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共犯的共生模式探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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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論文運用層進式的行文思路,先逐項分析了刑法總論中有關共同犯罪的眾多概念,再結合瀆職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礎性關系及形式的內(nèi)容,最終確定了非身份犯可以構成瀆職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但是無法成立共同實行犯;并以走私罪與放縱走私罪的罪名確定爭議為典型例證,引出在身份犯與非身份犯罪名難以確定時啟用的瀆職犯罪共生模式。并結合犯罪構成一般原理、共同犯罪原理、競合犯相關原理,分辨各種不同的情況進行細化討論,以實現(xiàn)從本質上對瀆職犯罪中身份犯與

2、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罪名的確定問題予以解決。本篇論文筆者擬從三個部分展開,具體內(nèi)容和思路如下: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與身份犯概述。首先,分析共犯中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共犯的分類,身份犯的涵義及特征;同時針對現(xiàn)今我國刑事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對身份犯共犯問題規(guī)定的爭議及空白提出筆者自己的想法和建議。
  第二部分,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的共犯形式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現(xiàn)為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等。非身份犯是否能夠構成瀆職罪

3、的共犯?以何種形式進入共犯關系?首先,對于非身份犯能否構成瀆職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筆者支持肯定說的主張;其次,對于非身份犯能否成立瀆職犯罪的共同實行犯,存在肯定說、否定說和折中說三種主張,筆者支持否定說。
  第三部分,瀆職罪中身份犯與非身份犯的定性與罪名確定原則。當身份犯與非身份犯實行了共同犯罪之后應當分別如何定罪?筆者認為,正確的分析路徑是應當將這種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類的專屬性特點歸納為瀆職犯罪的共生模式,在清楚了共生模式產(chǎn)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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