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婚姻自由原則畢業(yè)論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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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b>  湖南省高等教育</b></p><p><b>  自學考試畢業(yè)論文</b></p><p><b>  論婚姻自由原則</b></p><p>  專 業(yè) 經(jīng)濟法 </p><p>  考 籍 號 4 &

2、lt;/p><p>  姓 名 </p><p>  電 話 </p><p>  聯(lián)系地址 湖南師大法學院 </p><p>  指導老師 </p><p>  湖南師范大學自學考試辦公室</p><p>  二零一二

3、 年 十 月</p><p><b>  目 錄</b></p><p>  中文摘要……………………………………………………………(1)</p><p>  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質 ………………………………………(2)</p><p>  婚姻自由的相對性 ……………………………………………(3)</p&g

4、t;<p>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約束………………………………………(3)</p><p>  2.2婚姻關系的道德約束………………………………………(5)</p><p>  3.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現(xiàn)形式………………………………………(5)</p><p>  3.1包辦婚姻……………………………………………………(6)</p><

5、;p>  3.2買賣婚姻……………………………………………………(7)</p><p>  3.3借婚姻索取財物……………………………………………(7)</p><p>  4.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立法現(xiàn)狀及完善建議……………………(6)</p><p>  4.1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立法現(xiàn)狀……………………………(8)</p><p> 

6、 4.2我國婚姻自由原則面臨的困境……………………………(8)</p><p>  4.3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完善建議……………………………(10)</p><p>  結語…………………………………………………………………(13)</p><p>  參考文獻……………………………………………………………(14)</p><p><b&

7、gt;  論婚姻自由原則</b></p><p>  專業(yè):經(jīng)濟法 考籍號:4 姓名:周滿紅</p><p><b>  摘 要</b></p><p>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

8、由……的婚姻制度?!泵穹ㄍ▌t第103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钡牵榧s解除后大量財產(chǎn)糾紛的出現(xiàn)嚴重沖擊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在實務中法院陷入了兩難境地。本文主要從不同主體入手集中探討如何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的婚姻自由之婚約立法從而提出相關建議。</p><p>  關鍵詞:婚姻自由,表現(xiàn)形式,婚約,,相對性,相關建議</p>

9、<p>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本質</p><p>  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為婚姻的本質屬性。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這一概念本身包含著兩層含義: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如禁止知悉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

10、親、以及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人結婚等。</p><p>  婚姻自由它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就是婚姻當事人依據(jù)本人的意愿決定是否結婚,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公民享有了結婚自由,可以自主的選擇是否結婚、與誰結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強制婚姻等都是對結婚自由這一權利的侵犯,是為法律所不容的。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離婚自由,就是婚姻當事人有

11、權自主決定自己的離婚問題。公民享有了離婚自由,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離婚,何時離婚。</p><p>  首先,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chǎn)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表現(xiàn),也是憲法規(guī)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國《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xiàn)行《婚姻法》第2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梢?,婚姻自由

12、是由法律所規(guī)定并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1]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p><p>  其次,婚姻自由是人身權,又稱非財產(chǎn)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身份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chǎn)的內(nèi)容,與主體

13、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橐龅木喗Y會產(chǎn)生人身權中的親屬關系,如婆媳關系、姑嫂關系等。這種親屬關系因婚姻中一方的死亡而消滅。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即告中止。會因婚姻關系的結束,而帶來的親屬關系的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它不直接具有財產(chǎn)內(nèi)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一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chǎn)的方式予以救濟。[7]人身權可表現(xiàn)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親權就是身份權利的體現(xiàn)。人身權利與作為權

14、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guī)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親權、監(jiān)護權只要不被法律剝奪或因故不能行使外,一直屬于具有親權和能行使這一權利的人。</p><p>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這些權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轉讓、繼承。公民有權決定自己結婚與否,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有權決定自己與他人結婚或不結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礙公民行使這項權利。</p><p&g

15、t;  2.婚姻自由的相對性</p><p>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婚姻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而上相對的自由?;橐鍪浅闪⒓彝サ那疤?,家庭是社會肌體的細胞。在社會主義社會中, 家庭擔負著多方面的重要職能,家庭不僅是人口再生產(chǎn)的單位,而且是教育單位和消費的經(jīng)濟單位,隨著我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 越來越多的家庭還具有一定的組織生產(chǎn)的職能。如何處理婚姻關系, 決不是個人的私事,而是關系對方的、關系到下一代的、關系到社會

