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息中介在現代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及制度需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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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論信息中介在現代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及制度需求</p><p>  摘要:近年來,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務中呈現出了擴張發(fā)展的趨勢。在市場交易條件日益復雜的現代交易中,該義務確能縮減交易雙方間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但卻同時產生了不少阻卻信息被有效使用的障礙,而且該義務也存在著一些自身所無法克服的缺陷。信息中介由于具備信息處理優(yōu)勢,能對克服這些障礙和缺陷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在制度建構層面,

2、應圍繞信息中介的特點提供足夠的制度供給,以促進其快速發(fā)展,使擴張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的立法目的得以真正實現。 </p><p>  關鍵詞: 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中介; 聲譽機制 </p><p>  中圖分類號: D91229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9-055X(2013)04-0005-07 </p><p>  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知識的爆炸

3、性增長、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以及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交易標的呈現復雜化發(fā)展趨勢,交易所涉及的因素也日益增多,人們逐漸發(fā)現自己對所從事的交易越來越“陌生”。要在此種復雜的條件下真正實現交易目的,市場主體就必須盡可能掌握與交易有關的各種信息,才能做出正確的交易決策。市場主體獲取信息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但相較于其它信息來源,由最了解該交易的合同相對方提供的信息無疑是最為重要,也是最契合交易需要的。然則,在締約磋商階段,由于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

4、上的對抗性且尚未建立充分的信賴關系,因而缺乏向對方披露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足夠激勵,一方甚至可能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故意隱瞞重要信息?;诖耍F代合同法通過擴張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要求信息擁有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時即應當向對方披露相關信息,強化當事人在先合同階段的信息傳遞,輔助當事人作出正確的交易決策并進而訂立恰當的合同條款。 </p><p>  從比較法上看,兩大法系各主要國家和地區(qū)的合同立法、司法活動都呈

5、現出強化和擴張該義務的趨勢。在大陸法系中,法國法上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的擴張表現得尤為明顯。從上個世紀60年代開始,法國立法機構開始在技術合同中向專業(yè)當事人施加大量的信息披露義務,然而這一規(guī)則在法院的實際適用中卻遠遠超出了技術合同的范疇,并開始向一般合同中的普通當事人進行擴展。Prosser對此評論道,法國法正走向對正當行為所要求的所有實質性事實必須負有全部披露義務的這一最終結果。[1]51現今法國法上的披露義務由《法國民法典》第1108

6、、1109、1110、1116以及1643條作為一般性披露條款,輔之以大量的成文法和行政法規(guī)中的特殊披露規(guī)定所構成。在法國法院的相關判例中,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亦屢屢成為信息劣勢方的重要救濟手段。在德國,除了通過成文法在特殊交易領域中作出了若干細致的披露規(guī)定外,在司法判例中,法官通過擴展《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于法的適用層面推動了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在德國的快速發(fā)展。[2]596-602在美國,不論是成文法還是判例法

7、,均極大限縮了“caveat emptor(買方自慎規(guī)則)</p><p>  就我國而言,除卻《合同法》第42條作出了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的一般性規(guī)定外,在調整消費關系、保險合同、醫(yī)療合同、不動產交易、機動車交易、拍賣等領域的法律中,該義務均不同程度地被強化。應當說就當下而言,國內外實務界均意識到了該義務在復雜的現代交易背景下所能發(fā)揮的重要作用并掀起了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的立法浪潮,而且從法的實施效果看,該義務也確

8、實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合同雙方間的信息不對稱,避免了由此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僅僅依靠該義務并不足以完全實現信息在當事人間充分、有效地傳遞。在該義務被立法和司法擴張使用的大背景下,從信息被充分披露到信息被有效利用之間存在如下障礙: </p><p>  首先,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無法要求信息優(yōu)勢方披露不能在法律上被證實的信息。在市場交易中,這種不能在法律上被證實但對作出交易決定起著重要作用的

9、信息并不在少數。如勞動市場上,法律可以要求應聘者披露年齡、性別、學歷、工作經歷等可以被證實的信息以供潛在雇主進行篩選,但無法要求應聘者披露其是否勤勞、是否有責任心、是否積極向上等信息。雖然這些信息對雇主作出是否雇用的決定同樣重要,但即便法律作出披露要求,雇主在雇用前也無法識別這些信息的真?zhèn)?。類似的在代理法律關系中,被代理人也同樣無法對代理人是否能恰當履行忠實義務、勤勉義務作出判斷。此外,在消費者場合,如果面對的是經驗商品經驗商品指的是商

