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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畢業(yè)論文文獻綜述法學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探討關于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問題探討,學術界的研究和觀點的主要體現(xiàn)在專著和論文中,經過對圖書管和數(shù)據(jù)庫資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現(xiàn)將收集整理的資料做總結和論述如下:一、產品的實體法部分一、產品的實體法部分(一)產品美國產品責任法中所指的產品涵義廣泛,幾乎包括任何經過處理的東西,包括所有有形物,不論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工業(yè)的還是農業(yè)的,加工過的還是未加工過的,凡涉及任何可
2、銷售、可移動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過它引起了傷害,都可以視為發(fā)生責任的“產品”。英國《1987年消費者保護法》對產品的定義是指任何物品或電力,同時包括組成另一產品的物品,無論這些產品是否以零配件或原材料或其他形式構成。這些物品還包括建筑材料,以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可移動的建筑物、附添的建筑物。如游樂場中的秋千和轉椅,或滑雪吊索運送設備的裝置和器械等。1歐洲大陸國家的產品責任法,1976年歐洲理事會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約》把產品
3、限于“一切可移動的產品”。該公約第二條規(guī)定:“產品這個詞系指所有可移動的物品,包括天然動產或工業(yè)動產,無論是未加工的還是加工過的,即使是組裝在另一可移動或者不可移動的物品內?!?985年的《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則把“產品”定義為除初級農產品和狩獵產品以外的所有動產,即使已被組合在另一動產或不動產之內。初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產品,不包括經過加工的這類產品。產品也包括電。21973年10月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關于產品責任的法律
4、適用公約》,又稱《海牙公約》,該公約第2條第1款規(guī)定:“‘產品’包括天然產品和工業(yè)產品,無論是加工的還是未加工的,也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適用本法規(guī)定?!?AlistairM.Clark:ProductLiability,黃列譯,社會科學出版社,
5、1992年版,第37~38頁。2林修齊:《產品法律責任》,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4頁。3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政策法規(guī)司:《國外產品質量與產品責任法規(guī)選編》,中國計量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頁。3(一)適用侵權行為地法。這是國際私法處理侵權行為傳統(tǒng)原則,也是許多國家在確定涉外產品責任準據(jù)法是常用的方法。但各國在適用時又有不同的理解和處理方式:1.適用行為實施地法。如大陸法系國家多以加害行為實施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即以
6、產品出售地或者產品生產地為侵權行為地2.適用損害發(fā)生地。如前捷克斯洛伐克,以產品損害發(fā)生地為侵權行為地。103.采用分類說,如日本等國先對侵權行為進行分類,由過錯責任原則支配的侵權行為,適用行為實施地法;由嚴格責任支配的侵權行為,適用損害發(fā)生地法。11(二)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該原則最早可以追溯至德國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而對其進行系統(tǒng)化論證的是英國莫里斯和美國里斯。莫里斯于1951年提出了侵權行為自體法說,他認為包含涉外因素的侵權行
7、為的法律適用應適用與侵權案件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地方法律。里斯把最密切聯(lián)系作為一個總的原則寫進了其主持編撰美國《沖突法重述》主張在侵權行為地法律適用上應拋棄適用固定機械的行為地法或者法院地法的做法,而適用與該侵權行為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或州的法律。12(三)適用對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美國法學家卡夫斯提出了“優(yōu)先選擇原則”,認為原告有權從所涉及的國家法律中選擇適用某一法律作為準據(jù)法,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1982年美國法院的“辛黛爾訴阿博特化學廠
8、”案,確立了“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原則。很快這一原則就被美國各州的產品責任法所接受。13(四)實行有限制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最早是在16世紀由法國的杜摩蘭提出來的,他主張契約關系應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的那個法律。雖然在侵權行為領域,實行的是有限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允許受害人在某些確定范圍的法律中選擇適用,使受害人在有關的法律中選擇他自己認為最能保護其利益的法律,從而使得對其救濟、補償功能在其最大的法律選擇自由空間里得到
9、實現(xiàn)14歐洲一些國家的某些司法判例就支持當事人有權選擇法律來支配侵權行為責任問題。比如,荷蘭鹿特丹地方法院在1979年1月8日對萊茵河污染案的判決中,首次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選擇荷蘭法作為本案侵權行為的準據(jù)法。15三、我國涉外產品責任適用制度的評析與完善。三、我國涉外產品責任適用制度的評析與完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yè)地法律、損害發(fā)生地法律的,或
10、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10趙相林、曹?。骸秶H產品責任法》,中國政法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385頁。11戴瓊:《略論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載《政法學刊》,2007年4月第2期。12申崢崢:《論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載《經濟論壇》,2009年9月第18期。13李?。骸睹绹a品責任法案例選評》,對外經貿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頁。14田靜:《我國涉外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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