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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從刑法學的客觀主義理念出發(fā),著重研究行為理論,故而將被脅迫犯定義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主體在脅迫者脅迫下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僅有脅從犯而不存在被脅迫犯,這導致了理論與實踐中的諸多問題,本文正是針對這些問題展開論述。 本文全文共分為引言、正文、結論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介紹了被脅迫犯的由來及其現(xiàn)狀,指出中國古代的律例中,就存在著關于被脅迫犯的規(guī)定,但它們不具有理論上的抽象性與系統(tǒng)性?!氨幻{
2、迫犯”這一現(xiàn)象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之中,但是兩大法系沒有用“被脅迫犯”這一概念來指稱相應的法律現(xiàn)象。接著對被脅迫犯的定義、構成要件、理論根基展開論述,重點研究“被脅迫”,從脅迫發(fā)生的時間、場所、強度、對象等方面,揭示它作為一個動態(tài)概念的理論魅力。本文區(qū)分了自始的脅迫和中途的脅迫兩種情況,二者的法律評價相當。在此基礎上,本文借鑒大陸法系的共同犯罪支配理論和期待可能性理論,試圖說明:被脅迫犯因為自由意志受限而導致刑事責任相對較輕。
3、 第二章討論了被脅迫犯的歸屬與定位。長期以來,我國只有“脅從犯”的概念,沒有“被脅迫犯”的概念。筆者認為:被脅迫犯是脅從犯的上位概念,它包括“脅主犯”與“脅從犯”,其中“脅主犯”與“脅從犯”的區(qū)分,依然根據(jù)作用分類法。本文還立足于被脅迫犯的立場考慮脅從犯與主犯、從犯的關系,指出如果這三者并列,既違背了基本的邏輯常識,也與被脅迫犯的成立條件相矛盾,進而得出如下結論:被脅迫犯是主犯、從犯的特殊存在狀態(tài),在刑法上可以做為刑罰減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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