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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大眾傳播侵害人格權問題上,人格權與表達自由之間的關系迄今為止依舊是一個沒有定論的話題。曾經有不少學者涉足其間。公法學者、新聞傳播學領域的學者大多以表達自由作為切入點,認為表達自由的價值高于普通私權的價值。民法學者則以人格權的保護作為出發(fā)點,抱持民法實證主義的觀念,主張民事侵權應當以民事規(guī)范作為適用的依據。前者在談論媒體侵權糾紛中表達自由基本權利的適用時更多地表現出感性和情緒化傾向;后者表現出務實的特征。一方面,公法權利高于私法權利的觀

2、點是錯誤的;另一方面,在提倡人權與憲政的時代,完全拒斥基本權利規(guī)范對私法的影響,是不合時宜的。關鍵在于基本權利規(guī)范進入私人間關系的路徑。只有通過這一路徑,表達自由才能合法地進入私人領域。也就是說,表達自由基本權利必須首先內化為民法體系內自身的要求,才能合符邏輯地、令人信服地對媒體侵害人格權糾紛的裁判發(fā)揮其相應的影響力。在此情況下,審判人員適用的已經不再是憲法基本權利規(guī)范,而是民法規(guī)范。
  本文由五部分組成,約16萬多字?,F就各部

3、分內容作簡要陳述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權保護的法理基礎探討——以國際人權理論為視角
  法律人格經歷了由不平等到平等的發(fā)展歷程。古代的人格制度實則是一種等級劃分。在羅馬法中,人格乃是自由人、家父以及市民三重身份的集合。身份關系內在地被包含于人格關系之中。近代民法中的“人”乃是自由、平等、理性的個體。法國民法典使自由、平等的人權思想在私法領域獲得了制度的認許。近代人格到現代人格的演變,主要體現在具體人格逐漸受到關注。

4、  自古羅馬以降,基于主體與客體的截然兩分,人們習慣性地認為主體的某些要素如生命、名譽、隱私等是與主體不可分的,是主體固有的、內在的因素,不可能成為權利的客體。這種觀念直到近代才有所改變。
  財產法在近代民法中占據著統(tǒng)治性地位。人格權與財產權在民法上地位的失衡帶來諸多弊端。隨著人文主義精神的進一步滲透以及人權運動的發(fā)展,很多國家一方面在可能的情況下完善人格權保護的立法,另一方面,借助大量的司法判例對人格的各個方面加以保護。從而,

5、人格權基本上獲得了與財產平起平坐的地位。現代民法對人格權的關注已經超過了對財產的關注,人格權優(yōu)位主義觀念漸趨形成。加之國際人權公約的推動,許多國家分別在公法和私法中按照各自的職責實踐人格權保護的諾言。德國通過司法判例確認人格尊嚴具有最高價值。正如國外有學者所預言的那樣,“人格性正在向財產奪回桂冠”。
  在現代社會,人權理念推動著人格權保護向更高層次發(fā)展?!稓W洲人權公約》在人格權維護方面的有價值的探索更值得我們關注。對人格權的關注

6、就是對人的關注。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具有超越地理邊界和具體社會制度的價值。“私人生活權利”與“表達自由”之間存在著某種“緊張關系”。故而,為了保護他人權利、自由或社會利益,不得不對權利的行使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第二部分人格權與表達自由之關系探析——以私法權與公法權的關系為視角
  憲法和行政法同屬于公法領域,因而其主要的控制對象是國家機構而非私人或社會團體。近代,私法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民法、商法、國際私

7、法(涉外民法)。私法的核心是民法。關于民事權利同憲法權利的關系,存在諸多不同的觀點,其爭論的核心在于民法、民事權利與憲法、憲法權利兩者究竟哪一個更為主要、更為優(yōu)先。筆者認為,民法系私域的根本法,憲法系公域的根本法,二者分別在各自的領域內發(fā)揮其作用。私法的精神在于自治,基于個人才是自己事務的最佳判斷者和護衛(wèi)者的考慮,應“以私法為優(yōu)先”。另一方面,作為私法的民法為作為公法的憲法輸送、貢獻了諸多重要的法律價值和法律原則。除非基于“重大公共利益

8、”的需要,公法不得介入私法領域。
  人格權與表達自由都屬于“基本權利”。人格權既是民事權利又是憲法基本權利;表達自由屬于基本權利,但不屬于民事權利范疇?!皯椃嗬哂诿袷聶嗬钡恼摂嗳狈σ罁?。人格權與表達自由兩者之中,究竟哪一個優(yōu)先考慮,哪一個退居其次,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F有的幾個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均未規(guī)定不同權利之間的等級(位階)關系。
  憲法確認的表達自由對私人間糾紛僅具間接效力。間接效力說是德國的通說。在美國,有

9、關基本權利的私人間效力理論主要是國家行為理論。該說認為,只有政府行為才能受到憲法的約束,而個人行為受制定法的約束。
  第三部分從對人格權的尊重義務的視角看表達自由的限度
  出于“保護他人權利”的目的是對表達自由進行克減的重要條件之一。名譽權和隱私權是對媒體構成限制的兩大權利。
  在名譽保護的模式方面,主要有以德國為代表的間接保護模式和以英國為代表的直接保護模式。在我國,侵害名譽權分為誹謗和侮辱兩種類別。媒體誹謗是

10、由報道失實而引起的,其核心在于內容的真假。故意和過失都可以構成民事誹謗。侮辱的構成應以故意為要件。媒體侵害名譽權未來主要面臨著下列課題:(1)“公眾人物”與一般私法主體的界分;(2)網絡名譽侵權中加害人的確定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有無過錯的認定。
  當代傳播技術的發(fā)達構成對隱私權的最大威脅。傳統(tǒng)隱私的內涵在于排除他人對私生活的干涉。近年來,隱私已經從免予為他人知曉的權利到以自我支配為內容的權利。對隱私權的保護路徑有兩條:以美國為代表