16、的重要問題。由于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社會物質財富還不很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很高,人們在婚姻問題上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舊思想、舊傳統(tǒng)、舊習慣, 因而兩性關系還不能成為社會無需干涉的事情。因為,無論是締結婚姻關系還是結束婚姻關系,這種選擇的自由都要受各種因素的約束,具體來說,有以下約束。</p><p>  2.1婚姻自由的法律約束</p><p>  結婚自由的法律約束是為了防

17、止婚姻自由權的濫用,以及在綜合考慮了中國公民的生理、心理條件與我國國情后,我國《婚姻法》要求結婚必須達到三個要件,第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第二,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在禁止性規(guī)定中,《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边@一規(guī)定,是對舊社會只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當事人沒

18、有婚姻自主權的否定,對消除某些落后地區(qū)仍然存在的陋習,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第7條還規(guī)定:“一,直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一般而言,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未經(jīng)治愈的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癡呆等。此舉則是為了優(yōu)生優(yōu)育。</p><p>  離婚自由的法律約束是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要求,[3]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離婚時須達成離婚合意,有書面的離婚協(xié)議,

19、對子女和財產(chǎn)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后才會發(fā)給離婚證。而男女一方選擇裁判離婚,人民法院審理時,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感情破裂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情形。 從保護婦女和胎兒、嬰兒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法律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加以限制,《婚姻法》第3

20、4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對現(xiàn)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的保護,對其配偶的離婚請求權加以限制。在離婚的問題上,《婚姻法》第33條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這些法律規(guī)定對結婚和離婚所作的限制,是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真正實現(xiàn),保障在人們獲得了結婚自由、離婚自由權利的同時不侵害他人的權利。 </p><p>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法律約束《婚姻法》第3條規(guī)定:“禁止

21、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這一禁止性規(guī)定是對實際履行婚姻自由的有效保障。</p><p>  2.2婚姻關系的道德約束</p><p>  現(xiàn)代人在婚姻戀愛觀方面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原先諸如“性生活不協(xié)調(diào)”、缺乏“情感投資”、“精神傷害”等不愿被提及的問題,現(xiàn)在都被冠冕堂皇地作為了離婚的重要理由。一些夫妻覺得兩人不合適了就離婚,因為

22、他們決不會像父輩那樣勉強自己,忍受沒有感情的婚姻。不過,近年來離婚率上升引起了人們的擔憂。首先是夫妻間缺乏寬容和忍讓,缺乏理解和自我犧牲,缺乏責任感使之成為許多家庭崩潰的原因;其次是“婚外戀”成了一些家庭生活中的一團亂麻,通過離婚達到理清這團亂麻常常是這些家庭無奈的選擇。這種離婚行為,雖然是法律允許的,但仔細推究,卻缺乏道德支撐。因而對家庭來說是一種不幸,對社會公眾來說是一種困惑與不平。所以說,在規(guī)范和調(diào)整婚姻家庭關系中,道德和法律是缺

23、一不可的,只有在約之以法的同時束之以德,才能使千千萬萬個婚姻家庭更加和諧美好,讓社會更加文明進步。</p><p>  曾參與過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教授巫昌禎說:“家庭是倫理的實體,調(diào)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是一部帶有鮮明倫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規(guī)定的義務,也是道德的要求?!遍L期從事倫理學研究的中國社科院哲學研究所研究員陳瑛認為,“包二奶”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還是道德問題,在受到法律的約束和

24、制裁的同時還要受到道德的譴責。</p><p>  因而提倡家庭婚姻道德,發(fā)揮道德在婚姻家庭中的影響,將能彌補法律的不足和缺陷。只有提倡婚姻家庭道德建設,才可為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貫徹實施鋪平道路</p><p><b>  。</b></p><p>  3. 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現(xiàn)形式</p><p>  我國《婚姻法》

25、第3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現(xiàn)象仍然沒有絕跡,特別是在有些偏遠的貧困地區(qū),反而越演越烈。具體形式有:</p><p><b>  3.1包辦婚姻</b></p><p>  

26、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違背當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如父母不顧女兒的反對,堅持讓女兒定親,強迫她出嫁。主要表現(xiàn)為換婚和童養(yǎng)媳兩種形式 第一種,換婚一般是指父母用女兒換媳婦,男子用姐妹換妻子。以婦女為交換,違反婦女意愿為特征的,通常都是具包辦、強迫的性質,它是包辦婚姻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多發(fā)生在經(jīng)濟落后,社會發(fā)展較閉塞的農(nóng)村地區(qū),當一個成年男子沒有經(jīng)濟實力來成婚時,就用自己的姐妹交換來換娶妻子,是一種以人

