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困境及其出路.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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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在大多數(shù)西方國家,法律解釋總是指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在那里一般沒有司法解釋一說,法律解釋就是司法解釋的代名詞,二者通用。而中國的司法解釋的主體是由法律予以規(guī)定的。從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都規(guī)定,司法解釋的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本文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困境和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

2、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
   它是通過發(fā)布專門的司法解釋文件,或者通過對下級法院提出的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對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進行批復的方式,對法律進行解釋,而不是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通過裁判文書中的說理部分來表現(xiàn)司法者對法律的解釋。并且這種司法解釋在主要形式上與立法機關發(fā)布的立法規(guī)定一樣,都表現(xiàn)為抽象的法律條文,并且實際承擔著彌補法律漏洞、填補法律空白和使法律的原則性規(guī)定具體化以及統(tǒng)一法制的任

3、務,因此常被人稱為“準立法”。它具有特定的表現(xiàn)形式——“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制定成熟以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人民法院報》上。它具有法律效力,起著與法律同等重要的作用,是中國法院和法官每天辦案的直接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發(fā)揮著自己獨特的功能,填補法律空白和漏洞,保持法律適用與社會發(fā)展的同步性;探求立法原意,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證司法公正;統(tǒng)一法制、

4、統(tǒng)一司法尺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功能和作用并不能擺脫它在理論上和實踐中的種種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僭越立法權,與現(xiàn)代法治原則相沖突,違反法律解釋的固有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不能完全滿足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需要,很難保證準確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類司法解釋干涉下級法院獨立審判、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和申訴權。
   之所以會出現(xiàn)以上困境,與以下原因息息相關:法制的不健全與立法的粗陋、過于原則;法律解釋體制的影響

5、;司法機關權力擴張的需要;法院體制行政化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僭越立法權,并不能完全歸咎于司法機關,其中固然有司法機關擴張或濫用其權力的情況存在,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立法機關怠于行使或無力充分及時行使其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致使立法粗陋,不敷應用,導致了社會現(xiàn)實客觀上存在對司法解釋的迫切需求。所以立法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其立法職責,不斷提高立法技術,提供優(yōu)質、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而且防范和處理越權司法解釋,對于規(guī)范不斷呈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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