11、的直接保護和以英國為代表的間接保護。從隱私在各國民法上的地位來看,不難發(fā)現隱私實際上一直在“利益”與“權利”之間游離、搖擺。隱私在我國具有“準”權利性質。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排除媒體侵害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表達的內容真實;公正評論;所發(fā)表的言論并非指向特定之人。
  第四部分大眾傳播與人格權兩者關系的國外立法與實務考察
  本章主要從學說、立法、司法實務的角度對德國、美國、日本以及英國在人格權與表達自由兩者關系問題

12、上的立場。
  從德國人格保護的整個演變過程來看,正朝著越來越開放的方向發(fā)展。這對媒體來說無疑是一種無形的壓力。在德國,無論是對名譽還是隱私的侵害都不是侵害“絕對權”的行為,該行為“違法”與否,需要通過對雙方的權利(如表達自由與隱私)進行權衡之后才能確定。在司法實務上,法院認定:基本法第1條規(guī)定的人的尊嚴位于憲法價值的頂端。憲法法院明確昭示了民事法律才是處理私法關系的依據,重申了憲法規(guī)范對私人間關系僅具有間接效力,即只能借道民法的

13、概括條款發(fā)揮影響的基本態(tài)度。
  美國對于憲法基本權利對私人間關系之效力奉行的是國家行為理論。根據該理論,只有政府行為才能受到憲法的約束。私人行為只受聯(lián)邦和州一般法律的直接約束。只有當私主體實際上與政府有著某種合作關系,私人行為才可能轉化為政府行為。美國第一修正案確立了表達自由這一基本權利。在人格權立法方面,美國實行的是隱私權中心主義政策。
  《日本民法典》規(guī)定了名譽受法律保護,而隱私則是通過判例納入保護范圍。日本通過戰(zhàn)后

14、修憲,把表達自由納入基本人權之列,并且在憲法中規(guī)定了國民之人格受尊重的原則。在日本,表達自由借助“公共利益”這個中介,在私人間關系中發(fā)揮間接作用。日本最高法院曾經認定與公共利害有關的言論,只要內容屬實的,即不具違法性,不成立侵權行為。
  基本權利保護原本并非英國憲法的固有內容。直到1998年,英國制定《人權法案》。在名譽保護方面,英國目前適用的是1996誹謗法。根據英國誹謗法,誹謗的構成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有關的言論是誹謗性

15、的;(2)該言論指向(針對)原告;(3)該言論已經發(fā)表。在英國,由于憲法與普通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普通法乃是英國憲法的主要淵源,在英國不存在“根本大法”與“一般法”的區(qū)別。表達自由與包括名譽權在內的其他權利是被同等看待的。
  第五部分我國與大眾傳播有關的人格權立法與司法之檢視與建議
  人格尊嚴和言論、出版自由分別得到我國《憲法》的確認,成為憲法的基本權利?!睹穹ㄍ▌t》列有“人身權”專節(jié),對名譽等人格權等作了規(guī)定。有關

16、司法解釋把隱私納入保護范圍。在審理媒體侵害人格權案件中,最高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發(fā)揮著十分顯著的作用。
  我國現行立法為人格權的保護分別提供了公法上和私法上的主要依據。但是,不足之處也至為明顯,表現在:對憲法意義上的人格權與民法意義上的人格權之間的界分缺乏明確的思路;司法機關至今尚未確立處理表達自由基本權利在私人間關系中如何適用的具有先例意義的裁決;對有關公共事務的言論與針對私人生活的言論未加明確區(qū)分等。
  我國應當從以下

17、幾個方面對與大眾傳播相關的人格權立法與司法加以完善:(1)實現我國人格權的立法和司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對接。但人權公約關于基本人權之規(guī)定對私法關系的適用仍然需要借助民法的概括條款才能實現。(2)基本權利規(guī)范不應當直接適用于大眾傳播侵害人格權糾紛。在我國,應堅持憲法規(guī)范的間接效力。表達自由基本權利只有內化為民法自身的價值才能發(fā)揮作用。民法的“公共利益”條款可以作為基本權利對私人間關系發(fā)揮作用的“入口”。(3)“一般人格權”不值得仿效。德國的

18、一般人格權是作為應急之舉而被“創(chuàng)制”出來的,帶有明顯的人為“建構”的成分。在人身權保護規(guī)范方面,我國現有的制度已經超越了19世紀末的德國民法。首先,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并不排斥對一般法益的保護。其次,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對民法中的概括條款的解釋,成功地解決了社會發(fā)展、時代變遷導致的新出現的法益保障訴求;再次,中國特色的司法解釋,起著連接發(fā)展中的社會生活與國家立法的橋梁作用。(4)區(qū)分政治性言論、其它公共性言論、一般性言論與商業(yè)言論。(5)區(qū)分

19、公眾人物與私個人。
  本文的主要創(chuàng)新點在于:(1)首次在媒體侵害人格權方面在憲法與民法之間進行跨學科的系統(tǒng)研究;(2)在憲法權利與私法權利的關系問題上,進一步明確提出并論證了憲法權利不可能高于私法權利;(3)首次把基本權利對私人關系間接效力理論系統(tǒng)地運用于大眾傳播侵害人格權糾紛;(4)首次明確提出表達自由基本權利必須內化為民法自身的價值方可對私法關系發(fā)揮影響;(5)第一次明確提出民法的“公共利益”條款是表達自由基本權利進入私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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