27、代財?shù)姆绞?;或者是當兩個成年男子都沒有經(jīng)濟實力成婚時,由父母作主通過女兒的互換來作媳婦,是一種人易人的方式。被換婚的大多數(shù)婦女是為了讓自己的兄或弟能為家里傳宗接代,而被迫答應嫁與對方的。例如發(fā)生在我國一個農(nóng)村家庭的一個案件。郭老漢為了給自己唯一的寶貝兒子娶上媳婦,忍痛答應了一樁“三全齊美”的親事:尹姑娘作自己的兒媳,郭家大閨女嫁給尹家姑娘的哥哥,二閨女嫁給媒人的兒子。不料,尹家姑娘進門后根本不把自己的傻丈夫放在眼里,而與自己的舊情人相親

28、相愛的。事情公開后,尹家姑娘向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并獲得離婚。郭老漢受此打擊,喪失理智,強行拉著自己兩個已懷孕的女兒去</p><p><b>  3.2買賣婚姻</b></p><p>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如父母為給自己的兒子結婚籌集財物,不顧女兒反對,以索取大量財物為條件,為女兒定下親事,強迫其出嫁的行為。買賣婚姻在現(xiàn)

29、實生活中主要表現(xiàn)形式有3種: 第一種.父母索取錢財。有的父母將女兒視自己的“搖錢樹”,公開要“彩禮”或者是“聘禮”,少則幾百,多則上千,甚至幾萬,至于女兒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則不會去考慮。 第二種.拐賣婦女而形成的買賣婚姻。社會上有一些專門從事拐賣婦女的人販子,這些人將婦女賣到一些邊遠、貧困地區(qū)條件不好的男子為妻。 第三種.既騙婚又騙財?shù)男问健=鼛啄陙?,一些人勾結起來,先以介紹對象為名,將女方介紹給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錢財

30、,將錢財騙到手后想方設法讓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財全無。有的婦女自愿把自己賣給男方家做媳婦,待掌握了一定錢財?shù)臅r候,便逃得不知去向。</p><p>  3.3借婚姻索取財物</p><p>  借婚姻索取財物主要是女方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借婚姻為由向男索要財物作為結婚的先決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是違背社會主義婚姻的基本要求,于違法行為,受到我國婚姻法的禁止和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在現(xiàn)

31、實生活中,涉及面廣,影響范圍大,危害性不可忽視,它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妨害了婚姻自由原由的貫徹,往往給社會一些青年的婚事和婚后生活造成種種困難,借婚姻索取財物之人不是正當?shù)匦惺够橐鲎杂傻臋嗬?,而借婚姻自由之名濫用權利。有的甚至將自己當作特價的商品,這有悖于婚姻自由的本意,違反了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對此應對借婚姻索取財物的人進行批評教育,改正錯誤。</p><p>  4.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立法現(xiàn)狀及相

32、關建議</p><p>  4.1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立法現(xiàn)狀</p><p>  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婚姻自由原則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憲法》第49條規(guī)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薄痘橐龇ā返?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盵6]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薄睹穹ㄍ▌t》

33、第103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lt;/p><p>  可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橐鲎杂墒菍Ψ饨ㄉ鐣k買賣婚姻斗爭的產(chǎn)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表現(xiàn),也是憲法規(guī)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

34、下次有斯徒刑?!?lt;/p><p>  4.2我國婚姻自由原則面臨的困境</p><p>  婚約在我國可謂源遠流長,自西周王朝創(chuàng)立“六禮”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歷史。然至今日,民間的婚約依然大量普遍的存在,而我國婚姻法卻對此未做規(guī)定?;橐龇ǖ?條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則第103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钡?,

35、婚約解除后大量財產(chǎn)糾紛的出現(xiàn)嚴重沖擊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利,在實務中法院陷入了兩難境地。因此,將婚約納入法律調(diào)整的軌道首先是依法治國和嚴格保障當事人婚姻自由的要求。</p><p>  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jīng)歷了早期型婚約與晚期型婚約兩個發(fā)展階段。在古代社會的早期型婚約中,訂婚是結婚的必經(jīng)程序,婚約被賦予強大的法律效力,無故毀約將受到法律制裁。在我國古代禮制中,“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征都與婚約有關。古巴比倫

