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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 2012.5,股東身份的認定與股權轉讓糾紛的解決,大綱,一、股東身份的認定方法(一)一般原則(二)股東身份認定幾種具體情況(三)名實不符情況下股東身份認定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糾紛(一)《公司法》72條的理解(二)優(yōu)先購買權問題(三)瑕疵股權轉讓問題,大綱,一、股東身份的認定方法(一)一般原則 符合兩種條件: 1、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或者繼受公司股份; 2、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被記載于
2、股東名冊。 前者是對確認股東身份的實質要求;后者是對確認股東身份的形式要求。這兩個條件相互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性。 注:股東名冊(Stock transfer books),是指由公司置備的,記載股東個人信息和股權信息的法定簿冊?!豆痉ā访鞔_了公司股東名冊配置義務,但未明確配置的法定機關。,1、取得股東地位的實質要求原始取得基于公司的設立而取得 (出資)因增資或者發(fā)行新股而取得 繼受取得
3、 在公司存續(xù)期間依法繼受股權并同意接受公司章程約束的(法)人也是公司股東。受讓受贈繼承合并,善意取得(實質為受讓取得的方式之一)《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有前提、并非典型善意取得)如果處分人與權利人不是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關系可能會遇到的
4、幾個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與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轉讓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問題? 2、無記名股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問題? 3、簿記股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問題?《物權法》第106條:(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2、取得股東地位的形式要求:股東身份認定的證據效力原始證據/源泉證據出資證
5、明書:出資證明文件,股東履行義務的表面證據,未出資或者虛假出資仍然可能,所以只能是初步證明。出資協(xié)議或者股份認購書:投資人或者認股人之間關于出資的約定或者認購人認購股份的要約,其效力甚至低于出資證明書。股權轉讓書:是取得股東資格的實體基礎,但并不意味著當然取得股東資格,尚須履行其他手續(xù)。,效力證據(股東與股東、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章程:具有對抗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股東身份的依據之一。但公司章程作為認定股東身份的依據
6、并不具有普遍意義,僅對確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身份具有效力。股東名冊:《公司法》第33條第二款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股東名冊在股東身份確認中的優(yōu)先效力。股東名冊具有推定效力、對抗效力和免責效力。但股東名冊屬于公司內部文件,其效力僅僅及于公司及股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時股東名冊的記載還可以推翻。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未必就不是真正的股東。,對抗證據(及于
7、第三人) 《公司法》第33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工商登記原則上具有確認公司股東身份的效力,但同樣只限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而言,工商登記只是一種證權性登記或者宣示性登記。也就是說,即使未登記并不具有否定股東身份的效力,只是未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各
8、種證據之間的關系?形式證據優(yōu)于實質證據。形式證據無需舉證,僅有形式證據即可要求行使權利,如參加會議或者分配利潤。(形式證據的效力是是公司法所賦予的、且具有公示效力)但形式證據可以推翻。應注意的是,實際履行出資、出資證明書、實際行使權利等實質性證據任何單一證據均不足以推翻形式證據。在實踐中需要綜合具體情況考慮。,形式證據之間的關系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發(fā)生股東身份糾紛,應以股東名冊為準。股東名冊與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情形,應
9、當股東名冊為準。 ——公司章程的變更須履行較為復雜的程序,不如股東名冊反應快?!菊鲁滩痪哂衅者m性,只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與股份公司發(fā)起人。——公司法給予了股東名冊的最優(yōu)證明地位。( 《公司法》第33條第二款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股東、公司與第三人就股東資格發(fā)生糾紛,應以工商登記為準。,(二)幾種具體情況1、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股權,但公司卻沒有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
10、者沒有交付股票,怎么辦?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有權請求公司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或者交付股票。公司有義務滿足股東的請求。 《公司法》第32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第133條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但應注意的是,通過在證券市場購買上市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因為在這種交易中,公司不發(fā)行股票,所有的交易都是以簿記的方式進
11、行。當公司決定不發(fā)行股票的,股東自然無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應確認股東身份。,2、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股權后,但股東名冊卻沒有記載或者沒有變更記載,怎么辦? 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予以記載或者變更記載。公司有義務應股東請求予以記載或者變更記載。 如果因為上述原因而引起股東身份糾紛,只要股東能夠證明其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股權,應當確認其股東身份。根據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出資證明書、司法判決文書等證據可以認定
12、當事人股東資格的;自然人股東死亡,當事人為合法繼承人,而公司章程對于股權繼承沒有相反規(guī)定的; 當事人與公司就股東資格有明確約定的,并且其他股東對實際投資人的股東資格予以認可的。,3、股東名冊對股東進行了記載,但股東的出資或者繼受行為卻有瑕疵,怎么辦?如果股東出資有瑕疵,應當承認其股東身份。相關人應當承擔出資瑕疵責任。如果股東的繼受行為有瑕疵,股東能否繼續(xù)保有其股東身份,則取決于其繼受行為是否被撤銷或被認定為無效。,4、已經履行
13、了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股權,但公司卻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怎么辦?股東有權請求公司進行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有義務滿足股東的請求。在沒有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公司不得以沒有進行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而對抗股東.不過未進行工商登記可能對出資人或者受讓人產生不利后果,因其股權不能對抗第三人。應注意的是,在股權轉讓案件中,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不應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應自合
14、同成立時生效。,(三)名實不符情況下股東身份的認定1.關于“隱名股東”的問題隱名股東,又稱為匿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或者稱為名義股東。這里所謂的“匿名”或者“顯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稱是否在股東名冊或其他形式證據中予以記載。關于這一問題,學術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說實質說認為:應當將實際出資人或者股份認購人視為股東,無論名義上的股東是誰。,形式說認為
