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中物的強制措施制度構想_第1頁
已閱讀1頁,還剩11頁未讀, 繼續(xù)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p>  刑事偵查中物的強制措施制度構想</p><p>  所謂“強制性措施”是指偵查機關所采取的涉及限制或者剝奪個人人身自由、財產(chǎn)、隱私等權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5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也包括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結合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見我國將5種強制措施單列一章,將其實施對象和實施范圍局限在對公民的人身權方面,而對物的強制性措施簡單的羅列在偵查

2、一章當中,相對而言,查封、扣押、凍結等干預公民財產(chǎn)權的行為缺乏制度的規(guī)范和必要的監(jiān)督。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同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絕不應弱化對物的處分的程序化和正當性的規(guī)范,而應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對物的強制措施制度。 </p><p>  一、構建物的強制措施制度的必要性 </p><p> ?。ㄒ唬┪锏膹娭拼胧┑拇嬖趦r值 </p><p>  1.“物”在刑事訴訟活動

3、中具有重要作用。“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夠滿足權利主體的利益需要,并能為權利主體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實體。[1]而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物還是刑事訴訟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除了具備物的自然屬性外,還應當具備獨特的訴訟屬性。首先,刑事訴訟中的物必然與刑事案件具有關聯(lián)性,都是基于犯罪行為而進入到刑事訴訟活動當中;其次,刑事訴訟中的物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jù);再次,刑事訴訟中的物是案件定罪量刑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p><p

4、>  2.對物的強制措施的理論依據(jù)。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和實現(xiàn)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存在的唯一目的,由此賦予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適用強制措施的正當性。[2]偵查活動中,偵查機關基于偵查的需要對涉案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實質上是對公民財產(chǎn)權利的侵犯,這樣的強制性偵查行為必須獲得法律的明確授權,而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在認為被追訴者有罪或者有犯罪的重大嫌疑時才采取的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的必要方法,但是強制措施的適用同樣不能以損

5、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有權利來實現(xiàn)對大多數(shù)人權利的保障。同時,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考慮其該當性和必要性,其適用必須掌握在一定的限度之內,這個限度應當由法律進行明確的體系性的規(guī)定。 </p><p>  3.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基本條件。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chǎn)不受侵犯”納入憲法條文,財產(chǎn)權被稱為“最根本之自由”,它被視為公民的基本人權[3]。財產(chǎn)權與人身權同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刑事訴訟絕不應弱化

6、對物的處分的程序化和正當性的規(guī)范。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作為刑事強制措施的制度定位,那么制度設計才能對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與適用程序給予充分的關注,才能對被追訴人的主體地位給予應有的尊重[4]。盡快在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具有更高法律位階的對物的強制措施程序已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p><p>  (二)完善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 </p><p>  《刑事訴訟法》第6章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

7、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這5種強制措施均系以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利為基本特征。在《刑事訴訟法》第9章第106條規(guī)定“‘偵查’是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不難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將“偵查”定義為“強制性措施”,然而在偵查一章當中不僅規(guī)定了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對財產(chǎn)權的強制處分以及監(jiān)聽監(jiān)控等對隱私權的強制處分等具有強制性的偵查措施,而且還規(guī)定了辨認

8、、勘查、鑒定等非強制性偵查措施,同時在該章第113條、第115條、第117條又夾雜著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強制措施、強制性措施、偵查措施全部被糅合到了一起,不僅導致了刑事訴訟法體系的混亂,也給法律執(zhí)行者帶來了較大的難度,有學者認為“強制性措施”這一概念應運而生,并被用以包容和豐富強制措施的相關內容,具體包括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對物的強制性措施以及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施3個方面。[5]但如何調和強制措施與強制性措施內涵外延之間的矛盾是完善刑事訴

9、訟法律體系的重要問題。 </p><p> ?。ㄈ┩鈬鴱娭拼胧w系借鑒 </p><p>  大陸法系的法、德、日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刑事強制措施不僅包括對人身的強制措施,還包括對物的強制措施,這些國家和地區(qū)都將強制措施定位在公民基本權利的基礎上,幾乎包括所有干預或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在法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包括對物和財產(chǎn)的強制措施,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94至99條規(guī)定的搜查和扣押

10、。[6]在德國,強制措施之內涵就在于對公民基本權利之侵犯,[7]基于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任意侵犯,因而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所有可能剝奪或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都屬于強制措施。在日本,所謂強制措施,就是侵犯個人重要利益的措施,對物的強制措施,包括搜查、查封、勘驗、扣留、鑒定措施等。[8]我國臺灣地區(qū)立法對刑事強制措施作出了與日本相同的規(guī)定,將其分為對人之強制處分與對物之強制處分。[9] </p><p>  當前世界