36、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中也有“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立契約,則此婦非其妻”的規(guī)定。</p><p>  晚期型婚約指近、現(xiàn)代社會的婚約,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建立和“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滲透到婚姻家庭領域,婚約的訂立不再是結婚的必經(jīng)程序,而成為一種習慣程序,婚約的效力也大大減弱,毀約也不再承擔法律責任。如《墨西哥民法典》第142條規(guī)定,“不能對婚約中不遵守約定的行為規(guī)定任何處罰措施?!盵2]</p>

37、;<p>  從我國現(xiàn)代婚姻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立法對婚約采取了以下的態(tài)度是法律對婚約“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是否訂婚,完全由男女雙方自愿決定。男女雙方?jīng)]有婚約,可以依法直接結婚。男女雙方訂有婚約,也無必須結婚的義務,任何一方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解除婚約。其次規(guī)定婚約訂立者應達到一定的年齡。最后雖然訂婚并不產(chǎn)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訂立婚約之目的是為了將來結婚,所以婚約的

38、訂立者必須具有一定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認識到婚約的法律意義,并自愿做出是否訂立婚約的決定。   對于這種民間常見的婚約,我國法律則采取了一種“既不禁止,也不加以保護”的回避態(tài)度,將使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立法出現(xiàn)空白。實事求是一直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定法律時始終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所以,“進行婚姻家庭立法,必須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尊重社會現(xiàn)實和中國國情,把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的客觀規(guī)律正確反映在法律規(guī)范之中,這是立法導向的現(xiàn)實性定位?!?[5]婚約

39、反映了我國婚姻傳統(tǒng)中的民族性、地域性及歷史延續(xù)性。作為一個立法者,不能對婚約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采取熟視無睹的態(tài)度。否則,現(xiàn)實與法律的脫節(jié)必將滋生更多</p><p>  4.3我國婚姻自由原則的完善建議</p><p>  為了正確處理婚約解除后的財物糾紛,筆者認為,首先應當對婚約期間所給付的財物作一個定性的分析。因為不同性質的財物,其存在的法律依據(jù)是不同的,一旦婚約得以解除,其處理方式便

40、有所不同。筆者就此分述如下。</p><p>  對借婚姻索取財物及婚約解除后的處理</p><p>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這里的借婚姻索取財物,“指當事人一方以索取一定的財物作為結婚條件的行為之所以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因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實質上是男女雙方人財交換的婚配方式,往往將男女雙方的婚姻建立在金錢基礎上,并非以

41、感情為基礎。即使雙方以后結婚,也為婚后的夫妻關系蒙上了陰影。一些家庭分裂的隱患在一方索取大量財物時就開始萌動了。它不但違背了給付財物一方的真實意愿,是一種無效的民事行為,而且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種違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guī)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在雙方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筆者認為,當婚約解除后,借

42、婚姻索取的財物屬于不當?shù)美?,并且應當全部返還。</p><p>  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沒有合法根據(jù),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得到利益叫不當?shù)美?。民法設立不當?shù)美畟牧⒎康氖菫榱司S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關系。不當?shù)美畟臉嫵梢?,大致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方獲得財產(chǎn)利益,他方受到財產(chǎn)損失;一方受損與他方受益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一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jù)。就借婚姻索取的財物而言,這是基于給付而發(fā)

43、生的不當?shù)美?。索取方得到一定的財物,而被索取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給付財物,因此而遭受相應的財產(chǎn)損失,這二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并且索取方獲得財物不管是在訂立婚約時還是在婚約解除后,都沒有合法的根據(jù)。所以,婚約解除后,索取方依然占有被索取方的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shù)美?,婚約解除后,因借婚姻而索取的財物應當全額返還。 </p><p>  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以使得利人返還其不當?shù)美麨槟康?,以追?/p>

44、法律上的公平價值。這里的不當?shù)美ㄔ锖玩芟?。需要指出的是,得利人的返還義務因善意和惡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得利人的返還義務限于現(xiàn)存利益,如果利益不存在,免除返還義務。而惡意得利人應將所得利益及孳息一并返還,利益不存在并不能成為其免除返還義務的理由。如果得利人怠于收取孳息,還應當賠償受損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返還所受利益后仍不足以補償受損人的損失,得利人應當賠償不足部分。就借婚姻索取的財物而言,可能有家電、首飾、汽車、房子等,這些財物當中

45、有的會因使用而折舊,有的會有遺失的可能,有的財物還有產(chǎn)生孳息的可能。索取人在索取財物時的主觀惡意是不容置疑的,婚姻解除后明知其無合法占有的依據(jù)仍然占有,其主觀惡意也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其返還義務應是全額返還。如果因此給被索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果給付的財物產(chǎn)生了孳息,在返還財物的同時還應當返還孳息?;榧s解除后,接受彩禮的一方構成不當?shù)美?,應當返還。[4]如《德國民法典》第1301條規(guī)定,“不履行結婚時,婚約當事人雙方得依不當?shù)美?/p>