15、,法律上應當將名義上的股東視為股東。選擇與取舍 比較而言,形式說更為可取。但是,如果公司明知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的,或者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與公司有明確約定,則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或者股份認購人為股東。幾點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因素: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的關系適用民法與合同法,并適用該種方法解決其糾紛。原則上,他們之間的合同如果不存在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形,應作有
16、效處理。(隱名與顯明之間的關系)隱名出資人、顯名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原則上由顯名股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隱名出資人不得要求公司對其負責。但在隱名出資人被確認為股東后,可行使股東權利。之前顯名股東實施的行為,如參加股東會議,不受影響。(與公司的關系),——瑕疵出資責任亦應由名義股東承擔,但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如知道實際出資人的存在,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 征求意見稿
17、有規(guī)定。隱名出資人、顯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善意第三人與工商登記股東(顯名股東)或者公司發(fā)生的交易,無論是顯名股東還是隱名股東都不能以登記不實為由主張免責。公司債權人以股東出資瑕疵為由,起訴請求其對公司債務在瑕疵出資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股東不得以其僅為名義出資人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但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名義股東將記載、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不得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
18、權利請求處分股權行為無效。但實際出資人可以依照合同主張名義股東對其損害賠償。,關于“冒名股東”的問題 所謂冒名股東,是指實際出資人或者認購股份的人以虛擬人的名義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認購股份。在以虛擬人名義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情況下,由于虛擬人是不存在的,不存在對立的利害關系人,所以,應當認定實際出資人或者股份認購人為股東。在盜用他人名義的情況下,同樣應認定實際出資人或者股份認購人為股東,因為被盜用名義的
19、人本人并不知情,不能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基于此所發(fā)生的一切責任亦應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如瑕疵出資責任或者抽逃出資責任等。,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一)對《公司法》第72條的理解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
20、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1、對《公司法》第72條規(guī)定的一般認識:,內部轉讓——自由主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外部
21、轉讓——限制主義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
22、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二)、有限責任公司優(yōu)先購買權的問題1、優(yōu)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與部分行使不能簡單的將同等條件歸結為價格條款,應將轉讓合同合同作為一個整體,應當是“全盤接受”。優(yōu)先購買權能否轉讓?,2、違反《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侵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受讓人能否被確認為股東?受讓人能否被確認為股東,取決于轉讓合同是否有效。而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又存在
23、四種觀點:(1)有效說認為:法律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為管理性規(guī)定,違反該種規(guī)定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2)無效說認為:法律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為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該種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為無效。(3)效力待定說認為:如果該種合同事后經過其他股東追認為有效。(4)撤消權說認為:該種合同有效,但其他股東可主張撤銷。,從《公司法》72條來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應屬強制性規(guī)范。因此,違反公司法該種規(guī)定的股權轉讓應屬無效。但從
24、實際效果來看,無效認定則有失絕對,且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對受讓人而言存在巨大風險。《公司法》由人大常委會頒布,是法律,具有權威性,72條規(guī)定措施用的是“應當”,具有強制性,如直接采取有效說,不妥。效力待定說的缺陷是不利于維護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且無除斥期間限制相對來說,也許撤銷權比較適宜處理這類問題。,學術界解決方案將同意條款和優(yōu)先購買權分開處理。(1)違反同意條款的,應作無效處理。否則,公司法的該款規(guī)定將失去意義。
25、(2)其他股東雖然同意,但卻違反優(yōu)先購買權條款的,其他股東可行使撤銷權。因為撤銷權的行使與否與其他股東同意與否沒有必然聯(lián)系。(3)同時違反同意條款和優(yōu)先購買權條款的,作無效處理。,撤銷權的行使違反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但是其效力不能對抗欲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東,另一個角度,也可以說,股權轉讓合同相對無效(可撤銷)。 也就是說,當爭議發(fā)生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時,優(yōu)先購買權并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當爭議雙
26、方為出讓人與其他股東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受到優(yōu)先購買權的影響,即不具有對抗其他股東的效力。,撤銷的行使可能發(fā)生兩種情況:(1)如果其他股東沒有行使撤消權,或者撤銷主張沒有獲得法院支持,轉讓合同有效,應確定受讓人為股東。(2)如果其他股東行使了撤消權并獲得法院的支持,且行使了優(yōu)先購買權,原轉讓合同無效。因此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原轉讓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合同無效法律后果承擔責任)。,(三)、瑕疵股權轉讓的問題1、瑕疵股
27、東仍然具備股東資格,但應承擔相應瑕疵責任。如補交責任、違約責任、連帶責任,甚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所以,瑕疵股權轉讓不因股權有瑕疵而無效,但可能發(fā)生撤銷權的行使。在股權轉讓時,如果轉讓人將瑕疵告知了受讓人,受讓人仍然同意受讓,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取得股東地位。 但受讓人所取得的股權會受到瑕疵出讓股權的限制,如表決權,利潤分配權等,即轉讓人因為瑕疵股權無法行使的權利受讓人同樣無法行使。,如果轉讓人在簽訂合同時隱
28、瞞了瑕疵出資事實,受讓人可基于《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的欺詐行使撤銷權。 轉讓合同已經被撤銷,股權恢復原狀,即轉讓人仍然維持其股東地位。如果受讓人在除斥期間內沒有主張撤銷,或者其撤銷請求沒有獲得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支持,受讓人將被確認為股東。,2、瑕疵股權轉讓的責任承擔《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
29、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嚴重違反出資義務,經催告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出資,在公司履行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他人替代出資的情況下,也可以除名。4、股權的繼承 《公司法》第76條規(guī)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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