11、各國對強制措施的通說是“基本權利干預說”,即只有將被處分人的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作為界定強制措施的標準,才能使強制措施與憲法權利聯(lián)系在一起,揭示強制措施的本質。[10]而我國采取“人身自由干預說”,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11]僅將強制措施界定為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方法,顯得范圍過窄,難以實現(xiàn)對其他強制

12、性方法的有效控制,也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國家與刑事司法國際準則的規(guī)定。 </p><p>  二、對物的強制措施存在的問題 </p><p>  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干預公民財產(chǎn)權利的強制性偵查手段大量存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對其進行法律規(guī)制的措施卻遠遠沒有達到作為制度程序上的要求。 </p><p> ?。ㄒ唬ξ锏膹娭菩詡刹榇胧┑膶嵤┐嬖谥卮笕毕?</p&g

13、t;<p>  從我國現(xiàn)行偵查程序的設置來看,對物的強制性偵查措施都是由偵查機關根據(jù)自己辦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依照內部審批手續(xù),做出適用強制措施的決定。首先,啟動具有極大的任意性,絕大多數(shù)對物的強制性偵查措施權限都下放到派出所甚至偵查人員手中,存在大量沒有根據(jù)案件情況任意決定的情形;其次,程序具有隨意性,偵查人員對于物證的獲取重在結果,往往忽視取證程序,存在大量先獲取證據(jù),再完善手續(xù)的情形;再次,對已經(jīng)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的處

14、分較為混亂,司法實踐中涉案物品的保管、移送、處置都不規(guī)范,財物混同、丟失、貪墨等情形時有發(fā)生。   (二)對物的強制性偵查措施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不足 </p><p>  實踐運行中,在犯罪控制目的驅使下,強制性偵查措施決定程序被設計為行政化的單方?jīng)Q定程序[12]。為保障偵查利益的實現(xiàn),偵查機關有各種借口來逃避監(jiān)督,同時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薄弱,履行監(jiān)督職能不具有強行性,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緊靠書面審查很難發(fā)現(xiàn)偵查機

15、關存在的問題,也沒有配套的補救、追責措施。目前我國關于對物的強制措施司法審查處于空白狀態(tài),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也流于形式,導致對物的強制性措施使用頻繁、控制不力,偵查機關這種自我授權、自我控制、自我反思的權力運行機制,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訴求難以實現(xiàn)。 </p><p>  (三)缺乏對物的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救濟機制 </p><p>  在司法實踐中,相對于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言,對

16、物的強制措施的救濟制度乏力,《刑事訴訟法》第94、95、96條明確規(guī)定了強制措施采取不當?shù)木葷绞?,包括了司法機關依職權救濟和當事人的行使申訴權利主動救濟,但對物的強制措施被定義為偵查措施,對其救濟只能通過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監(jiān)督。在偵查機關披上為保障偵查活動順利進行的外衣下,對物的強制措施本應有的保障人權的功能被無限虛化。一是一切以服務偵查為重心的對物的強制措施,當事人不能也不敢提出異議;二是作為偵查措施的物的強制措施的侵權屬性沒有明確的

17、法律依據(jù),一般是公安、檢察院自行糾正,缺乏第3方介入評判;三是在監(jiān)督效果方面,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也存在監(jiān)督范圍狹窄、監(jiān)督滯后和補救措施不力等問題。 </p><p>  三、對物的強制措施的制度構想 </p><p>  將對物的強制措施納入到刑事訴訟法律體系當中,可以改變目前對物的強制措施適用混亂的現(xiàn)狀,但要構建物的強制措施體系就必須對現(xiàn)行制度進行梳理。 </p><p&

18、gt; ?。ㄒ唬┫龔娭拼胧┡c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矛盾 </p><p>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明確規(guī)定“‘偵查’是指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可見現(xiàn)行刑訴法將強制性措施作為偵查活動的內容之一。而通說根據(jù)強制力的程度、適用對象等方面的差別,將強制措施從強制性措施當中獨立出來,并認為強制性措施是為了保證專門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而強制措

19、施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可以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使用。[13]然而傳統(tǒng)意義上對強制措施的界定,僅從適用對象、保護權益、適用程序上進行了歸納,并沒有從本質上詮釋強制措施的涵義。借鑒國外關于強制措施的理論,都是以是否侵犯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作為構建強制措施的類別、程序、功能的基礎。因此限制甚至剝奪了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強制措施作為偵查活動的內容,如對財產(chǎn)權、隱私權的強制措施應當在刑事訴訟法當中專章進行規(guī)定并約束。同時偵查機關