10、品非標準化,且其質量只有在使用后才能了解的商品。,那么即便賣方披露大量信息仍不足以使消費者相信其質量。 </p><p>  其次,信息劣勢方很可能無法準確理解、辨識優(yōu)勢方所披露的信息。雖然法律可以在盡可能多的場合要求優(yōu)勢方以與劣勢方群體的平均理解水平相適應的方式披露信息,但是仍存在諸多場合是沒有辦法做到這一點的,如公司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簿、產品的技術指標、施工工藝等。這些信息可能對劣勢方來說很重要,但該方卻并不

11、一定有能力去理解這些信息。另外,如果構建起廣泛的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那么可能產生的一個副作用是被披露信息的爆炸性增長,過多的信息數量亦可能掩蓋其本身的重要性,反而使劣勢方在面對海量信息時無從下手,更無從談起去理解優(yōu)勢方所披露的信息。 </p><p>  再次,即便信息劣勢方具備了理解這些信息的能力,那么該方還可能存在交易選擇上的困難。因為這些信息的組合是否與自己的偏好真正吻合并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那么容易,而且從理

12、解信息到作出最終決定的過程還會受到行為經濟學所說的認知心理缺陷的影響。 </p><p>  上述障礙的存在嚴重制約了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所能發(fā)揮的重要作用,而這些障礙卻又無法通過與該義務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本身得到克服。要掃除上述障礙,則必須借助于法律外的力量。這種力量首先來自于市場交易主體自身。例如,對于不能在法律上被證實的信息,如應聘者是否勤勞,其能力與職位需求是否相適應這樣的信息雖然不能通過直接披露實現信息對稱,

13、但現實中雇主可以采用試用期制度或者在招聘篩選中設定特殊環(huán)節(jié)以實現間接的信息傳遞;對于經驗商品,商家則廣泛采用商品試用作為商品推廣的營銷策略;對于信息劣勢方的理解困難,實踐中信息優(yōu)勢方也會通過專門的客服人員進行解答或者實際示范、演示等手段以解決理解障礙等。應當說,交易主體所采取的上述手段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些手段存在如下不足:①產生高昂的額外交易成本;②其采用的清障途徑有時并不能取得預想的效果;③這些手段的適用范圍有限。在此前提下

14、,市場催生出了處理信息障礙的新主體——信息中介。在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被立法和司法擴張使用的背景下,這種市場主體的存在能有效掃除由此導致的諸種信息障礙。   一、信息中介:一種泛化的主體定位 </p><p>  何為信息中介?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定義,我們可以參考信息中介的上位概念"市場中介"的定義予以界定。在我國較早提出中介組織概念的呂鳳太教授是這樣定義市場中介組織的:“它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規(guī)

15、、規(guī)章(或根據政府委托),遵循獨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fā)揮服務、公證、監(jiān)督功能,實施具體的服務性行為,執(zhí)行性行為及部分監(jiān)督性行為的社會組織。”[3]20宋光華教授則認為市場中介組織是指介于政府和市場主體企業(yè)之間,以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的,那些從事服務、協(xié)調、評價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4]10我們不難從中概括出市場中介的幾個要點:它是具有中間媒介性質的特殊民事主體;所從事的業(yè)務范圍具有多樣性;可能為營利性也可能為非營利性

16、。作為信息中介,自然也具備市場中介的這些性質,此外,信息中介還應當是相對于一般市場主體擁有較大信息優(yōu)勢,并且業(yè)務范圍包含緩解交易各方信息不對稱差距之功能的中介組織。依據這樣的界定,本文所指的信息中介既包括居間、行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實務所、經紀咨詢公司等營利性中介,也包括消費者協(xié)會、商會、行業(yè)協(xié)會等非營利性中介;既包括信息提供型、交易輔助型傳統(tǒng)中介,也包括評價型、監(jiān)督型中介</p><p>  二、信息中介在處

17、理信息障礙中的優(yōu)勢 </p><p>  基于此定義,在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被擴張使用的背景下,信息中介在掃清信息披露與使用間的諸多障礙中具有如下優(yōu)勢: </p><p>  1.信息中介在信息搜集和使用上具有成本優(yōu)勢 </p><p>  就交易所需要的信息而言,在交易各方手中,它們很可能只有被使用一次的價值,而且搜尋這些信息的成本較高,但是在專門從事信息搜集和使用

