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問題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影響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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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反恐”問題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影響</p><p>  摘 要 國家不法(不當)責任是國際法律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二讀的通過,對于這一問題的研究有了新的進展。“9·11事件”發(fā)生后,美國強行認定阿富汗應當為此次恐怖襲擊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并打著“反恐”的旗號,擅自對阿富汗發(fā)動了軍事戰(zhàn)爭。隨后,世界各國也展開了一系列的“反恐”活動。

2、“反恐”問題的產(chǎn)生在一定程度上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制度造成了影響。然而,根據(jù)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構成要件,恐怖組織的行為并不等同于國家的行為,阿富汗既沒有構成國家不法行為,也沒有違反相關的義務,其并不需要為“9·11事件”承擔任何責任,美國的做法則是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含義的曲解和任意攤派。 </p><p>  關鍵詞 國家不法(不當)責任 國家不法行為 反恐問題 聯(lián)合國 </p>

3、<p>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6-184-06 </p><p>  2001年9月11日,美國受到了基地組織前所未有的恐怖襲擊,作為回應,美國發(fā)動了對阿富汗的戰(zhàn)爭。正是這場戰(zhàn)爭,對《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本身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阿富汗是否應當對恐怖襲擊承擔責任?美國的戰(zhàn)爭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反恐

4、”問題的現(xiàn)實存在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是否產(chǎn)生了影響?筆者以“9·11事件”為例,探討“反恐”問題與國家不法(不當)責任之間的真正聯(lián)系。 </p><p>  一、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構成要件探討 </p><p>  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基礎在于一國的行為在事實上滿足了責任的構成要件。關于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草案》本身也對其作出了

5、具體的規(guī)定?!?·11事件”中,要探究阿富汗是否應當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就必須首先對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行梳理。 </p><p>  (一)主要學說觀點分析 </p><p>  1.慕亞平老師曾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法問題研究》一書中提到,根據(jù)《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的規(guī)定,國家承擔國家不法責任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國家本身實施的行為;二是雖非國家實施但可以歸因于該國的情況。 &

6、lt;/p><p>  2.黃瑤老師在其所著的《國際法關鍵詞》一書中寫道,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必須滿足兩個基本要素:某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依國際法可歸因于國家和該行為違反了該國的國際義務。①由此可見,在這樣的觀點下,黃瑤老師強調了一國的行為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兩個方面。同時,她將歸因于國家的行為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p><p> ?。?)國家機關的行為,包括組成國家并以國家名義行事的

7、所有個人和集體公共組織; </p><p> ?。?)經(jīng)授權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實體的行為; </p><p> ?。?)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p><p>  (4)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 </p><p> ?。?)私人的行為,即私人與國家之間存在著特定的實際聯(lián)系或私人行為與國家本身的行為有關。 </p><

8、;p>  3.王鐵崖教授在其所主編的《國際法》一書中也指出,一個國家對于本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應當承擔國際責任,這是一項國際法原則。產(chǎn)生國家責任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1)該行為違背了該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2)該行為可歸因于國家,即可視為“國家的行為”。②他認為,國家行為的具體內容有: </p><p> ?。?)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行為; </p><p>  (2)政府官員的行為;

9、 </p><p> ?。?)國家機關的行為; </p><p><b>  (4)個人行為; </b></p><p> ?。?)另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交由一個國家支配的機關所作的行為; </p><p> ?。?)叛亂或革命起義的行為。 </p><p>  4.在邵沙平先生所主編的《國際法》一

10、書中,他也認為一國國際不法行為是由兩個要素構成的,即行為歸于國家和該行為違背了該國的國際義務。③同時,其將行為歸于國家分為兩大類: </p><p>  一類是可以單獨歸于一國的行為,具體包括: </p><p>  (1)一國的國家機關的行為; </p><p> ?。?)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人或實體的行為; </p><p> ?。?)由另

11、一國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p><p> ?。?)逾越權限或違背指示的行為; </p><p> ?。?)受到國家指揮或控制的行為; </p><p> ?。?)正式當局不存在或缺席時實施的行為; </p><p> ?。?)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 </p><p> ?。?)經(jīng)一國確認并當作其本身行為的

