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CISG在香港的適用.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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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基于香港特殊的法律地位,《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情況一直沒有明文規(guī)定。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有的國家承認《公約》適用于香港地區(qū),有的國家則否認《公約》適用于香港地區(qū)。國際司法實踐中有許多有關《公約》在香港適用的案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個案例,一個是美國CNA公司訴科龍國際(香港)案,一個是法國的電信產品案。從這兩個案例判決理由中可以看出,美國法院認為在對待涉及香港當事人的案件中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法國法院則持相反的觀點

2、。
  事實上,《公約》在香港適用不明的問題由來已久,主要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1997年之前,由于英國并不是《公約》的締約方,所以當時在英國統(tǒng)治之下的香港自然也是不能適用《公約》的,但是香港回歸后中國政府也并未按照《公約》規(guī)定做出聲明,聲明《公約》是否適用于香港地區(qū),自此,《公約》在香港適用的問題便不甚明確,于是從而造成了各國在司法實踐中在此問題上態(tài)度不一。
  在香港能否適用《公約》的問題上,學界爭論不一。從當前的實際來

3、看,不論我國是否根據公約第93條第(1)款做出聲明與否,香港應當是可以適用《公約》的。其主要依據如下:第一,香港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不可爭辯;第二,根據《公約》第93條第(1)款的規(guī)定,香港完全符合公約第93條中關于領土單位的定義,而且《公約》第93條做出聲明針對的是一國不希望《公約》適用于其全部領土單位的情況,既然我國未做出任何關于《公約》是否適用于香港的聲明,而香港又符合《公約》中關于領土單位的定義,那么《公

4、約》自然應當是適用于香港地區(qū)的。
  《公約》要在香港適用主要有以下兩個問題,一個是適用的方式,另一個是《公約》保留在香港的效力。目前,《公約》在香港的適用只能通過轉化適用的方式進行。具體適用中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在涉及香港當事人和內地當事人案件的適用,二是在涉及香港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案件中的適用。至于《公約》的保留在香港的效力問題,應當結合中國政府在過渡時期處理國際條約保留問題的三原則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結合三原則進行分析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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