18、的信息中介手中,這些信息并非只能被使用一次,而是能在多次同類交易甚至于不同類交易中得到使用。也就是說,相關信息到了信息中介手中能匯集成信息庫并被貯藏起來,待需要時取出并反復加以使用。信息庫的規(guī)模效應能給信息中介帶來諸多優(yōu)勢:閑置信息可以存放在信息庫中,遇到新的信息需求時可以先檢索既有信息庫,而不是必須馬上進行信息搜集;可以利用同一信息為不同的市場服務;可以利用信息庫中的信息對市場狀況進行分析、評估,獲得更有價值含量的綜合信息;可以依據信

19、息庫中的信息,為交易主體選擇交易對象提供最佳建議。我們可以從下面這個簡單的例子對信息庫的規(guī)模效應予以說明。假定現在市場上有a個賣方和b個買方(a>1,b>1。當a=1,或b=1時意味著壟斷,不存在選擇問題),那么對于整個市場來說,要進行a×b次磋商或信息獲取才能確保每一個賣方或者買方所簽訂的合同對自己是最有利的。如果這個市場加入了信息中介這個因素,那么信息中介就會先分別與所有的賣方和買方進行磋商或者進行信息獲取,據

20、此進行最佳配對</p><p>  2.信息中介的專業(yè)性效應 </p><p>  信息中介的第二個優(yōu)勢在于其專業(yè)性。專業(yè)性使得信息中介在信息搜尋上能極大降低成本,在信息的理解和處理上也更有效率。這種專業(yè)性主要來自于三方面:專門的教育、經驗積累、新的技術。信息中介在從事長期的信息搜集和處理業(yè)務過程中能積累大量這方面的經驗。這些經驗不但能使信息中介以相對于交易方更低的成本、更準確的選擇定位滿

21、足市場的信息需要,更有效的進行合同磋商和合同監(jiān)督,而且還可以憑借這些經驗發(fā)展出新的技術手段從而進一步降低自身的經營成本。這些經驗中的一部分還會引入課堂,成為對信息中介從業(yè)人員進行培訓的素材,進而提升業(yè)務水平,實現整個行業(yè)的良性循環(huán)。 </p><p>  3.信息中介業(yè)務范圍的針對性 </p><p>  如上文所述,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被擴張使用可能導致的結果之一是市場上被披露信息的爆炸性

22、增長,從而使信息劣勢方無法有效利用已被披露的信息作出正確選擇。信息中介可利用其業(yè)務范圍的針對性,為信息劣勢方甄別重要信息,輔助其作出正確的交易選擇。典型的如律師事務所參與商事談判,合同締結;會計師事務所、投資銀行為投資人篩選優(yōu)質的投資領域及企業(yè)等。 </p><p>  除了為特定的客戶進行信息篩選的信息中介外,市場上還有一種特殊的信息中介,他們通過對若干信息進行壓縮打包,形成一個信息符號,在交易中信息劣勢方僅需

23、獲知信息符號即可,而不需要對信息符號所包含的信息進行處理。例如ISO9000系列標準,它是由國際標準組織(ISO)制定并實施的制造業(yè)和服務業(yè)質量的國際標準。企業(yè)通過該組織的驗證意味著其在制作工藝、管理水平和生產技術等方面達到了國際通行的水平,并且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質量上是有保證的。交易方只要知道交易對象通過了ISO9000系列標準的認證,那么就無需進一步搜尋在該認證標準考核范圍內的相關信息,因為該企業(yè)通過認證就表明其在考核范圍內的各項

24、指標是符合交易方要求的。又如UL認證,UL是美國安全檢測實驗室公司(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的簡稱,該公司是一家國際知名的、獨立的、非盈利性產品安全檢測和認證機構。它主要從事產品的安全認證、經營業(yè)務,采用科學的測試方法來研究并確定各種材料、裝置、產品、設備、建筑等對生命、財產有無危害和危害的程度,并對通過其認證的產品授予UL標志,其最終目的是為市場得到具有相當安全水準的商品。</p>