12、行為。 </p><p>  另一類是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具體包括: </p><p> ?。?)一國援助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 </p><p> ?。?)一國指揮和控制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 </p><p> ?。?)一國脅迫另一國實施國際不法行為。 </p><p>  5.美國國際法學者John

13、 Gerone教授則將國家對非國家行動者承擔責任的形式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非國家行動者的行為直接歸因于國家,將之認定為“國家行為”,即直接由國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認為國家一定的作為或疏忽可能導致對某些國際義務的違反,從而引起國家不法責任。 </p><p>  6.賀其治先生在他的《國家責任法及案例淺析》一書中將歸因于國家的行為按《草案》的規(guī)定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機關的行為,另一類是其他歸于國家的行為,

14、另外,他還對叛亂行為做了專門的解釋。④ </p><p>  關于第一類,即國家機關的行為,其認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p><p> ?。?)行政、立法、司法或行使任何其他職能的機關; </p><p> ?。?)上級機關或下級機關; </p><p> ?。?)領土單位機關; </p><p> ?。?)具有機關

15、地位的任何人或實體。 </p><p>  而關于第二類,即其他歸于國家的行為則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p><p> ?。?)授權行使政府權利要素的人或實體的行為; </p><p> ?。?)受國家指揮或控制的行為; </p><p> ?。?)正式當局不存在時采取的行為;  ?。?)一國確認其為本國的行為; </p>

16、<p> ?。?)一國交由另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p><p> ?。?)逾越權限或違背指示的行為。 </p><p> ?。ǘ秶覍H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的相關規(guī)定 </p><p>  2001年11月,國際法委員會第53屆會議二讀通過了《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son Responsibilit

17、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該條款草案結構嚴謹,內容豐富,對許多問題都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p><p>  1.《草案》第2條規(guī)定,一國的國家不法行為在下列情況下發(fā)生: </p><p>  (a)由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的行為依國際法歸于該國;并且(b)該行為構成對該國國際義務的違背。 </p><p&g

18、t;  由此可見,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歸責原則由兩方面構成,即可歸因性與違背國際義務。 </p><p>  2.《草案》第二章(含第4條至第11條規(guī)定)全章解釋了在何種情況下可將行為歸因于一國: </p><p> ?。?)一國的機關的行為; </p><p> ?。?)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個人或實體的行為; </p><p> ?。?)由

19、另一國交由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為; </p><p> ?。?)逾越權限或違背指示; </p><p> ?。?)受到國家指揮或控制的行為; </p><p> ?。?)正式當局不存在或缺席時實施的行為; </p><p> ?。?)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 </p><p>  (8)經(jīng)一國確認并當作其本身行為的行為

20、。 </p><p>  3.《草案》第三章第12條規(guī)定則解釋了何種情況下會發(fā)生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一國的行為如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即為違背國際義務,而不論該義務的起源或特性為何。” </p><p><b>  具體要求如下: </b></p><p>  (1)違背有效的國際義務(第13條); </p><p&g

21、t;  (2)違背義務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xù)(第14條); </p><p>  (3)一復合行為違背國際義務(第15條)。 </p><p>  雖然該《草案》還是一項有待通過的國際公約,但它是國際法委員會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后所取得的一個歷史性成就,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反映了在長期的國際實踐中所形成的習慣國際法規(guī)則,為建立完備、統(tǒng)一的國際法律責任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p>

22、<p>  二、阿富汗在“9·11事件”中的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問題研究 </p><p>  在梳理了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構成要件后,再回到“9·11事件”上,要討論阿富汗是否應當為此次事件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就必須解決兩個問題:即,是否應由阿富汗為恐怖組織的行為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阿富汗的行為是否構成國家不法行為?對此,我們可以參照前文所述的《草案》所規(guī)定的兩大要

23、件進行分析。 </p><p> ?。ㄒ唬┌⒏缓沟男袨椴⒉粯嫵蓢也环ㄐ袨?</p><p>  判斷一國是否應當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首要條件在于,該國的行為是否構成國家不法行為。具體到“9·11事件”中,問題的關鍵則在于恐怖組織的行為是否歸因于阿富汗的國家行為。 </p><p>  根據(jù)《草案》第二章的規(guī)定,恐怖組織顯然不屬于任何國家機關。而在關

