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判定適用推定混淆可能性案例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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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TRIPS協(xié)議第16條第1項規(guī)定“在對相同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標識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具有混淆的可能性”,簡稱為“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此條款的涵義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這種推定是一種不可推翻的絕對推定,即不允許被告提供反證予以推翻?!绷硪环N觀點認為:“在對相同貨物或服務使用相同標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使他人未經許可在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注冊商標,并非必然導致混淆,既然是推定,就是可以用證據(jù)推翻的。”分析涉

2、外定牌加工案例可知:不可推翻的推定與TRIPS協(xié)議促進國際貿易的宗旨相違背,即第一種觀點的解釋是是不合理的,第二種觀點的解釋可信服。探究“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的確切涵義的目的是因為“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對我國《商標法》的修改有參考價值。
  “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對修改我國《商標法》的參考價值體現(xiàn)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適用存在很大爭議,亟需修正該規(guī)定,分析案例可知:相同的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上海法院與廣東法院、浙江

3、法院的判決截然相反;“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是TRIPS協(xié)議解決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情況下判定侵權與否的標準,該條款設計上的可取之處在于: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不是侵權的充分條件,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且法律推定成立才是侵權的充分條件;因此《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修正可以以“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為參考。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修正需要以“推定混淆可能性”條款為參考,修改后的表述為:“在商品或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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