貨物。但無船承運人作為托運人與一般的貨主作為托運人還是有一定區(qū)別的。</p><p>  4、無船承運人提單的法律問題分析</p><p>  提單是指用來證明海

35、上的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jīng)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8]。而無船承運人提單是指無船承運人作為不經(jīng)營國際運輸船舶的契約承運人,以承運人的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后,以自己名義簽發(fā)給托運人的一套提單。</p><p>  無船承運人提單具有其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點:(1)提單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具有債權的效力。也是貨物收據(jù),可以證明承運人已接管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并占有該貨物的作用。

36、(2)無船承運人的提單可以作為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憑證。</p><p>  三、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問題案例分析</p><p>  國際貨運代理在現(xiàn)實生活中的法律糾紛很常見,往往由于貨代企業(yè)不夠充分重視與托運人的合同,提單簽發(fā)不規(guī)范,越權處理貨物等行為造成。而無單放貨的糾紛在所有案件中比例最高,下面以一實際案例說明:</p><p><b>  (一)基本

37、案情</b></p><p>  案情中涉及到原告:寧波A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被告:北京B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被告 :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寧波C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p><p>  1999年12月,原告A公司委托被告B公司出口一批服裝到美國,由B公司負責運輸。B公司簽發(fā)了編號為YACH820112的正本提單一式三份

38、,該提單記載:貨物為170g長袖T恤、TC65/35絨衫、360G磨毛成衣水洗絨衫,共計 4158箱,裝在4個20英尺集裝箱內(nèi),箱號分別為GLDUO325772/494327、GLDUO343245/488759、GLDUO343724/498541、YMLU2348770/496544,托運人為A公司,收貨人為 DEMA PRODUCTS,到貨通知人為XXX股份有限公司。裝貨港在寧波,卸貨港在紐約,提單簽發(fā)地為寧波,提單簽發(fā)的時間為1

39、999年12月19日。該提單抬頭印制的公司名稱為 “XXX股份有限公司”,但提單的簽單章載明“由張紅(化名)即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B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簽發(fā)。提單的背面條款第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Carrier)指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規(guī)定:本提單有關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將適用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p><p>  貨物在1999年12月20號在寧波港裝船,并在1999年2月1日到達紐約港。在2000年2

40、月10日和2月20日,E公司分兩次將貨物提走。但是A公司仍然持有B公司簽發(fā)的編號為YACH820112的正本提單3份,而且沒有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買方處收回貨款,也沒有指示任何一方可以不收回正本提單就可以放貨。</p><p>  現(xiàn)在A公司向法院起訴,控告B公司和XXX股份有限公司在買方未付款贖單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將這批貨物讓客戶提走,導致A公司至今無法收回貨款。現(xiàn)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該經(jīng)濟損失及其銀

41、行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原告的律師費用。</p><p>  被告B公司描述說,他又將原告交給他的同一批貨物委托給第三人C公司運輸,他與C公司形成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并且B公司所簽發(fā)的YACH820112號提單的背面條款規(guī)定,本案適用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根據(jù)該法,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了記名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是屬于合法行為,而并不需要將正本記名提單收回。B公司辨稱,即使依據(jù)中國的法律

42、,B公司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上的記名收貨人,也是履行了他的義務,并不屬于違約。再者說,B公司將委托人的貨物交給了第三人C公司承運,是C公司沒有按照指示交付貨物,才導致了A公司未能收到貨款,因此C公司應該承擔違約造成的損失。</p><p>  第三人C公司描述,B公司追加C公司為第三人無法律依據(jù),因為B公司與C公司并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而是一種貨運代理關系;C公司同時又是B公司的代理,替它攬貨,B公司的這票貨

43、即是C公司作為B公司的代理辦理的。</p><p><b> ?。ǘ┌咐治?lt;/b></p><p>  上述案例是比較典型的貨代無單放貨的案例,分析整個案件的法律責任,首先需要確認各公司在這次運輸過程中法律地位。B公司向A公司簽發(fā)了編號為YACH820112的提單,可以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因此可以確定A公司與B公司之間形成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雖然這

44、起案例中的提單抬頭印制的公司名稱為XXX股份有限公司,但該提單只是B公司借用XXX股份有限公司的格式提單而簽發(fā)的。所以,這起案例中,B公司是本次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而XXX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作為B公司在美國的放貨代理。</p><p>  然后是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B公司在提單的背面條款上寫了兩條條款,第一條為“該種格式提單的承運人定為XXX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上述已經(jīng)說明,該提單證明B公司是本次海上貨物運輸

45、合同的承運人。所以背面條款的第二條“本提單有關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將適用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是無效的。既然不能適用條款中說明的外國法律,根據(jù)我國的《海商法》第269規(guī)定“在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根據(jù)案件的描述,合同中的公司多為我國的,而且出口港口在我國,案件中提供的證據(jù)也都是我國的,所以最密切相關的法律應該選擇我國的法律。</p><p>  根據(jù)我