24、于其是否屬于具有“行使政府權力要素的個人或實體”的討論上,國際法委員會委員Gaja教授曾提出這樣的觀點,即可以考慮該恐怖組織是否可以被視為國家的一個“事實上的機關”。他認為,在通常的情況下,一個國家機關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內法規(guī)定的,但法律的規(guī)定并不是必備要件,只要它在事實上是在執(zhí)行一個國家機關的職能即可。這就意味著,恐怖組織也可能是一個“事實上的國家機關”,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該組織的目標。因此他得出結論:雖然將“9·11事

25、件”定義為“恐怖主義事件”,但這并不必然意味著它就不能被歸為一項國家行為。筆者認為,這樣的觀點是不成立的,一方面因為這種思路本身并無國際公約或公認的習慣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則因為美國并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基地組織在執(zhí)行國家機關的職能,事實上美國也沒有提出過這樣的主張。 </p><p>  還有一項爭議與《草案》第二章第8條規(guī)定有關,即恐怖組織的行為是否屬于“受到國家指揮或控制”?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如果一人或一群人實際上是

26、在按照國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揮或控制下行事,其行為應視為國際法所指的一國行為。由此可知,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表明“9·11事件”恐怖主義襲擊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直接控制之下實施的,那么該起恐怖主義襲擊就可以被歸為阿富汗的國家行為從而由阿富汗國家來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但在事實上,即使美國對阿富汗發(fā)動了軍事打擊,其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情形的存在,美國也只能說“認定有確鑿的證據(jù)證明位于阿富汗境內的本·拉登及其基地組織是這

27、一恐怖襲擊事件的策劃者和實施者,要求阿富汗事實上的政府塔利班政權向美國移交本·拉登,關閉阿富汗境內所有的恐怖分子訓練營,并且向美國提供協(xié)助以確認上述營地已關閉。”由此可見,美國的此番要求雖然“義正言辭”,但其無法也無意去證明基地組織的行為符合第8條的規(guī)定,即不能證明恐怖組織是受到阿富汗國家的指示和控制,因此,這樣的說法也是不成立的。 </p><p>  另外,也有人提出根據(jù)《草案》第二章第10條規(guī)定可

28、以將恐怖組織的行為歸因于阿富汗國家。根據(jù)這一條規(guī)定,其指出,若叛亂運動或其他運動的行為屬于一國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即:成為一國新政府;或在一個先已存在的國家的一部分領土或其管理下的某一領土內組成一個新的國家。塔利班組織屬于典型的叛亂組織,雖然它已經(jīng)占領了阿富汗的大部分領土,但阿富汗的合法政府仍然在堅持與之對抗,而且塔利班組織也并沒有取代合法政府成為新的阿富汗代表政府。所以,依據(jù)第10條規(guī)定而將基地組織的行為歸因于阿富汗國家的行為也是不成

29、立的。 </p><p>  綜上所述,由于恐怖組織的行為并不能滿足“歸于國家”這一國家不法行為的首要構成要件,阿富汗的行為并不構成國家不法行為。 </p><p> ?。ǘ┌⒏缓沟男袨椴]有違反其所承擔的義務   一個國家需要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違背了它所負有的義務?!皣H法之父”格老秀斯曾提出:國家享有主權,同時,國家也承擔義務。對義務的違反,便產(chǎn)生了責任。由此可見,在討論阿富汗是否

30、應當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問題上,還需要從構成要件的第二個方面,即違反國際義務的角度加以分析。 </p><p>  根據(jù)《草案》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2條到第15條),所謂“違背國際義務”是指一國的行為不符合國際義務對它的要求,而不論該義務來源于國際習慣法、條約或其他國際法淵源,也不論該國際義務的主題或特性為何。⑤ </p><p>  國家在反恐問題上的義務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