25、<p>  4.信息中介間的競爭減少了市場主體在行為認知上的弱點 </p><p>  行為經濟學通過若干行為實驗反復證明了一點:市場主體所擁有的只是有限理性,并表現為過分自信、固守己見、理性容易被感性所左右、偏好難以保持一致等。[7]86這些認知行為上的缺點也必然影響到信息的搜尋和處理,比如,人們可能會按照自己期望的結果去搜集印證該結果的信息,可能會在自己的感性因素影響下理解、處理信息。即便在這過程中

26、發(fā)現錯誤,也可能因為過分自信或者固守己見而對錯誤視而不見。在獲得相應結果后,還可能因為自己偏好的改變而棄用該結果。信息中介的專業(yè)性特點可以使客戶盡可能避免上述缺點的影響,而且信息中介間的市場競爭進一步降低了發(fā)生上述情形的可能性。因為信息中介必須提供更為準確、客觀的信息服務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fā)展,而市場競爭是一個優(yōu)勝劣汰的發(fā)展過程,在競爭壓力的驅使下,信息中介會不斷發(fā)展出有效的技術手段以避免自身和客戶受到認知行為上的弱點的影響,

27、為客戶獲取更具針對性和客觀性的信息從而贏得更多的客戶。進一步而言,信息獲取只是信息中介的其中一項業(yè)務,其更重要的業(yè)務集中于信息處理并基于處理結果提出信息建議。針對同一個客戶,不同的信息中介可能會提出不同的建議。而一個繁榮昌盛的信息中介市場可以</p><p>  信息中介所具有的上述優(yōu)勢應能有效克服先合同信息披露義務本身的不足以及擴張使用后產生的信息障礙。那么下一個問題是,應當如何促進信息中介的發(fā)展,培養(yǎng)起健康的

28、信息中介市場?在制度層面,又應當提供怎樣的制度供給?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對信息中介的特點和制度需求進行分析。 </p><p>  三、信息中介的特點及制度需求 </p><p> ?。ㄒ唬┬畔⒅薪榈奶攸c </p><p>  信息中介的第一個特點在于其提供的是信息。這個有別于其它市場主體的特點同時也給信息中介帶來了棘手的問題。由于信息具有很強的公共物品屬性,因

29、此雖然在信息的獲取上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但是信息的傳播成本卻極低,也就是說信息中介支出成本所獲取的信息很可能被其他市場主體低成本占有。對于非營利性信息中介而言,這并不會造成什么麻煩,但非營利性信息中介只可能存在于狹窄的領域中。對于占據市場絕對多數的營利性信息中介而言,如何避免信息被低成本復制和傳播,并保證收益以沖抵信息獲取的成本是關系其生死存亡的重要問題。信息交易的特點更加劇了這個問題的復雜性——信息中介的客戶在了解該信息前常常無法對信

30、息進行估價,其心理價位很可能低于信息中介獲取信息的成本而使信息交易無法進行,但如果信息中介披露了信息,客戶就不需要再購買該信息了,信息中介同樣無法獲得收益。 </p><p>  信息中介的第二個特點是,這種中介本身是為了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而存在,而由于信息中介從事的是專門的信息搜尋、處理工作,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信息中介在掌握的信息數量和處理信息的能力上的優(yōu)勢是很明顯的,這就使其與交易的賣方或買方間產生新的

31、信息不對稱。信息中介完全有可能利用這種信息優(yōu)勢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如投資中介可能會向客戶推薦與自己有經濟關聯(lián)的公司的股票,保險中介可能會向客戶推薦他根本不需要的保險產品以從保險公司那里獲得提成。即便不存在上述情況,信息中介也可能為了增加交易次數以獲取更多的傭金而向客戶提供多余信息和不當建議。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客戶可能無法識別信息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或者建議的真正價值,無法監(jiān)督信息中介的相關行為。那么如何能避免信息中介濫用自身的信息優(yōu)勢?

32、 </p><p>  (二)信息中介發(fā)展的關鍵內核:聲譽 </p><p>  1.良好的聲譽是信息中介盈利之關鍵 </p><p>  針對于信息的特殊性而導致盈利難的問題,信息中介在發(fā)展過程中自身也創(chuàng)造出了多種解決途徑。輔助交易型中介,如行紀、代理,通過對買賣雙方進行分離,利用其所掌握的雙方信息進行配對并完成交易。純信息提供型中介則通過計時收費或者預先與客戶簽

