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規(guī)制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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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1世紀是海洋的世紀,作為一個海洋大國,加拿大對海洋的開發(fā)利用促進了海洋經濟的迅速發(fā)展,為國家的發(fā)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石油是目前世界上最為重要的戰(zhàn)略資源,海上航運業(yè)的發(fā)展為石油進出口貿易帶來了便利,然而隨著大型油輪數量的增多和石油運輸業(yè)的蓬勃發(fā)展,海上船舶油污事故頻繁發(fā)生。船舶油污事故給石油運輸合同的雙方、油污區(qū)域居民和海洋環(huán)境都造成巨大損害,由此帶來的損害賠償需要法律進行規(guī)制。
  在世界范圍內,加拿大屬于較早建立船舶油污損害

2、賠償法律制度的少數國家之一。在法律制度模式選擇上,加拿大摒棄了國際公約直接適用模式和完全依靠國內立法模式,建立了獨特的“雙軌制”,即國際公約與國內立法相結合的法律模式。在國際法層面,加拿大積極加入規(guī)范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問題的國際公約,是《國際防止海上油污染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和《關于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公約》等幾大重要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在國

3、內法層面,加拿大建立了以《航運法》和《海事責任法》為代表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國內立法體系,對公約外船舶和公約內船舶的法律適用和調整范圍進行了明確劃分。
  具體到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內容,加拿大實行雙重賠償義務主體制。首先,船舶所有人是油污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主體,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確立有效減輕了船舶所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使船舶所有人與強制責任保險人共同成為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第一重賠償義務主體;其次,為了協調石油運輸各方利益平衡,

4、對油污受害人的索賠權進行充分保障,船舶油污賠償基金制度應運而生。加拿大的雙重基金模式是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的一大特色,在加入國際油污賠償基金體系的基礎上,結合國內海事實踐建立了船源油污基金制度,這兩大基金共同構成了加拿大油污損害賠償的第二重義務主體。對于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加拿大國內法的規(guī)定與國際公約基本保持一致,包括財產損害賠償、清污防污費用賠償、環(huán)境損害賠償和純經濟損失賠償等幾大方面。海事責任限制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加拿大船舶油污

5、損害賠償制度也不例外。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之下,除非符合免責事由之規(guī)定,賠償義務主體應當在不論過錯與否的情況下對油污受害人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加拿大《海事責任法》對公約外船舶和公約內船舶分別規(guī)定了損害賠償的責任限額,建立了責任限額基金制度。
  加拿大現行的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制度體系較為成熟和健全,這與歷次大型船舶油污事故的推動作用密不可分。加拿大先進的制度理念和良好的制度運轉對其他國家具有指導意義,特別是為我國這種航運業(yè)快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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