31、;/p><p>  1.基于國際法基本原則所產(chǎn)生的國家基本義務。每一種法律體系都必須有某些最后原則,從而引申出所有的其他原則,而這些最后原則就是基本原則。它們的作用是作為整個法律的基礎并被認為是解釋、執(zhí)行和發(fā)展各種法律規(guī)定的指引。國際法也一樣,有其基本的原則,一貫地被視為整個國際法體系的基礎,在這些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引申和發(fā)展國際法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⑥ </p><p>  一般認為,國際法

32、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⑦ </p><p>  A.國家主權原則; </p><p>  B.不使用威脅和武力原則; </p><p>  C.互不干涉內政原則; </p><p>  D.平等互利原則; </p><p>  E.和平共處原則; </p><p>  F.真誠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33、</p><p>  G.國際合作原則。 </p><p>  因此,一國所應承擔的基本義務即這些原則所引申出來的具體內容,這在反恐活動中也不例外。 </p><p>  2.國際條約等所規(guī)定的特別義務。國家除依據(jù)國際法基本原則承擔一般義務外,還負有依據(jù)締結的國際公約和雙邊條約等所承擔的特別義務,條約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因此,研究主要的全球性或區(qū)域性公約、多邊條

34、約和重要的雙邊條約就顯得十分必要。另外,在對各國“反恐”行為的約束上,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與安理會決議效力有所不同,它們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也是不容忽視的。 </p><p>  現(xiàn)行國際法體系中已經(jīng)有許多國際條約可以作為打擊恐怖主義的法律依據(jù),如1937年《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公約》、1963年《關于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公約》、1970年《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1997年《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

35、際公約》、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2005年《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等。這些國際條約中除了分別規(guī)定具體的恐怖主義活動的定義和國際合作事項外,一般還都為締約國在起訴、引渡恐怖分子等方面做出了規(guī)定,逐步確立了“或引渡或起訴”的國際義務,以確保制造恐怖主義罪行的罪犯能夠被繩之于法。 </p><p>  另外,在“9·11事件”發(fā)生后,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還通過了一系列打擊恐怖主義活

36、動的決議,主要有以下幾個。 </p><p>  1368號決議“吁請所有國家緊急進行合作,將這些恐怖主義攻擊的行兇者、組織者和發(fā)起者繩之以法,強調對于援助、支持或窩藏這些行為的行兇者、組織者和發(fā)起者的人,要追究責任”; </p><p>  1373號決議“重申大會1970年10月的宣言(第2625(XXV)號決議)所確定并經(jīng)安全理事會1998年8月13日第1189(1998)號決議重申

37、的原則,即每個國家都有義務不在另一國家組織、煽動、協(xié)助或參加恐怖主義行為,或默許在本國境內為犯下這種行為而進行有組織的活動”,“還決定所有國家應: </p><p> ?。╝)不向參與恐怖主義行為的實體或個人主動或被動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制止恐怖主義集團召募成員和消除向恐怖分子供應武器; </p><p> ?。╟)對于資助、計劃、支持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所的人拒絕給予安全

38、庇護; </p><p> ?。╡)確保把參與資助、計劃、籌備或犯下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任何人繩之以法…… </p><p> ?。╢)在涉及資助或支持恐怖主義行為的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中互相給予最大程度的協(xié)助,包括協(xié)助取得本國掌握的、訴訟所必需的證據(jù)……” </p><p>  1376號決議“強調各國有義務對于恐怖分子和支持恐怖主義的人拒絕給予財政

39、和一切其他形式的支持,拒絕給予安全庇護。” </p><p>  3.阿富汗所應承擔的義務。在“9·11事件”中,阿富汗的行為是否構成了對該國國際義務的違反一直飽受爭議,這也是解決阿富汗是否應當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關鍵所在。阿富汗是否應當履行上述公約和聯(lián)合國決議所確定的反恐“義務” </p><p>  首先,關于公約的履行,阿富汗是否加入了該公約決定了其是否應當履行公約所

40、規(guī)定的義務。然而就目前情況來看,筆者尚無法找到顯示阿富汗是否為參加國的資料,但在這些公約中,其所帶有普遍性的義務是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吻合的,因此,阿富汗應當遵守這些原則,履行這些原則中所蘊含的義務。 </p><p>  其次,關于聯(lián)合國大會及安理會決議的法律效力,一直飽存爭議。而我國學者近年來從不同角度紛紛對這一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 </p><p>  饒戈平先生認為:“聯(lián)合國大會