33、訂需支付固定傭金的合同獲得收益。咨詢建議型中介則通過提供只針對客戶自身特點的信息支持和咨詢建議以防止客戶獲得信息后的擴散行為。 </p><p>  然而,不論對于哪一種中介而言,要獲得盈利的最關鍵因素是建立良好的聲譽。因為只要信息中介建立起了良好的聲譽,那么就不會被信息披露與信息估價間的兩難問題所困擾,客戶即便在不知曉信息內容的情況下也會因為信賴其聲譽而接受信息中介的報價。此外,擁有良好聲譽的信息中介還能獲得其

34、它收益。如上文提到的質量認證機構,由于它們在產品、服務的篩選和監(jiān)督上建立起了聲譽,認證機構對通過其檢查的產品、服務授予相應的認證證書、符號,實質是將該機構的聲譽與提供相關產品、服務的企業(yè)共享,這樣就使買方在不甚了解后者的情況下仍可基于對前者的信賴而放心購買后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對于新興的且向市場提供的是尚未能建立足夠聲譽的產品、服務的企業(yè)而言,與擁有良好聲譽的信息中介進行合作是其快速打開市場的捷徑。如那些享有聲譽的融資型信息中介,它們除

35、了能為出借方節(jié)省對借入方的償債能力、信用情況等信息進行調查的成本外,其實質上也是以自身的聲譽作為借入方還款行為的擔保。 </p><p>  2.聲譽:解決新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重要途徑   聲譽不但是信息中介獲得盈利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解決新信息不對稱問題(信息中介與交易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化路徑中的關鍵。由于新的信息不對稱,信息劣勢方出于對優(yōu)勢方濫用其優(yōu)勢地位的擔憂,也會產生信息經濟學所提出的逆向選擇問題[

36、8]323,申言之,如果信息中介的客戶在市場中無法識別出哪些是忠誠、勤勉的信息中介,那么就無法選擇適格的交易對象,從而導致信息中介市場的萎縮。因此,愿意誠實、勤勉地提供高質量信息的信息中介會極力維護自己的聲譽,并向客戶發(fā)送其具有良好聲譽的信號,以將自己從其它信息中介中區(qū)別開來從而獲得更多的交易。再加上由于信息中介提供的是信息這一特點,相比于那些提供實實在在的產品的行業(yè),信息的無形性和難以驗證性會使信息中介倍加珍惜來之不易的交易機會,并以

37、此獲得更多的收益,其自然有充分的激勵盡力捍衛(wèi)和累積自己的聲譽。 </p><p>  四、制度供給:為聲譽機制運轉 </p><p><b>  提供充分保障 </b></p><p>  僅依靠市場化的解決路徑并不能保證聲譽機制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現實市場中還有許多因素會阻礙該機制的正常運行,如不正當競爭行為,聲譽信息在傳遞的范圍、途徑和真實性

38、上的差異,建立聲譽機制的成本因素、周期因素等。那么在制度層面,為聲譽機制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給,保證聲譽機制的有效運行,就成為了發(fā)展信息中介市場的關鍵所在。 </p><p> ?。ㄒ唬┽槍π畔⒅薪樽陨淼闹贫仍O定 </p><p>  1.建立信息中介準入制度、分級認證制度 </p><p>  建立信息中介準入制度,對希望進入這一行業(yè)的市場主體在資金、場所、從業(yè)人員等

39、方面設立相應門檻,是防止信息中介行業(yè)被擾亂,確保聲譽機制運行的第一步。尤其是在對從業(yè)人員的資質要求上,通過設定從業(yè)人員職業(yè)資格準入制度,并進行統(tǒng)一的職業(yè)資格考試以保證從業(yè)人員具有基本的職業(yè)水平。同時,還可以對特殊的信息中介從業(yè)人員,或者信息中介中的重要從業(yè)人員設立已執(zhí)業(yè)年限、未曾受過刑事處罰等特定條件。信息中介準入門檻的設立,增加了從事信息中介服務的成本和難度,有利于市場環(huán)境的凈化。 </p><p>  對于獲

40、得準入資格的信息中介,可以設定分級認證制度。與準入制度不同,分級認證制度不是信息中介開展業(yè)務所必須具備的條件,而是對所有信息中介在經營管理、技術水平、盈利能力、客戶反饋方面所達到的水平的評價。該制度的存在不但能加快信息中介聲譽的塑造過程,而且對于已擁有良好聲譽的信息中介進一步開拓市場、獲得更多交易機會也有促進作用。 </p><p>  2.立法上應當明確信息中介的忠實、勤勉義務 </p><