20、的偵查過程中所針對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開展的沒有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調查活動,隨著科技進步、社會發(fā)展,調查方式不應當受到法律規(guī)則的限制,為更有效的打擊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反而應當在條文中作更為寬泛的表述。 </p><p>  (二)明確物的強制措施的范疇 </p><p>  構建物的強制措施的目的是對公民財產(chǎn)權的保護,對物的強制措施是相對于傳統(tǒng)意義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言的,與民法意義上

21、的“物”有本質區(qū)別。首先,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必須是有刑法意義的物。具體而言,是指涉及財產(chǎn)類犯罪的贓物和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物。其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必須是具有權利屬性的有主物。無主物不具有法律意義的權利屬性,可以通過普通的偵查手段固定。再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可以是具有財產(chǎn)利益的無形物。與物的概念相聯(lián)系的是財產(chǎn)的概念,羅馬法中財產(chǎn)與物的含義是一致的,物是能夠用金錢進行評價的東西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在刑法意義上,可以采用

22、強制措施的物也應當包括公民的財產(chǎn),如銀行存款、有價證?、貨幣,隨著網(wǎng)絡技術的進步,對于網(wǎng)上“虛擬財產(chǎn)”也應當屬于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物的范疇,另外對于不具備財產(chǎn)利益屬性的數(shù)據(jù)、信息、記錄則不屬于物的強制措施調整范疇,對于侵犯公民隱私權、住宅權或其他利益的偵查行為均可以通過其他強制措施來調整。 </p><p>  (三)物的強制措施的程序設計 </p><p>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活動仍然以

23、偵查為中心,而西方發(fā)達國家基本都按照“訴訟”的形態(tài)來構建偵查程序,呈現(xiàn)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發(fā)展趨勢:普遍建立了針對偵查行為的司法授權和審查機制、普遍建立了對審前羈押的司法控制機制、普遍通過司法裁判程序對偵查活動進行制約等。[14]結合我國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以及檢察機關行使逮捕權深厚的制度傳統(tǒng),針對物的強制措施,應當強化檢察機關在物的強制措施審查方面的介入程度,完善物的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 </p><p&

24、gt;  1.建立審批與執(zhí)行分離的制度。檢察機關享有對物的強制措施的審批權,結合司法實踐,該審批應屬于事后審批,參照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程序設置,偵查機關基于證據(jù)保全而實施的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應當經(jīng)過檢察機關批準,在批準之前偵查機關可以根據(jù)偵查需要先行采取證據(jù)保全措施,但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內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期限屆滿未經(jīng)檢察機關批準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且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為節(jié)約司法成本和提高辦案效率,檢察機關可以

25、將對物的強制措施與逮捕一并進行審查,而對于未采取逮捕措施的刑事案件可以單獨提起物的強制措施審查。 </p><p>  2.明確偵查機關對物的強制措施的具體實施程序。物的強制措施的執(zhí)行主體應當是偵查機關,而物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啟動條件、對象范圍、保管移送、期限均應當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從根本上抑制對物的強制措施的隨意性。 </p><p>  第一,明確物的強制措施的種類。從司法實踐看,

26、筆者認為將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查詢和凍結確定為強制措施而非偵查措施,使強制措施的范圍由現(xiàn)在單一對人的強制措施結構擴展到對人對物并列的結構更符合實際需求,同時將強制措施從偵查行為中獨立出來,凡是侵犯了當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均應單獨納入到強制措施中規(guī)范。   第二,明確啟動適用條件?!缎淌略V訟法》第134條對搜查的規(guī)定、第139條對查封、扣押的規(guī)定以及第142條對查詢、凍結的規(guī)定分別使用的是“為了收集犯罪證據(jù)、查獲犯罪人”、“根據(jù)偵查犯

27、罪的需要”等詞句,這一籠統(tǒng)而無具體判斷標準的條件極具主觀性,幾乎完全取決于偵查機關的說辭,導致了上述措施的濫用。因此,應當明確各種物的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尋找偵查需要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契合點。 </p><p>  第三,嚴格對象范圍?,F(xiàn)行法律沒有對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的適用對象予以明確限制,而僅是要求“與案件有關”、“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這一表述缺乏對于行為指向對象的具體描述,致使偵查實踐中存在