46、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1條規(guī)定,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jù)以交付貨物的保證[9]。因此,在我國,無論何種提單,承運人交付貨物都必須憑正本提單,這也是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提單本身所具有的性質(zhì)。所以本案例中雖然是記名提單,B公司也應該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按國際慣例,承運人也應當在見到、收回正本提單后才可以交付貨物。如果承運人違

47、反有關提單的這一規(guī)定和性質(zhì),未收回正本提單將運輸貨物交付與非提單持有人,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本起案件中,B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作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根據(jù)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占有A公司的出口貨物,并且簽發(fā)了正本提單。當B公司把貨物運輸?shù)郊~約港以后,無論是他本身的原因,還是由于他代理的原因,或者其他的原因,只要A公司還持有全部的正本提單時要求他交付貨物時,若無法完成交付貨物的義務,則B公司就構成了無正本提單錯誤交貨,就需要向A公司承擔違約

48、的責任,需要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p><p>  關于無單放貨賠償責任的問題,B公司作為承運人需要承認無單放貨的責任。根據(jù)我國《海商法》第55條規(guī)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10]。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貨物實際價值,賠償時應當減去因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關費

49、用。”另外,我國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適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B公司還無法享受單位責任限制。</p><p>  四、貨運代理業(yè)中的法律問題的應對措施</p><p>  根據(jù)上述分析,結合案例反映出的問題,以及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問題,在此提出應

50、對上述法律問題的措施:</p><p> ?。ㄒ唬┲斏鲗Υ洿矸莸拇_定問題</p><p>  國際貨運代理在運輸過程中有代理人和承運人兩種身份,不同的身份會產(chǎn)生不同的法律地位,相對應的,貨運代理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和權利也不會不同。在許多案件中,國際貨代企業(yè)法律地位的確定,是案件審判中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如果作為代理人,貨代企業(yè)只要合理行使代理行為,不需要其他原因造成的貨物毀損、滅失、無單放

51、貨等承擔責任[11]。而如果是作為承運人,則對于貨物的滅失,損失,無單放貨等需要承擔責任。因此身份的確認對于貨代企業(yè)非常重要,我們首先就要規(guī)避這個風險。在實際操作中,我們要謹慎對待合同、提單等。據(jù)了解,現(xiàn)在很多國際貨代企業(yè)并不重視和托運人的合同,這樣就很容易導致合同對委托事項的要求不明確,容易產(chǎn)生分歧。在簽署合同時,貨代企業(yè)應該盡量要體現(xiàn)出自己是委托代理,合同名稱上的簽署,盡量寫“貨運代理合同”而不是“貨物運輸合同”。在合同的內(nèi)容中,也

52、盡量寫明“安排、協(xié)助、配合運輸”、“代理范圍”等字眼,盡量不要“負責運輸”字眼。</p><p>  根據(jù)我國的《海商法》第71條的規(guī)定,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因此國際貨代企業(yè)盡量不要簽發(fā)貨代提單,如果簽發(fā)了自己的提單,則在法律上將被定義為承運人。而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貨運代理人經(jīng)營無船承運業(yè)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12]。所以如果貨代企業(yè)在未

53、登記的情況下簽發(fā)了提單,很有可能要承擔法律賠償責任。如果要簽發(fā)提單,建議可以在提單上說明自身是作為承運人的代理代簽提單,最好再有與承運人之間的代理簽單協(xié)議,這樣更能確保自身代理人的身份[13]。在實際承運人簽發(fā)的提單托運人欄也不能隨意填寫,如果承運人在提單記載了托運人為貨主,則貨代企業(yè)是作為代理人,如果記載了托運人是貨代企業(yè),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承運人。</p><p>  (二)在自身權利范圍內(nèi)行事</p&

54、gt;<p>  在實際操作中,有些貨代企業(yè)可能出于好心,為托運人著想,為了貨物及時出運不得不根據(jù)現(xiàn)實情況采取應對措施,比如簽發(fā)各類保函、代墊運費、同意貨裝甲板、更改裝運日期、將提單直接轉給收貨人等等。而往往這些行為是在托運人不知情或者指示得到了托運人的口頭同,并未書面約定。這樣一旦有了問題,可能托運人就會否認,因為沒有證據(jù)證明托運人對貨代企業(yè)有授權,則貨代企業(yè)往往被認定為超越代理權限而承擔責任。無單放貨和貨代企業(yè)隨意出具