46、的規(guī)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或為婚約的表記而</p><p>  第二,對其他財物糾紛的處理</p><p>  男女雙方在訂婚時往往會舉行儀式,操辦宴席,這也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便會因此支付一大筆費用甚至負擔債務。一旦婚約解除,能否要求對方給予賠償,這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shù)脑?,將會激化雙方的矛盾,破壞和諧的社會關系。就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借鑒國外關于把婚

47、約視為一種契約的做法,當婚約解除后,要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實,我國的合同法中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這已經(jīng)從另外一個方面默示了婚約的契約性質。</p><p>  第三,婚約期間共同財產(chǎn)的處理</p><p>  婚約期間,如果男女雙方已經(jīng)同居,便會由于財物的合并、資金的共用以及共同投資等產(chǎn)生共同財產(chǎn)。雖然,這時候男女雙方已經(jīng)同

48、居,但因此形成的共同財產(chǎn)并不應當被視為共有。原因很簡單,因為這時的男女雙方不具有夫妻身份關系,不具備法定的共同共有的前提條件。所以,男女雙方這時的財產(chǎn)所有權仍然歸各自所有,具有獨立性。一旦婚約解除,男女雙方對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關系有約定的,就按約定處理。即使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仍然應屬于按份共有,依據(jù)比例進行分割。</p><p>  第四,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p><p>  值得探

49、討的是,婚約解除以后,女方對男方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應當?shù)玫街С?。從理論上說,這是不應當?shù)玫街С值?。因為,婚約成立以后,男女雙方通過彼此的了解,認為對方不適合做自己的終生伴侶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解除婚約也是符合婚姻法上自由原則的行為?;榧s期間,男女雙方同居的現(xiàn)象不在少數(shù)。從婚姻自由的原則的角度來看,同居現(xiàn)象并不是一種不能容忍的另類,這種存在是合理的。即使女方因為同居懷孕而流產(chǎn),男女雙方也都有責任,女方不應當將責任完全歸咎于男方,

50、自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因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不但于法無據(jù),而且有失公平。如果說要男方賠償“青春損失”,更是說不過去的,雙方都為談情說愛消耗了青春和時間。</p><p>  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對婚約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因婚約解除而產(chǎn)生的民事糾紛在現(xiàn)實生活中已不少見。為了更好地協(xié)調(diào)人們之間的關系,化解種種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我們應當早日將婚約納入法律調(diào)整的范圍,以建立更加和諧的社會。</p&g

51、t;<p>  恩格斯提出:“男女互相愛慕是締結婚姻的唯一動機,只有繼續(xù)保持愛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同時又指出了“普遍實現(xiàn)這種愛情婚姻所需的社會條件是在消滅資產(chǎn)階級的生產(chǎn)關系,消滅了私有制,男女兩性社會地位完全平等,家庭職能全部社會化,從而將一切顧慮消除以后,婚姻自由才能充分、全地實現(xiàn)?!辈徽撌呛畏N形式的借婚姻索取財物以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貫徹婚姻自由的嚴重障礙。要解決這些間題,除了要不斷加強法制教育,幫助廣大群眾

52、劃清婚姻間題上的合法與非法的界限,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還要要不斷提高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清除各種腐朽的思想觀念。隨著我國兩個文明建設的加強,婚姻自由原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貫徹和實施。</p><p><b>  結語</b></p><p>  不論是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是必須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之上的,不得使用強迫、威脅、引誘的方法來損害他人的合法利

53、益。那么,法律對待事實也應持勇敢的態(tài)度、正視問題、研究問題,并依據(jù)這些概念而不是社會強加的概念去判斷社會事實,否則我們就只能停留在法制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橐鰧τ谖覀兠恳粋€人是重要的,對于整個社會是重要的,而我們自身只有樹立一個正確的婚姻觀念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p><p><b>  參考文獻</b></p><p>  [1]張海尚. 《大眾法學-婚姻法實

54、用解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1:411</p><p>  [2]楊遂全,陳經(jīng)瑩. 《婚姻家庭法新論》[J].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p><p>  [3]中國法律數(shù)據(jù)門戶網(wǎng),法律知識,《訴訟離婚的程序》[M]</p><p>  [4]夏鳳英. 《論婚姻是一種契約》[J].法學家,2001年(2):6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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