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概念化-中美《公司法》中隱喻的對比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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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從認知的視角,綜合運用批評隱喻分析和語法隱喻分析兩種隱喻分析模式,對中、美公司法中“公司”概念隱喻和語法隱喻做出分析,比較“公司”在兩個文本中出現的頻率及其所呈現的意義,意圖揭示中、美法律制定者不同的意識形態(tài)和價值選擇。
   研究結果顯示,概念隱喻“公司即義務承擔者”和“公司即辦理者”較多地出現在《中國公司法》中,《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中則幾乎沒有出現這兩個隱喻。另外,《中國公司法》中“公司”出現在主動句中主語位置,并扮演

2、施事者語意角色的比例要遠遠大于《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中的“公司”一詞。我們分析兩部公司法所呈現的不同隱喻方式顯現了兩部法律制定者不同的意識形態(tài)和兩個社會之間權力結構特征的差異。
   對中、美公司法中“公司”概念、語法隱喻的研究包含三個方面的意義:第一,給法律語言研究提供全新的視角。第二,綜合運用批判隱喻分析和語法隱喻分析兩種隱喻分析模式,可以更全面地分析公司隱喻所反映的意識形態(tài)的共性。第三,本研究證明隱喻分析可以幫助揭示語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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