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檢察機關對強制偵查的司法審查.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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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強制偵查在偵查活動中占據(jù)重要地位。為有效打擊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必須享有拘傳、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對人對物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權的行使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對嫌疑人使用一些強制偵查措施。但是,強制手段大都涉及公民的各種權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或程序保障措施,偵查權的運作就可能成為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威脅公民的安全,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處于被追訴的地位,其訴訟權利和人身安危更是極易受到國家有組織的暴力行為的侵犯。近

2、年來,我國的人權保護狀況得到了極大的改善,但不可否認,公民的自由、財產、隱私等憲法權利沒有得到完全的尊重,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受地方保護、利益驅動、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濫用偵查權,包括在偵查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隨意凍結扣押財產甚至肆意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還沒有得到根本的遏制,制度性原因就在于我國刑事訴訟中關于偵查的構造設計存在缺陷,偵查程序特別是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財產隱私權利的強制偵查程序基本處于亞控制狀態(tài),刑事偵查權缺乏有效的法律控制體

3、系。
  本文專門對西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強制偵查的法律控制制度進行了比較、考察。各國為防止偵查權的濫用,實現(xiàn)強制偵查的功能最大化和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上的最小化,達到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普遍對強制偵查進行規(guī)制,其中主要手段之一是司法審查,即實行“令狀主義”原則,除現(xiàn)行犯和緊急情況外,偵查機構和偵查官員進行的所有涉及公民人身權、財產權、隱私權的強制性偵查活動,必須獲得一個中立的司法機構的授權。此外,還設置了司法救濟程序,嫌疑人及

4、其辯護人如果對有關強制偵查措施不服,可以向一個中立的司法機構或司法官提起訴訟,在訴訟中,由原作出強制偵查措施決定的法官和有關機構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強制偵查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并由該中立的司法機構或司法官做出最后的裁決,決定是否維持或撤銷強制措施。這些制度,同時還得到了國際法的認可。相比之下,我國對強制偵查的法律規(guī)定則存在諸如強制偵查的體系不完善、逮捕以外的強制偵查缺少司法授權程序、對違法強制偵查缺乏必要的司法救濟等等明顯的缺陷,

5、不僅與國際法原則相沖突,而且不符合權力制衡、正當程序的理念。在比較研究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對我國強制偵查的司法審查制度進行研究,認為在我國,加強對強制偵查的監(jiān)督和制約已經成為法律界的共識,但在強制偵查的法律控制的途徑即司法審查的模式上,則存在著“審判機關”還是“檢察機關”的主體之爭。由審判機關對強制偵查進行司法審查,是對國外令狀制度的直接借鑒,能直接跟國際法律制度“接軌”,也不存在與國際法準則相沖突的問題;而且,法官具有的中立性及裁判角

6、色,一般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但本文認為,建立以“審判機關”為主體的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存在著不可逾越的鴻溝。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只會導致事實上先定后審的嚴重后果。這是因為我國實行的是法院獨立而不是法官獨立。要避免先定后審,必須再造一個法院。而且,我國的法院不是“三權分立”憲政意義上的司法機關,不具有與行政、立法權分權制衡的獨立性、中立性。在我國現(xiàn)有的政治體制下,在法院自身尚談不上嚴格獨立的語境下,無論在其體內還是體外再造一個獨

7、立的審判機構的設想,很難說具有現(xiàn)實指導意義。要想在審判機制及配套制度上要促成“法官獨立”,則需要一個相對漫長的培養(yǎng)過程。此外,還面臨修改憲法、改造政權機構等問題??紤]到我國的憲政體制和司法現(xiàn)狀,強化由檢察機關對強制偵查的控制,建立檢察機關為主體的司法審查審查制度,是一個相對合理、更加切合實際的選擇模式。這是由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法律屬性和憲法地位所決定的。在我國,檢察機關是獨立于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的第四權,檢察權是獨立的國家

8、權力。具體到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雖然行使追訴的權力,但不可能與國外特別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實行檢警一體。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檢察機關與行使偵查權力的警察機關保持距離,進而對偵查活動實行有力的法律控制。檢察官不是單純的追訴機關,他代表的是法律,負有客觀公正義務,是法官之前的法官。對偵查機關而言,訴訟地位相當于一些國家的預審法官,在我國的偵查程序中構成以檢察官為中心、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為相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的合理而有效的三角形訴訟結構。

9、而且,檢察機關實行司法審查,具有豐富的本土資源,從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看,我國的檢察機關實際行使著類似國外的司法審查職能,這對我們偵查制度的設計是十分重要的。當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審查的模式,也必定會面臨一些問題需要予以解決,如與國際法接軌的問題、檢察官的中立性問題等。本文在對這些問題粗淺探討的基礎上,從對強制偵查措施的審查范圍、審查程序、配套制度設計等方面,就我國建立強制偵查檢察審查制度提出了一些初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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