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法律研究——以金融機構參與的耕地信托實踐為視角.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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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8億畝耕地問題歷來是我國“三農”問題所關注的核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現(xiàn)代農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如何推進耕地資源合理配置,并使其與其他社會資源有機整合,日益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熱點話題。實踐證明,農業(yè)的發(fā)展須遵循市場化規(guī)律,在堅持耕地的集體所有權,保障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結合社會實際,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新型流轉,并由此建立健全更為多元的耕地生產經營模式,探索金融對農業(yè)支持的有益路徑,從而形成適度規(guī)模農業(yè),促進現(xiàn)代化

2、農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相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互換、出租等傳統(tǒng)的流轉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作為一種具有顯著金融創(chuàng)新成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其雖然未在《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被明確列舉,但因其將耕地資源與金融資本相結合,并使耕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與耕地經營有機連接,而體現(xiàn)出了其對發(fā)展適度規(guī)模農業(yè)的更好適應性。這種基于耕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信托,也可簡稱為耕地信托,其既是一種新型的耕地流轉方式,也是一種新型的耕地經

3、營模式。一方面,耕地信托在確保耕地的集體所有權和承包關系穩(wěn)定的基礎上,較好地實現(xiàn)了耕地資源的集約化配置與耕地的經營利用方式的進一步放活,對當前的現(xiàn)代農業(yè)建設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其也因金融資本參與導致結構復雜,而較傳統(tǒng)耕地流轉經營模式具有更高的交易風險。法律的滯后無法束縛實踐的腳步,但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必將促進社會實踐朝更為規(guī)范、穩(wěn)健的方向前行。就受益權而言,耕地信托包含土地類受益權和資金類受益權,并由此形成二元信托結構,相應的法律

4、制度設計需遵循信托的一般規(guī)則以及集合資金信托的特別要求,而當前該類信托尚未全面納入法律解讀與規(guī)范的視野,故而也因此亟需進行法律層面的規(guī)則梳理與思考。本文即是以此為目標,立足相關信托交易實踐,厘清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著力在民商事法律制度層面展開解析與思考。
  除導論與結論外,論文包含六個部分。第一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本土背景”。鑒于本文以耕地信托實踐為視角,述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所對應的土地類型均以耕地為限,故

5、筆者通過運用歷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對建國以來的耕地制度變遷進行了梳理,歸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確立與發(fā)展的歷史進程。由此,提出在市場化漸進中,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始終要在堅持政治功能的基礎上,實現(xiàn)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的統(tǒng)一,并對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所出現(xiàn)的耕地撂荒、耕地利用的細碎化、耕地經營模式的與時俱進、耕地生產經營的金融支持、耕地生產經營的環(huán)境保護問題進行了審視。此外,通過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初期探索的解析,可以發(fā)現(xiàn)其有些僅有信

6、托之名,而非實質上的信托,或有些已類似于信托法中的信托,但缺乏金融參與與融資功能。
  第二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內涵解讀”。通過對當前中信信托安徽帝元耕地信托項目相關社會實踐的解析,明確了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是由土地類受益權和資金類受益權復合而成的二元信托結構。并以對境外土地信托制度進行歷史考察與比較分析為基礎,對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內涵與進行了解析。從而可以得出實踐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系由金融信托機構直接參與的

7、結構化自益信托。此外,本文認為耕地信托對應的信托財產以耕地用益為內容的資產包,且該類信托并不消滅了原承發(fā)包關系,與當前宏觀政策呼應。
  第三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目標定位”。通過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特征以及制度優(yōu)勢分析,得出其有利于發(fā)揮土地管理功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協(xié)調耕地信托當事人的經濟利益關系;有利于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有利于實現(xiàn)適度規(guī)模經營和促進專業(yè)分工,并由此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法律制度設計的定位要

8、以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適度規(guī)模農業(yè)的發(fā)展、推進現(xiàn)代化生態(tài)農業(yè)建設為根本。
  第四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設立制度”。從信托目的合法性、信托財產獨立、信托財產上的權利與利益分離等信托的一般原則入手,通過對信托設立前的耕地用益歸集的法律關系解讀、信托設立時對于信托目的的要求、信托財產的內容與性質、信托設立時的兩類當事人的分析以及信托變更和終止制度的梳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設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問題進行了系

9、統(tǒng)的描述。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作為一種結構化信托,信托財產由土地部分與資金部分兩部分組成,就土地部分而言,其所對應的信托財產因耕地用益歸集的模式不同,既可以是體現(xiàn)為受流轉方享有的以耕地用益為內容的債權,也可以是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因我國信托并不發(fā)生信托財產權屬移轉,僅系一種財產委托管理關系,故并不因信托前的流轉歸集程序與信托的設立而消滅了原承發(fā)包關系。
  第五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財產登記制度”

10、。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資金部分無信托財產登記要求。土地部分中,因復合歸集模式而析出的債權資產包也無信托財產登記要求;因單純歸集模式而析出的物權資產包,即以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信托財產的,應進行信托財產登記?;谖覈恋爻邪洜I權信托的實踐以及當前該類信托登記在制度設計上仍有所缺位的現(xiàn)實,本文提出委托人和受托人應為耕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登記的共同申請人,以土地標示、土地性質、信托條款、訂立信托契約人的詳細情況等為登記內容。在登記機構的確立

11、上,本文基于與現(xiàn)實財產登記情況對接的考慮,建議由農業(yè)行政管理機構作為耕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財產登記機構,要求其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在登記錯誤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部分“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的運營制度”。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運營過程中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配置,形成制衡,從而妥善界定信托當事人的對內、對外關系,并明確了受托人的禁止行為和相應的責任。鑒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信托因其涉及耕地與環(huán)境保護的特殊性,在特定的條件下為保障基本農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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