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上的網絡誹謗侵權責任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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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互聯網作為一種有利于民主和草根階層交流的全新的媒體,也可能引起重大的社會危害。例如,互聯網為誹謗性言論的傳播提供了一種新的、令人不安的潛力的渠道。與傳統(tǒng)媒體不同,在網絡上發(fā)布誹謗性言論成本低、而且往往是匿名的,發(fā)布者的真實身份不易追查。因特網的這些特性使得在網上發(fā)布誹謗性言論的現象增多,如何規(guī)制這種現象,成為各國法律普遍面臨的問題。在網絡的發(fā)源地——美國,已經制定了規(guī)制網絡誹謗侵權的法律,并且出現了大量的判例。研究美國法上關于網絡誹謗侵

2、權責任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我國處理相關問題的借鑒。 本文主要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網絡誹謗侵權的性質。網絡上出現的誹謗性言論屬于書面誹謗;誹謗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譽權;網絡誹謗比傳統(tǒng)方式的誹謗造成的后果往往嚴重的多。 第二部分是網絡誹謗侵權的責任構成。網絡誹謗侵權的構成要件同普通的誹謗侵權的構成要件相同。通常證明構成誹謗應證明該言論是虛假的、被公開的、被告至少存在過失、原告是被誹謗之人。對于網絡公布,適用“一次公布”規(guī)

3、則受害人可以且應當在一次訴訟中對其遭受的所有損失求償。 第三部分是網絡誹謗侵權的責任主體。網絡誹謗訴訟中,不僅誹謗性言論的原始發(fā)布者會成為責任主體,網絡服務提供商往往也會成為侵權的責任主體。受害人可以對在網絡上匿名發(fā)布誹謗性信息的人提起“無名氏之訴”,也可以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提起訴訟。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網絡通訊端正法案》對網絡服務提供商提供了更廣的保護,使其免于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部分是網絡誹謗侵權的救濟。在網絡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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