41、只能作出建議性決議,不過這并不妨礙大會宣言包含有拘束力的法律,其拘束性質必須來源于別處……某些國際組織可用決定的形式發(fā)布普遍適用的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整體上有拘束力并可直接適用于其全體成員國?!秉S瑤老師也認為:“在聯(lián)合國體系內,依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39-42、44、48條和53條,安理會能夠采取有約束力的決定,使會員國承擔有關義務……第七章授權安理會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的目的作出對會員國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或決定采取的行動?!雹?</p>

42、<p>  筆者認為,根據(jù)《聯(lián)合國憲章》的規(guī)定,聯(lián)合國大會并沒有立法的權利,而只有討論和建議的職權,因此,聯(lián)合國并不是國際立法機構,其通過的決議按照規(guī)定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必然是有限的。然而,我們并不能因此而全盤否定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決定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要看決議的通過是否體現(xiàn)了各國在法律確信上的共同意志;其次,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一些決議是對現(xiàn)有的習慣法規(guī)則的確認或者再確認,還有一些決議更是成為某些習

43、慣法規(guī)則創(chuàng)設的開端。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主要有內部決議、解釋性決議和宣示性決議三種,凡是可以對現(xiàn)存的一般國際法原則進行解釋、宣示或確認的決議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約束力。阿富汗于1946年加入了聯(lián)合國,其當然應該承擔作為聯(lián)合國會員國的義務。而且即便是對于非會員國,越來越多的學者也趨向于認為,聯(lián)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對所有國家都有法律拘束力?!堵?lián)合國憲章》中也規(guī)定,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lián)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然

44、而,承擔會員國的義務并不意味著執(zhí)行聯(lián)合國決議,畢竟許多決議只是大國一致的體現(xiàn),并沒有體現(xiàn)各國在法律上的共同確信,因此,將聯(lián)合國大會決議的內容強加于</p><p>  綜上所述,阿富汗應當履行的義務僅限于那些基于國際法基本原則所引申出的反恐義務,而不論是聯(lián)合國大會的決議還是安理會決議,其本身雖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尚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不能將所謂的“義務”強加于阿富汗國家。 </p><p&

45、gt;  4.阿富汗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國際義務的違反。對阿富汗是否違反國際義務這一問題持肯定觀點的學者認為塔利班政權的行為違反了或起訴或引渡、不得默許恐怖分子存在境內、不得對恐怖分子提供庇護、不得對恐怖分子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的義務。其中,歐洲馬歇爾安全研究中心的國際法教授邁克爾·N·施密特(Michael N1 Schmitt)提出了確認支持和資助恐怖主義者的國家的責任的出發(fā)點:相關的因素包括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恐怖

46、組織的性質、提供支持的類型和相關政府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實施襲擊的國家應當承擔證明恐怖襲擊者和相關國家之間關系的責任。他認為“9·11”恐怖襲擊事件中,之所以能夠將本·拉登基地組織實施的恐怖襲擊的責任歸因于阿富汗塔利班政權,聯(lián)合國安理會在“9·11事件”前作出的要求塔利班政權交出本·拉丹的第1267號和1333號決議起了重大作用。同時,就基地組織的性質來看,它屬于特別可怕的類型,它所組織的多次恐怖

47、襲擊行動造成了成百上千無辜者的死亡和全球性的損害;而從塔利班對基地組織的支持來看,它用其控制的領土為基地組織提供避難所;而否定塔利班政權本身的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美國軍事行動對國際法基</p><p>  對此,我們仍然堅持前面的觀點,即由于塔利班政權只是一個阿富汗境內的叛亂組織,他與阿富汗合法政府的對抗斗爭屬于國內法的問題,其行為不代表阿富汗,也不是所謂的“新政府”。 </p><p&

