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稅收問題專題研究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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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轉讓稅收問題專題研究(2013)20130831|劉劉4615|稅種主要政策歸納1個人所得稅(一)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個人所得稅;(二)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如果是限售股轉讓,根據財稅【2009】167號、財稅【2010】70號文件規(guī)定,征收20%個人所得稅。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即使轉讓非限售股股權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出現(xiàn)了沸沸揚揚的“陳發(fā)樹資金礦業(yè)避稅“事件,在這種情況下財稅【20

2、09】167號文件規(guī)定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對大小非解禁轉讓以及其他限售股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1、ETF避稅與財稅【2010】70號文件?!柏敹悺?009】167號文件只說售限售股獲利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并未說明用股票換基金,賣出基金獲利需要繳稅,這就為那些持有限售成份股的個人大小非提供了一個避稅通道。這種避稅方式又引起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注意,2010年11月1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

3、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規(guī)定: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轉讓的,轉讓方對每一次轉讓所得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tǒng)或大宗交易系統(tǒng)轉讓限售股,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均屬于納稅的范圍。從而將ETF避稅模式徹底堵死。2、“鷹潭模式”。限售股自然人股東同國家稅收政策的博弈還在繼續(xù),這一次出面助陣的是地方政府。由于限售股解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

4、司代扣代繳,而國家法律并沒有限制必須在哪一個證券公司進行交易,因此各地財政部門盯上了這個所謂的“可流動財源”,紛紛出臺財政返還政策,以吸引限售股到本地解禁,其中比較出名的是所謂“鷹潭模式”,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個人所得稅,60%要上繳中央財政,40%歸地方財政。而江西省鷹潭市政府2010年7月出臺的《鼓勵個人在鷹潭市轄區(qū)證券機構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獎勵辦法》規(guī)定,如果個人限售股東愿意來本地營業(yè)部減持,政府可將限售股東減持個

5、稅的地方實得部分的80%作為獎勵再返還給納稅人。納稅人如果愿意將獎勵全部留在鷹潭投資置業(yè)的話,還可按個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再獎勵。其運作模式如下:第一步,辦理銷戶手續(xù),即大小非持有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深滬股東賬戶卡原件,到原開戶證券營業(yè)部填寫《撤銷指定交易申請表》,辦理股票轉托管和撤銷指定交易手續(xù);第二步,在鷹潭市轄區(qū)內證券營業(yè)部開設新的營業(yè)部資金賬戶及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3、平安保險解禁引發(fā)稅收爭議。2007年平安保險上市之前,

6、由于個人不能成為上市保險公司的股東,所以將員工受益計劃設計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時公司和景傲實業(yè)這兩家員工投資集合相關公司代表員工持股。股權架構為:平安保險員工—(新豪時公司、景傲實業(yè)公司)—平安保險上市公司。2010年4月,首批平安保險限售股解禁,根據計算1.9萬名平安保險員工平均每個人出售所持股票獲利為200萬元,但是出售股票的主體是新豪時公司和景傲公司,200萬元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只剩下150萬元,分給員工的時候尚需要

7、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30萬元,因此以出售股票獲利為200萬元為例,員工需要負擔80萬的個人所得稅,財富大幅縮水,受益打了六折。那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合理方式解決該問題呢?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guī)定,合伙企業(yè)是稅收透明體,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即:如果新豪時公司是合伙企業(yè)的話,只需要就200萬利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0萬元即可,25%的企業(yè)所得稅不需要繳納,即:財富打八折,這一點員工是可以滿意的。(六)以股權進行投資:①根據國稅函

8、【2005】319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暫不確認所得,待將來股權轉讓時再確定納稅?!緡惡?005】319號已經失效了】②國稅函【2008】115號文件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時,應該就資產的評估價值與資產計稅基礎差額計為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該文件并沒有真正執(zhí)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有效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中也沒有該文件存在【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區(qū)

9、別如下:1、在2005年4月13日至2008年12月8日期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間節(jié)點在:該等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2、在2008年12月9日之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間節(jié)點在:個人取得股權時。3、在2005年4月12日之前,我們尚未查到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對此問題的明確規(guī)定。我們理解,“國稅函[2005]第319號”文只是對彼時有效的個人所得稅的解釋,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相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若要對2005年4月12日之前與

10、此相關的問題就行修正或者補救,應采用“國稅函[2005]第319號”文的時間節(jié)點,即該等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浚ㄆ撸┕蓹噢D讓所得而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約定由受讓方承擔無效。沈陽中院一例案例中,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股權轉讓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雙方就一切費用是否包括個人所得稅產生了爭議,轉讓方認為應該包括個人所得稅,而受讓方則認為不包括個人所得稅,經過兩輪的官司,沈陽市終審判決認為,這里的“一切費用”不應包括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屬

11、于不可轉嫁稅種。在財產轉讓合同中約定“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不應包含個人所得稅,否則,構成稅收規(guī)避,屬于私法權利濫用的無效行為。2企業(yè)所得稅(一)股權轉讓不允許扣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國稅函【2010】79號、國稅函【2009】698號)1、國稅發(fā)【2000】118號第二條第一款:企業(yè)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yè)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yè)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yè)

12、所得稅。即:從2000年到2003年之間,內資企業(yè)轉讓股權不允許扣減投資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2)國稅函【2004】390號:企業(yè)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股權投資業(yè)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18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企業(yè)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yè)時,

13、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yè)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即:只要對被投資企業(yè)持有的股份超過95%股份,就可以在股權轉讓價款中扣減未分配的留存收益。(3)國稅發(fā)【1997】71號文件(針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xiàn)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yè)

14、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yè)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究偨Y:說明2008年1月1日之前,內資企業(yè)只有轉讓持股超過95%以上股份或對被投資企業(yè)進行清算時的才可以將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從股權轉讓價中扣減,而外資企業(yè)無論持有被投資企業(yè)股份多少比例都可以將留存收益扣減?!浚?)國稅函【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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