28、較大的隨意性。應當將“與案件有關”的標準予以細化,在考慮合法性的同時,還要考慮合理性和必要性,嚴格分合法財物與非法財物,對第3人財物慎重處理,盡量避免給相關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p><p>  第四,完善保管移送機制。結合刑事訴訟活動中物的種類、形態(tài)、屬性的多樣化特征,對物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要明確保管主體,建議成立專門的、有物質和技術條件的司法證物保管部門,配備專門的保管人員進行保管,實現(xiàn)查封、扣押與

29、保管的分離,同時規(guī)范保管方式、移送程序、職責劃分、監(jiān)管制度。 </p><p>  第五,明確物的強制措施期限。如同對人的強制措施,對物的強制措施也應當有期限限制。結合前述執(zhí)行與審批分離制度的構建,對證據(jù)保全的期限以3至7天為宜,經(jīng)審批批準后,鑒于此處物作為證據(jù)的刑法意義,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并降低訴訟成本,其期限可與偵查、審批期限一致,但應當注意延長手續(xù)的履行,建議也由檢察機關審批是否延長。 </p>

30、;<p>  3.賦予檢察機關調查權和撤銷權。為突出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效果,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應當突破書面審查的局限,變被動審查為主動審查,通過依當事人申請和依職權啟動監(jiān)督程序,檢察機關有權通過介入偵查、調取證據(jù)、詢問當事人等方式對強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進行監(jiān)督,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在經(jīng)調查后認為強制措施不適當?shù)某蜂N權,而檢察機關的調查權和撤銷權應當貫穿偵查活動的始終。 </p><p>  4.賦予法院對

31、物的強制措施的最終裁決權。根據(jù)我國國情,并不適合采取由法院對強制措施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但法院作為最終的、中立的裁判機關,可以在審判過程中對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對物的最終歸屬狀態(tài)進行判定。在偵查活動中,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有權決定并執(zhí)行,而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fā)現(xiàn)決定和執(zhí)行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以裁決的方式進行糾正,通知偵查機關執(zhí)行,對于因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由當事人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l

32、t;/p><p> ?。ㄋ模┪锏膹娭拼胧┑木葷?</p><p>  1.強化對當事人救濟權利的保障。一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司法機關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對其采取物的強制性措施的種類、理由和救濟的方式。二是當事人有權對司法機關提出復議、復核,有權對不當強制措施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檢察機關應當立即受理進行調查處理,并縮短辦案周期,及時對強制措施的認定結果反饋給當事人。三是當事人有權獲得國

33、家賠償,對于強制措施采取不當?shù)模斒氯丝梢詥訃屹r償程序,國家賠償?shù)姆懂爲敯ㄒ虿划攺娭拼胧┰斐傻呢斘餁p、貶值以及其他損失。 </p><p>  2.從訴訟效果層面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檢察院、法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對物的強制措施進行實質審查,對于強制措施采取不當?shù)模婪ù_定該措施無效,該效果溯及既往,可作為當事人國家賠償?shù)囊罁?jù),同時通過該措施獲取的證據(jù),檢察院、法院可以視情況適用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所獲取的證

34、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p><p>  3.健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刑事訴訟活動當中,規(guī)范物的強制措施的辦案流程,將其辦理納入到績效考核當中,偵查人員以及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對于不當強制措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p><p><b>  注釋: </b></p><p>  [1]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

35、10年版,第66頁。 </p><p>  [2]王貞會:《刑事強制措施限制適用的憲政基礎》,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12年第1期。 </p><p>  [3]參見法治斌:《人權保障與釋憲法制》,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29頁。 </p><p>  [4]參見孫連鐘:《論刑事強制措施的概念――以權利為邏輯起點的分析》,載《政法論叢》2005年第2期。 &l

36、t;/p><p>  [5]卞建林:《刑事訴訟法學》,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84頁。 </p><p>  [6]參見羅結珍譯:《法國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國際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97-398頁。 </p><p>  [7]參見[德]克勞思?羅科信,《德國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73頁。 </p><p

37、>  [8]參見[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訴訟法》,劉迪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0頁。 </p><p>  [9]參見黃東熊、吳景芳:《刑事訴訟法論》,臺灣三民書局2002年版,第132-133頁。 </p><p>  [10]王貞會:《刑事強制措施的基本范疇――兼評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

38、efault.asp?id=56970,訪問日期:2013年12月5日。 </p><p>  [1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頁。 </p><p>  [12]參見牟軍:《我國偵查程序的缺陷與重構――以刑事偵訊為視角》,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p><p>  [13]陳光中:《刑事訴訟法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lián)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wǎng)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jīng)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yè)或盈利用途。
  • 5. 眾賞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xiàn)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lián)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