48、gt;  通過以上分析,對于后一個問題,由于阿富汗并沒有違反國際義務,其行為也就不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p><p>  綜上所述,阿富汗的行為并不構成國家不法行為,也沒有違反其所負有的義務,故不應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 </p><p>  三、“反恐”問題對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影響 </p><p>  “9·11事件”的發(fā)生已經(jīng)成為歷史的一部

49、分,但由其所引發(fā)的一系列“反恐”問題卻值得我們深思。不可否認,國際法律責任是現(xiàn)代國際法上最為重要的制度之一,對國際社會的發(fā)展具有重大的意義和作用。國家不法(不當)責任作為其中最古老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在面對“反恐”問題時,受到了多方面的影響和挑戰(zhàn)。尤其是在“9·11事件”后,美國的行為折射出了當前“反恐”活動所真實存在的許多問題。 </p><p>  (一)曲解“國家不法行為”的含義 </p&g

50、t;<p>  根據(jù)《草案》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不法行為發(fā)生的首要條件即行為可歸因于國家。在打擊恐怖主義的活動中,為了所謂的“伸張正義”,便容易出現(xiàn)曲解“國家不法行為”的現(xiàn)象,將本不屬于一國的行為安上了國家的“帽子”。 </p><p>  在“9·11事件”后,美國發(fā)動了一系列打擊恐怖主義的活動。在沒有得到確切證據(jù)證明究竟是誰制造的恐怖事件,也沒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恐怖事件的制造者究竟在哪個國家

51、內,美國政府便徑直將基地組織的行為歸為阿富汗國家的行為,將塔利班政權與阿富汗政府相等同,將打擊的目標設定在恐怖活動的嫌疑分子所在地——主權國家阿富汗。隨后,美國及其忠實的跟隨者便對阿富汗狂轟濫炸、大打出手,造成了巨大的災難。美國的這一行為實際上曲解了《草案》第二章的規(guī)定,擅自將恐怖組織的行為劃入了國家行為的項下。 </p><p>  (二)將義務強加給他國 </p><p>  根據(jù)《草

52、案》第二條的規(guī)定,一國承擔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另一個條件是該國違反了其所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何者屬于一國的義務前文已有闡述,而在“反恐”活動中,將某些事實上不存在的義務而強加給一國的現(xiàn)象是普遍存在的。正是這些所謂的“義務”,為打擊恐怖活動提供了借口,使得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對一國進行相關的軍事活動。 </p><p>  在“9·11事件”中,有些學者認為阿富汗縱容、窩藏、支持恐怖分子在其領土上策劃、組

53、織恐怖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不得縱容、窩藏、支持恐怖活動這項義務。然而,如前所述,此項義務對阿富汗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其存在只能是一種倡導性意見,憑借這一理由而對阿富汗進行軍事活動,只能是對其義務的一種強加。 </p><p>  (三)任意“攤派”責任的承擔 </p><p>  在“9·11事件”后,美國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阿富汗從事、控制、資助、支持恐怖襲擊活動的情況下,便擅自

54、對阿富汗采取了軍事行動,這完全是憑借其大國地位和軍事實力而推行強權政治的做法。 </p><p>  美國有學者試圖利用“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理論和規(guī)則來粉飾自己的行為,聲稱阿富汗的行為違反了國家不法(不當)責任,其對阿富汗所采取的軍事行動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然而,據(jù)前文所述,這一說法在實際上是難以站得住腳的。在“9·11事件”中,美國并不能證明,至今也沒有證明恐怖襲擊是在阿富汗政府的直接指示或直接

55、控制下所進行的。在此情況下,單憑美國推斷阿富汗的“不作為”或者“疏忽”(如阿富汗為恐怖分子提供保護而拒絕對之懲處或引渡)而向阿富汗攤派承擔責任顯然是違背現(xiàn)代國際法中國際法律責任承擔的規(guī)則的。   (四)聯(lián)合國地位受到挑戰(zhàn) </p><p>  當前,一些國家在打擊恐怖活動中,以各種理由繞開聯(lián)合國采取行動,由于對恐怖主義的定義存在嚴重分歧,這使得國際社會對打擊恐怖主義缺乏一致性,國際社會已經(jīng)越來越急切地呼吁聯(lián)合國

