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的評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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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的評析</p><p>  摘 要 古往今來,道德與法律作為調整人們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規(guī)范,伴隨著人類社會從野蠻逐步走向文明。盡管道德與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手段上存在諸多的不同,但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二者在作用發(fā)揮上是相互促進、互為補充的,但在實踐中,彼此發(fā)生沖突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如果說道德是喚醒人們心中的那份良善,法律就是震懾人們心中的惡念,而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對我國法治

2、社會的現(xiàn)代化建設舉足輕重。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論證存在著豐富的理論淵源,在本文中,筆者將以古典自然法學派與分析法學派的論戰(zhàn)的解讀為視角,通過將國內外理論界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同觀點進行闡述,在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議。 </p><p>  關鍵詞 法律 道德 論戰(zhàn) 社會規(guī)范 </p><p>  作者簡介:賀興東,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劉明亮,河北經貿

3、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學。 </p><p>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6-001-02 </p><p>  法律與道德作為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相輔相成。法律是國家機關制定并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社會規(guī)范。在這一點上,法律強調的是國家意志,是依靠“國家暴力”打擊犯罪行

4、為,具有強制性,是人們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而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tài),它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guī)范。它以善惡為標準,通過輿論導向、內心信仰和民族習慣來評價人的行為,是調整人與人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行動規(guī)范的總和。如果法律的定義是強制性,那么道德就更側重人們內心的自我約束,即自律性。總的來說:法律是顯露的道德,而道德是隱藏的法律。千百年來,人們對道德與法律孰輕孰重的問題爭論不休,在這個過程中道德與法律逐步由相斥走向融合,共同

5、推動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 </p><p>  一、古典自然法學派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主要觀點 </p><p>  以西方啟蒙思想家格勞秀斯,盧梭為代表的自然法學派強調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于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于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jiān)督實在法的手段。自然法的本質就是人類理性。人類理性就是人們內心深處的正義,博愛,平等。而理性

6、的體現(xiàn)就在于人們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其中格老秀斯在《戰(zhàn)爭與和平法》中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xiàn)”,“正義的標準”。?P因此,他認為自然法是正當?shù)睦硇詼蕜t,法律應建立在理性之上,任何違背理性的行為都是違法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強調“從政治或社會契約來考察事物,如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義的法則,在人間就是虛幻的。?Q因此他認為,建立社會契約,就要反映絕大多數(shù)人內心中的那份良善。遵從內心那份正義的法則,而法律是在人們內心的正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7、。 </p><p>  綜上所述,古典自然法學派對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主要觀點是:法律源于道德,源于人們內心深處的正義與良善。真正的法律應當與人的理性相符合,與社會高尚的道德標準相符合。違背理性的法律就不能被應用于整個社會之中。 </p><p>  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關于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主要觀點 </p><p>  19世紀到20世紀,伴隨著理性主義的弊端逐漸

8、顯露,以邊沁,奧斯丁,凱爾森為代表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在批判古典自然法學派理論的基礎上,提出法律源自于主權者的命令,不論在道義上是否好壞,人們都要去執(zhí)行,并嚴格區(qū)分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因此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基本思想是:嚴格分開“法律的應然性”和“法律的實然性”即區(qū)別實在法與正義法或理想法。他們認為法律的制定僅僅依靠主權者的命令,法律的行使依靠的是國家的強制力。至于道德,價值觀念不應與法律混為一談,否則會使法律喪失神圣的價值。同時不應從道

9、德或是政治的角度去評價法律。這樣的觀點在凱爾森所著的《法和國家概論》一書中體現(xiàn)的淋漓盡致,他強調:道德是一種勸告和忠告的性質,人們可以自由接受或不接受,而國家的法律是一種命令,人們則一定要遵守。?R因此,無論法律在道德上是善是惡,只要頒布出來,人們就要無條件的服從。權威至上,法律至上。 </p><p>  綜上所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區(qū)分了法律的應然與實然,主張法律與道德的相分離,強調法律的工具性與獨立性,同時主

10、張“惡法亦法”,對后世形成了深遠的影響。 </p><p>  三、對古典自然法學派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主要觀點的評析 </p><p>  (一)對古典自然法學派觀點的評析 </p><p>  自然法學派學者認為法的功能和價值就在于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在于實現(xiàn)自然理性的秩序和正義,衡量和評價法律的標準是自然法則,從而鼓勵人們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張揚個性。有利于人們

11、的思想解放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 </p><p>  但是,但自然法的方法論如天空之流云,綺麗卻飄渺,它宣言法的未來,但無力構筑通達未來現(xiàn)實的路徑。更令人憂慮的是,自然法的自大與泛濫還有可能使法學籠罩于空泛與虛幻之中而難以成長與成熟。一方面道德強調了人們內心的自我約束,而這種力量是抽象的,讓人難以把握的。而法律更強調依靠國家強制力,這種力量是具體的,確定的。因此,將道德完全置于法律之上,就顯得不合時宜。另一方面

12、,人的理性帶有相當程度上的主觀色彩,是非善惡在不同人從不同角度來看具有不同的定性。繼而形成百家爭鳴的局面,而法律的存在更強調它的普適性價值,不是針對特定群體的少數(shù)人,而是面向整個社會大眾。同時法律應當為廣大人民提供精神和行為上的指引,這就要求法律具有無上的權威性,因此在法律運行過程中,勢必會排斥行為主體的主觀性。在這一點上,與自然法學派的理性至上又是相矛盾的。   (二)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觀點的評析 </p><

