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人格權立法的必要性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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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  淺析我國人格權立法的必要性</p><p>  【摘 要】目前,我國人格權的立法已經(jīng)提上了立法議程,人格權法獨立成篇也得到大多數(shù)專家學者的認可,關于其立法模式的討論正如火如荼的開展。為了更好地理解人格權在民法中的完善,文章主要通過三部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為何要進行人格權立法完善的原因;第二部分,人格權立法的必要性研究。 </p><p>  【關鍵詞】人格權;人格權

2、立法 </p><p><b>  一、問題的浮現(xiàn) </b></p><p>  《中國青年報》曾刊登過這樣一個維權案例:原告張某系湖北省體委招待所職工,其家用電話號碼為5807407。被告南京玉環(huán)燃氣電器用具總公司武漢銷售公司在武漢市的主要街道上懸掛推銷“玉環(huán)牌”熱水器的橫幅廣告,印上的聯(lián)系電話號碼為5807407。自此以后,張某某的電話鈴聲不斷,從早到晚都有電話打

3、進,嚴重干擾了張某一家的正常生活。據(jù)調查,該廣告系武漢銷售公司委托武漢市南山廣告公司制作,由于其疏忽,將銷售公司電話號碼5807404,誤制作成5807407。張某以武漢銷售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登報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4000元。受訴法院追加南山廣告公司為第二被告,進行審理。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由于被告的過失,其行為損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致使原告的人身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故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4、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責任。依據(jù)是我國《民法通則》對于人格權的保護方面,明文規(guī)定的只有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本案是由于電話號碼的錯印,致使原告家的電話不斷,對原告的權益有損害,但不能確定侵害的是什么具體的人格權,因而不能以人身權認定行為的</p><p>  同樣是《中國青年報》連續(xù)的報道:倪某、王某系女青年,去國貿中心惠康超級市場購物,遭惠康超級市場二名男服務員的懷疑、拘禁、搜

5、查,人格尊嚴受侮辱。學者認為,此案被告的行為侵害的不是原告的名譽權,而是一般人格權中的人格尊嚴。 </p><p>  另外,由于網(wǎng)絡的發(fā)展,一些人處于私利,惡意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一組發(fā)表于受害人千里之外的文字并不觸動受害人一根毫發(fā),但是也許會導致其極度的精神痛苦。這也就是大眾傳播侵害人格權的問題。還有,現(xiàn)在許多學者關心的安寧權問題等等。 </p><p>  正如卡爾?拉倫茨所指出

6、的:人們終究不可能在范圍上通過劃界將所有人性中值得保護的表現(xiàn)和存在方面無一遺漏地包括進來。因為人們不可能無遺漏地認識到可能出現(xiàn)的所有沖突。這是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在遭遇到法典法的立法方式時無法避免的一個遺憾。所以從全面保護公民、法人的人格權出發(fā),確有必要在民法體系中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格權制度,使人格權制度日趨完善起來。 </p><p>  二、人格權立法的必要性 </p><p><

7、b>  (一)滯后性 </b></p><p>  從法律的發(fā)展而言,各國的法律越來越注重人文關懷,逐漸由重財輕人到重任輕物的轉變,這也是人性化的逐步體現(xiàn)。 我國對人格權的立法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一是憲法的原則規(guī)定,二是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三是單行法律的規(guī)定。 </p><p>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

8、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边@一條文的前段,是確立一般人格權的憲法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人格權的保護內容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在單行法律《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分別規(guī)定了對人格尊嚴的保護。 </p><p>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只能就某項基本權利作原則的規(guī)定,確立其原則,再由基本法去作具體規(guī)定。憲法確立人格尊

9、嚴作為一般人格權立法的法律依據(jù),在人格權的立法方面是沒有任何缺陷的。 </p><p>  《民法通則》關于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定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沒有專門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的條文,《民通》中采取的是具體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幾項人格權。這種具體而有限的列舉式嚴格限制了具體人格權的范圍,使人格權制度成為一個封閉的系統(tǒng),從而也使對一些新的人格利益或與各項具體人格權不完全相同的人格利益,難以獲得法律保護。其次,

10、僅有具體人格權制度,而缺乏一般人格權制度在人格權體系上是不完整的,并難以解釋對具體人格權的保護目的。由于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無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因此法律救濟中,對于侵害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只能采取類推的方式間接保護受害者。 </p><p>  在現(xiàn)有的各單行法律中關于人格尊嚴的立法,立法者都在著力對民法通則的上述缺陷進行修補。從殘疾人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上述規(guī)定中,開始特別強調對人格薄嚴的法律保護。在婦女權

11、益保障法中,這種努力已經(jīng)達到了一個相當?shù)某潭?,真正在立法上把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徹底分開,分別進行保護,確認其為不同的人格權。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人格尊嚴的立法,已經(jīng)確立了一般人格權及其法律保護制度。這些關于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范中,具備全部的假定、處理、制裁的法律規(guī)范邏輯因素,是立法者通過特別民事立法設立的一般人格權的法律。 </p><p>  因此,從我國現(xiàn)行的《民法通則》中人格權的立法顯得尤為重要和急迫。 &

12、lt;/p><p><b> ?。ǘ┛尚行?</b></p><p>  我國自《民法通則》頒布實施至今,已發(fā)表了大量的人身權研究論文,其中很多力作很有深度,尤其是王利明、楊立新、徐國棟等教授的學說成果最為突出。已公開出版的人身權法研究專著,都從不同的角度對人身權尤其是人格權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解決了一些立法上和理論上的重大問題,取得了相當?shù)难芯砍晒?。這些相應的學術研究說明

13、了我國關于人格權立法技術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也使人格權的立法成為了可能。 </p><p><b>  參考文獻 </b></p><p>  [1] 中國青年報[N].1992-05-18. </p><p>  [2] 王利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p><p>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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