56、在“反恐”活動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p><p>  “9·11事件”后,整個世界似乎在由美國主導著“反恐”活動的進行,這與其本身所具有的超群的國家實力和其在國際舞臺上的影響力有關。而聯(lián)合國在其中的地位似乎存在著被超越的嫌疑。 </p><p>  聯(lián)合國作為權威機構,在促使成員國履行國際義務、維護國際法尊嚴和懲戒國際不法行為等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日益嚴重

57、的恐怖主義等問題使聯(lián)合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雖然聯(lián)合國的機制存在著缺陷與不足,但它的存在畢竟是許多國家的意見一致的結果,如果繼續(xù)任由美國推行霸權主義,那么,其他國家的利益將面臨憂患之中。 </p><p><b>  四、小結 </b></p><p>  “9·11事件”對美國所造成的災難性后果是不可否認的。但是,在無法證明阿富汗國家在此次行動中的具體作用

58、時,而將這一責任的承擔攤派到其身上,這樣的行為則是令人噓唏不已。美國打著“反恐”的旗號,曲解了《草案》中關于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擅自將基地組織與阿富汗國家聯(lián)系起來,繞過聯(lián)合國徑直對其采取軍事行動,它本身才應該是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真正承擔者。“反恐”問題目前是一個熱點話題,它對國際法的現(xiàn)狀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更是對《草案》中關于國家不法(不當)責任的規(guī)定產(chǎn)生了影響。《草案》的最終確定久拖不至,我們必須密切關注世界態(tài)勢,使《草案

59、》的終稿真正符合現(xiàn)實的需要。 </p><p><b>  注釋: </b></p><p> ?、儇T黃瑤.國際法關鍵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頁,第191頁. </p><p>  ②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頁. </p><p> ?、凵凵称街骶?國際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

60、08年版.第154頁. </p><p>  ④賀其治.國家責任法及案例淺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2頁-第101頁. </p><p> ?、尥蹊F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頁. </p><p>  ⑦許文濤.反恐國家責任問題研究.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4頁. </p><p> ?、帱S瑤.國際組織決

61、議的法律效力探源.政治與法律.2001(5).第33頁. </p><p><b>  參考文獻: </b></p><p>  [1]慕亞平.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p><p>  [2]慕亞平.國際法原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p><p>  [3]黃瑤.聯(lián)

62、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研究——基于國際法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p><p>  [4]中山大學法學院主辦.中山大學法律評論(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p><p>  [5]盛紅生.國家在反恐中的國際法責任.時事出版社.2008年版. </p><p>  [6]李壽平.現(xiàn)代國際責任法律制度.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p&

63、gt;<p>  [7]中國現(xiàn)代國際關系研究所反恐研究中心.各國及聯(lián)合國反恐怖主義法規(guī)選編.時事出版社.2002年版. </p><p>  [8]黃瑤.國際組織責任規(guī)則與國家責任規(guī)則之比較——以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有關條款草案為視角.法學評論.2007(2). </p><p>  [9]張乃根.試析的“國際不法行為”.法學家.2007(3). </p><

64、;p>  [10]趙建文.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 </p><p>  [11]何小平.美國反恐戰(zhàn)爭導致的國際不法行為責任研究.湘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p><p>  [12]鄒夢瑩著.從阿富汗戰(zhàn)爭看反恐背景下的國家責任.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12(1). </p><p>  

65、[13]李壽平.試論國際責任制度和現(xiàn)代國際法的新發(fā)展.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1). </p><p>  [14]王天樂.論國家違反對國際社會整體所承擔的法律義務之特殊法律后果.清華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p><p>  [15]劉余地,戴德生.試論“反恐”對國際法的若干影響與挑戰(zhàn).南京經(jīng)濟學院學報.2002(5). </p><p&g

66、t;  [16]簡基松.關于反對國際恐怖主義的若干國際法問題研究.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4). </p><p>  [17]李鳴.在聯(lián)合國框架下解決危機——評“9·11”事件后安理會反恐決議.政法論壇.2002(4). </p><p>  [18]劉正.論默許恐怖分子活動國家的國家責任.華東船舶工業(yè)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4).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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