13、p>  分析實證法學強調法律的權威,強調法律的獨立品格,將法律的地位上升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使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社會科學,有助于人們對法律真理性的理解。同時,建立一套具體而明確的規(guī)則系統(tǒng),使得法官可以依法而治,有助于法律程序正義的實現(xiàn)。 </p><p>  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局限性就在于,一方面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只考慮法律與國家,法律與主權者的命令的密切聯(lián)系。卻忽視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價值觀念的密切聯(lián)系

14、,使法律的研究僅限于法律規(guī)定而忽視了法律的內容。而過分強調法律的技術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又使得法律喪失了對善良,公平,正義的維護,喪失了法律的人文主義關懷,使得法律成為統(tǒng)治階級控制人民的工具,同時法官在裁量案件時,如果沒有正確的價值觀的指引,極易導致法律走向另一個極端,進而導致惡法的橫行,二戰(zhàn)時的納粹德國出臺了一系列種族歧視的法律法規(guī),對歐洲地區(qū)的猶太人進行了肆無忌憚的殺戮,恐怕就是分析實證法學走向極端的一個明顯的例證。另一方面,社會生活

15、具有紛繁復雜性,法律不可能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這就解釋了法律具有滯后性。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強調的“權利義務制裁”說在刑法方面具有可取之處,可是對于婚姻,家庭,人際交往等方面就會顯得力不從心。 </p><p>  四、關于我國法律與道德關系的展望 </p><p>  法律與道德都是人類社會特定關系下的產物,都是調整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社會規(guī)范,只不過法律運行的力量在于國家強制力的

16、保障,而道德則是依靠人們內心深處對真善美的敬畏與推崇,進而自發(fā)的去遵守。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和維持秩序時,都不可避免的應用這兩種手段,因此二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二者具有互補性,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 </p><p>  一方面,需要將法律道德化。法律具有普適性和確定性的特點,可以建立一個以國家強制力為保證的社會規(guī)范,這就可以彌補道德準則在約束力方面的不足。但是法律畢竟不能調整社會生活的方方面

17、面,在婚姻家庭上,人際交往上,人們更多依靠道德作為行為標準。因此需要將法律規(guī)范融入人們的道德觀念之中,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采用欺詐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在這個基礎上,循循善誘,使整個社會主體遵守法律,信仰法律。進而推進我國的法治社會的發(fā)展進程。 </p><p>  另一方面,需要將道德法律化。道德涵蓋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大到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博弈,可以說調整范圍具有廣

18、泛性。同時道德強調的是依靠社會主體的自覺認識,具有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而這兩點又可以彌補法律的不足。因此將道德融入立法之中,使道德上升到國家意志的層面,進而增加道德的約束力。比如《憲法》規(guī)定,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又如,誠實信用原則是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是社會主體交往的最高行為準則。將社會重要道德法律化,增強了道德的強制性和約束力。這也體現(xiàn)出,道德是法律體系建立的基礎,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失去了

19、其存在的意義。因此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 </p><p>  無論是法律亦或是道德,都是特定時代的產物,都離不開所處時代的物質生活條件,正如“倉廩實而知禮節(jié),衣食足而知榮辱”。當下的中國,人民生活日益富足,“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的呼聲日益迫切,因此國家在大力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將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內德外法,德法并舉”是建設和諧社會、美

20、麗中國的重要保障。耶林將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稱之為“法理學的好望角”。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研究的永恒命題。 </p><p><b>  五、結語 </b></p><p>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而道德是隱藏的法律。無論是法律亦或是道德,都是調整人們行為,調整權利義務的社會規(guī)范。二者有著共同的社會環(huán)境,共同的社會主體,共同的行為規(guī)范。因此將法律與道德相結合,以實現(xiàn)兩

21、者的相互補充,相互保障,進而相互轉化,才是建立大同社會的必由之路。而當下的中國,只有將法律與道德相互促進,進而實現(xiàn)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才會真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現(xiàn)代化的進程。而未來廣袤的中國大地,必將沐浴在法治的陽光下,而廣大的法律工作者,必將在這一片廣闊的藍天下,乘風破浪,揚帆遠航。 </p><p><b>  注釋: </b></p><p>  ?P格

22、老秀斯.戰(zhàn)爭與和平法.人民出版社.2005 . </p><p>  ?Q盧梭.社會契約論.四川教育出版社.2008. </p><p>  ?R凱爾森.法和國家概論.人民出版社.2006. </p><p><b>  參考文獻: </b></p><p>  [1]曹剛.法律的道德批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23、 </p><p>  [2]沈宗靈.現(xiàn)代西方法理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p><p>  [3]黃文藝.法律的概念.復旦大學學報.2012(1). </p><p>  [4][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著.法理學概要.李存捧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 </p><p>  [5]吳哲.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評析.吉林大學學報.

24、2012(12). </p><p>  [6]曹榕飛、姚玫宇.自然法學派.法制與社會.2013(2). </p><p>  [7]商鵬.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探究.法制與社會.2012(11). </p><p>  [8]譚建華.淺議羅馬法學家在羅馬法發(fā)展中的作用.江西社會科學.2000(7). </p><p>  [9]高志明.法律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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