41、p>  由于信息中介可能發(fā)生的道德風險主要是源自該中介與其它市場主體間存在經濟聯(lián)系,那么可以對其設定類似于公司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在忠實義務設定上,考慮到現今市場上各主體間往往存在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可以采取禁止性規(guī)定絕對禁止信息中介與某些市場經營主體間存在較強的利益關聯(lián),但如果這種關聯(lián)較弱,則可適當允許其存在,但信息中介需向客戶披露此種關聯(lián)。勤勉亦為信息中介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因為其向客戶提供的是信息,而不是有形的商品??蛻敉y以

42、判斷信息中介是否進行了充分的信息搜集、處理工作,通過勤勉義務的設立并界定恰當履行該義務的標準,是解決此問題的必由之路。 </p><p>  3.設立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 </p><p>  那些存在不當行為的信息中介應當受到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構成的責任體系所施加的懲罰。信息中介在市場中扮演的是信息樞紐甚至是交易樞紐的角色(如質量認證機構、評估驗資機構),其不當行為具有波及面大

43、、影響深遠的特點,而且往往會造成市場秩序的紊亂。就信息中介的不當行為本身而言,由于提供的是信息,如果是故意為之,那么與欺詐無異。即便是重大過失,考慮到信息中介從業(yè)所需要的專業(yè)技能、水平,重大過失發(fā)生的概率也應當是極小的,應作類似于欺詐的處理。綜合上述兩點,本文認為,在信息中介的三種責任設置上都應當重于其它的市場主體。在民事責任上,除了違約責任外,對信息中介設定擔保責任和連帶責任也應納入考慮范圍。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則應施以適當的懲

44、罰性賠償。在行政責任上,應建立從大額行政處罰到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再到從業(yè)人員終生不得再從事信息中介服務的梯度責任體系。在刑事責任上,對于有可能給市場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特殊信息中介,應對它們在主觀故意支配下的不當行為設定專門的罪名,這些特殊信息中介包括上文提及的評估驗資機構、認證機構等。 </p><p> ?。ǘ┢渌涮字贫?</p><p>  1.加強日常從業(yè)行為的監(jiān)管 </p>

45、;<p>  信息中介獲得準入資格后還應當接受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其它信息中介以及客戶的監(jiān)管,這種監(jiān)管可以從三個方向上進行:政府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從上而下主動行使監(jiān)督執(zhí)法權;各信息中介如發(fā)現其它信息中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可向政府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反映相關情況,實現平等主體間的監(jiān)督;應建立嚴格的程序處理信息中介的客戶關于其利益受到信息中介損害的投訴,建立類似聽證會的制度使投訴的處理公開化、透明化。 </p><p&

46、gt;  2.建立信息中介業(yè)務能力及聲譽公示機制 </p><p>  這種公示機制應當與分級認證制度進行配套銜接。分級認證制度應當以公示機制公示出來的有關信息中介的各種信息作為其分級的主要依據,實現分級認證過程的公開。公示機制可采用互聯(lián)網的方式以供任何人隨時查閱相關信息,同時在行業(yè)協(xié)會或者政府主管部門對外辦公場所保留能夠證明上述情況的材料以供對上述信息存在質疑的任何人查證。所需公示的信息應包括營業(yè)額、合同數目、

47、參與過的重大項目(客戶有保密要求的除外)、涉訴數目及審理結果、從業(yè)人員情況、客戶反饋意見等重要信息。 </p><p>  3.實現行業(yè)協(xié)會自主治理 </p><p>  行業(yè)協(xié)會除了在專業(yè)性和信息獲取上優(yōu)于行政機關外,其存在還能有效抑制政府權力的擴張、減少權力尋租的空間、避免低效率的行政官僚化影響市場運作。但是,要使行業(yè)協(xié)會能發(fā)揮上述優(yōu)勢,則必須實現行業(yè)協(xié)會的自主治理。一個不具有自治性的

48、行業(yè)協(xié)會很難充分發(fā)揮自己在專業(yè)和信息上的優(yōu)勢,也難以實現對信息中介的有效管理。因此,應當賦予行業(yè)協(xié)會充分的自主治理地位,甚至賦予其部分具有行政性質的處罰權力以建立起一個健康的信息中介市場。 </p><p><b>  參考文獻: </b></p><p>  [1]Mitja Kovac. Comparative Contract Law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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