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意義物侵害之精神損害賠償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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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次立法的突破是對特定紀念物品中的人格利益保護。對于財產類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夠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即當一個物品或者財產是一個特殊紀念物品的時候,這個特定紀念物品就包含了人格利益因素。特定的紀念物品中所包含的人格利益因素因為財產損害,而使這個人格利益因素受到損害的時候,也可以請求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來保

2、護。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边@一規(guī)定將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范圍擴大化,在財產權侵害的領域中又納入對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等民事權利保護的民事責任制度,該規(guī)定意義重大。
   但是,在肯定上述內容的同時,我們還認識到,在我國現(xiàn)階段侵害財產權的精神損害救濟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

3、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這一規(guī)定涵蓋面較窄,難以表達被侵害人的“苦痛”。為了使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更好的保護,進一步完善精神損害賠償領域的民事責任制度,完全有必要在我國現(xiàn)有法律的基礎上擴大確立侵害財產權中特定意義物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范圍。本文將結合國外有關方面的立法規(guī)定與研究現(xiàn)狀,著手從財產權的類型進行分析,從而得以論證財產權侵害中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意義物品遭受侵害所產生精神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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