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形象權制度的確立.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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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形象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肖像、聲音、簽名等人格要素所享有的專有和商業(yè)利用,并防止他人侵犯的無形財產權。實踐中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權法、人格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調整保護,但基于形象權的特性,使得各法無法與其相融合,且各法只能在調整方式和調整范圍上對形象權局部規(guī)范。因此應采取形象權單行法立法。具體內容為,形象權性質上為無形財產權,非人格權、商事人格權、知識產權。形象權主體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及虛構角色。形象權客體為姓名、肖像、聲

2、音、簽名及其他可指示要素。形象權內容為形象專有權、形象使用權、形象維護權。形象權受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公序良俗、權利窮竭、保護期限的限制。 除引言和結語,文章主要分為五部分: 第一部分:論述形象權的起源發(fā)展,形象權理論研究狀況及確立形象權制度的意義。形象權源于隱私權,發(fā)端于美國。研究形象權的國家對形象權較為謹慎,形象權尚處于理論研究階段。形象權有利于保護形象權人的權益,發(fā)揮形象資源的價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便于商家開拓市

3、場。 第二部分:論述國外有關國家對形象權概念的界定及我國對形象權概念的研究現(xiàn)狀。形象權概念爭議的焦點在于其調整范圍,形象權調整范圍為自然人形象因素。首先,形象權起源于隱私權,隱私權的主體為自然人,法人與虛構角色都不具有隱私權,因此形象權主體也限于自然人。其次,形象權客體非法人、虛構角色、商事人格權所能涵蓋。再次,虛構角色并非創(chuàng)作者形象的體現(xiàn),創(chuàng)作者基于創(chuàng)作而產生的人格利益、財產利益已通過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部分:討論形象

4、權的性質,主要有四種觀點,即人格權說、商事人格權說、知識產權說、無形財產權說。形象權為無形財產權。人格權(包括商事人格權)保護的是一般人格利益,防止他人對自己人身和精神利益的損害,人格權不允許轉讓和許可使用,具有非營利性,且人格權不得放棄;形象權旨在維護自然人形象的商業(yè)性價值,保護自身形象的商業(yè)性價值不受侵犯,可以依法轉讓,具有營利性。形象利益在商品化的條件下并非因其創(chuàng)造性而存在,而是因其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因此形象不是知識產品。

5、此外形象權的地域性特征也很難成立。 第四部分:從法律關系角度對形象權分析。形象權主體是自然人,死者在其死后一定期限也享有形象權。形象權的客體包括肖像、聲音、簽名、姓名、服飾及其他可指示要素。形象權的內容為形象專有權、形象使用權、形象維護權。形象權受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公序良俗、權利窮竭以及保護期限的限制。 第五部分:對相關國家形象權立法模式比較分析,主要包括美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模式、日本的著作權法立法模式、德國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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