55、保函是常見的越權現(xiàn)象。有些貨代企業(yè)就憑借和委托人有長期的合作關系就隨意向承運人出具保函,或者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在沒有得到托運人的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就交付貨物。在這些情況下,一旦出現(xiàn)問題,貨代企業(yè)沒有任何證據(jù)說明是托運人的指示,在訴訟中往往被判為承擔責任。所以貨代企業(yè)一定要謹慎出具保函,更不可以無單放貨,這是對自身利益最有有效的保護方式。</p><p><b> ?。ㄈ┲斏鲏|付運費</b>&

56、lt;/p><p>  在實際業(yè)務中,一些貨代企業(yè)為了獲得業(yè)務,往往會選擇幫出口單位墊付運費,這就隱藏了非常大的風險。首先,凡是被墊付運費所吸引的托運人,一般都是由于資金比較緊張,如果他們的資金鏈一旦出現(xiàn)問題,所墊付的運費很有可能無法拿回。而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貨代企業(yè)必須證其已向實際承運人支付了運費,法院才會判令托運人向貨代企業(yè)支付已墊付的運費。再次墊付運費不包含在貨代企業(yè)的權利中,如果在沒有托運人明確授權的情況

57、下墊付了運費,很有可能就被認定為越代理權限的行為。所依,如果貨代企業(yè)需要幫托運人墊付運費,最好在和托運人的合同中說明這一授權。</p><p><b> ?。ㄋ模┘訌娐殕T管理</b></p><p>  最后一點是提醒貨代企業(yè),不是所有的職員都忠實可靠,而經(jīng)營活動基本都通過職員完成的。比如一些職員長期負責企業(yè)某項具體工作,比如領提單、拿支票等等,貨代企業(yè)在每次操作中并

58、不要求該職員向對方單位出具介紹信或授權書,當然也不會提請對方企業(yè)查驗介紹信或授權書。久而久之,雙方職員就僅憑熟悉行事。在公司與該職員解除勞動關系后,仍然繼續(xù)領取提單,或騙取支票,造成損失后貨代企業(yè)首當其沖成為被告。還有個別職員在做公司正常業(yè)務的同時又承攬私人業(yè)務,“公務”和“私務”交雜在一起,嚴重影響貨代企業(yè)業(yè)務發(fā)展。所以職員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操作流程,完善監(jiān)督機制,對于貨代企業(yè)的風險防范也非常重要。</p><p&g

59、t;  所有企業(yè),所有行業(yè)都存在風險,但能謹慎行使,了解相關法律,控制好風險,還是能夠有效防范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的。</p><p><b>  五、結束語</b></p><p>  隨著國際貿(mào)易和交通運輸業(yè)的發(fā)展,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也在不斷的發(fā)展之中,為促進國際經(jīng)濟和貿(mào)易運輸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本文在第一章中分析研究了國際代理人的歷史發(fā)展,當前的現(xiàn)狀并對國際

60、貨運代理在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地位做了闡述分析。在第二段對作為代理人和獨立運營的貨運代理做了具體分析,獨立經(jīng)營人中又對無船承運人做了具體講解。關于他們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進行了分析。</p><p>  在國際貨運代理業(yè)中,提單的法律問題經(jīng)常出現(xiàn),本文在第三章根據(jù)實際案例也進行了一定的分析。案例中貨運代理未在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就向收貨人發(fā)貨,導致貨主的損失。這種案例在實際業(yè)務中并不少見,無單放貨是貨運業(yè)法律糾紛的常

61、見問題。第三章中提到了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的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和貨運代理的責任。</p><p>  而從本文的第四章開始,根據(jù)前面幾章所講到的法律問題,對如何防范風險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從貨運代理和委托人簽單合同,運輸過程以及到放貨需要注意的地方提了幾點意見,希望能為貨運代理企業(yè)起到一定的幫助。</p><p><b>  [參考文獻] </b><

62、/p><p>  [1]孟于群,《我國國際貨運代理的歷史與發(fā)展》,中國海商法年刊,1996,第251頁</p><p>  [2]施米托夫,《國際貿(mào)易法文選》,趙秀文選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p><p>  [3]F.M.B Reynolds.Bostead on agency,15thedition,Sweet&Maxwell,Lon

63、don,1985,第55頁</p><p>  [4]William Tetley,《海上貨物索賠》,張永堅譯,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995年版,p202-206</p><p>  [5]田遼.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探析.現(xiàn)代商貿(mào)工業(yè),2009(12)</p><p>  [6]張頡.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識別以及責任限制制度的適用,天津航海,2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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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險選擇.水運管理,2009(1)</p><p>  [11]吳子瑛.淺析貨運代理與第三方物流的關系.江蘇經(jīng)貿(mào)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總.2007(4)</p><p>  [12]李敏.第三方物流的法律責任風險分析.中國市場.2008(49)</p><p>  [13]Alan E.Branch. Element of shipping,5thE.D,Champa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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