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模式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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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經濟師》2002年第2期●經濟師論壇摘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和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核心。要真正解決在國有資產終極所有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實現“政企分開”和國有產權的“人格化”等問題,就必須將“信托”——信托財產的法律財產權(或其特定支配權)相對轉移而最終所有權并沒有根本轉讓——這一特殊的財產制度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來,構建新的管理模式。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信托模式研究中圖分類號:砣70文獻標識碼:A文

2、章編號:1004—4914(2002)02—259—02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和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探索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能夠為穩(wěn)固社會主義制度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鋪平道路,有助于“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相容性”、“市場經濟中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解決,推動國有企業(yè)改革實現突破、走出困境,有著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一、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模式的提出我國作為社會主

3、義國家必然以生產性資源歸全體勞動者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為主體,并由國家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公共產權,同時國有資產或資本的形態(tài)可以轉換流動但其根本所有權(剩余控制權)不可轉讓,否則就有悖于社會主義國有制的本質。我國原有的國有資產管理形成了兩種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行政代理和經濟代理。這兩種代理關系交互混合,國有資產的產權條塊分割、縱橫肢解,造成國有資產的產權缺位和懸空,出現國有資產無人關心、無人負責的局面。在原有的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過程中,由于國有資

4、產目標的多元性、代理環(huán)節(jié)較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等,必然需要支付高昂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激勵成本●劉書印較高,監(jiān)督約束弱化,效率低下,代理人機會主義行為和“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非經濟性影響因素干預過大。我國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國有企業(yè)如何改革而具體展開的,并一直是近年來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之一。理論工作者對此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探討,見仁見智,爭論頗多,大都認識到:國有資產的產權模糊、虛位,

5、應予以明晰、落實,實現國有資產的“人格化”;應分解、凈化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應加快國有企業(yè)的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國有企業(yè)“代理人問題”嚴重,代理成本較高,應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完善企業(yè)家的培育、進出、制約機制;國有資產應進行戰(zhàn)略調整,逐漸退出一般競爭領域,退守基礎產業(yè)及其他市場調節(jié)失效的領域等等。但沒有真正解決如何在國有產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實現“政企分開”、國有產權的“人格化”及“代理人問題”等,也沒有提出和形成真正

6、令人信服而普遍認同的理論觀點。實踐中,各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主要經歷了“放權讓利”、“效益承包”、“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抓大放小”等階段,先后采取了“放權讓利”、“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企業(yè)托管”、“產權重組”等措施,也曾一度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局后又并入財政部,現在雖然實行了“特派員”制度,并修改《公司法》,要求國有獨資公司依法設立監(jiān)事會,但這只是在國有企業(y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層面上予以加強,而不是國

7、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恐怕也難以甚至根本不可能解決終極問題。針對國有企業(yè)目前面臨的諸多矛盾和困境,筆者認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進行根本性創(chuàng)新,在戰(zhàn)略性調整基礎上采用信托管理模式應是最佳選擇。信托是一種與代理根本不同的極其復雜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意味著信托財產的法律財產權(或支配權)的相對轉移而不是最終所有權的根本轉讓,受托人往往是專門的信托管理機構,這就能夠在不轉移國有資產最終所有權的條件下滿足產權“人格化”的要求,使國有資產

8、的產權落到實處,真正有人負責,工商、產權、勞動、統(tǒng)計等部門,共享個人信用情況資源;并建立一套權威、真實的對個人信用調查與評價的信用調查機構;還要對惡意失信者采取懲戒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在金融機構的相關信用活動。4健全社會保障體制和法律體系。健全社會保障體帶l,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居民進行住房消費的許多后顧之憂,因為即使出現最壞的情況即無力償還貸款,借款人的基本生活還是能得到保障。此外,應建立完善的政府擔保制度。我國居民對政府是高度信賴的。這可

9、從近幾年國債一上市在短期內就被搶購一空看得出來。因此在我國,更適宜由國家來建立統(tǒng)一的擔保機構,國家擔保公司憑著國家信用,一定會得到銀行和老百姓的信任和歡迎。5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上述個人信用體系缺乏及社會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從銀行方面考慮,要立即簡化消費信貸手續(xù)還不太可能,但可以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減少辦理手續(xù)的煩瑣。例如,銀行可以制作綜合指南手冊,指導貸款者以最合理的程序在最短時間辦理消費信貸手續(xù);對于一些本為銀行職責的事

10、項,銀行應負起己任而非要求貸款者去完成。發(fā)展個人住房消費信貸對推動我國房地產市場乃至整體經濟都有著非常現實的意義?,F在我們做的,就是為這項業(yè)務塑造一個寬松而安全的環(huán)境,實現其大力發(fā)展,使我國居民愿意買房,買得起房,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使人們安居樂業(yè)。(作者單位:深圳市公證處廣東518008)(責編:宜銘)一259—萬方數據《經濟師~2002年第2期.經濟師論壇倫有資產國信托管理棋式摘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我國經濟

11、體制改革的關鍵和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核心。要真正解決在國有資產終極所有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實現“政企分開“和國有產權的“人格化“等問題,就必須將“信托“一一信托財產的法律財產權(或其特定支配權)相對轉移而最終所有權并沒有根本轉讓一一這一特殊的財產制度引入國有資產管理中來,構建新的管理模式。關鍵詞:國有資產管理信托模式研究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14(2002)0225902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和國有企業(yè)改革的核

12、心就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探索科學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能夠為穩(wěn)固社會主義制度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鋪平道路,有助于“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的相容性“、“市場經濟中公有制的實現形式“等重大理論問題的解決,推動國有企業(yè)改革實現突破、走出困境,有著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一、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模式的提出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必然以生產性資源歸全體勞動者所有的全民所有制為主體,并由國家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公共產權,同時

13、國有資產或資本的形態(tài)可以轉換流動但其根本所有權(剩余控制權)不可轉讓,否則就有悖于社會主義國有制的本質。我國原有的國有資產管理形成了兩種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行政代理和經濟代理。這兩種代理關系交互揭合,國有資產的產權條塊分割、縱橫肢解,造成國有資產的產權缺位和懸空,出現國有資產元人關心、元人負責的局面。在原有的國有資產委托代理過程中,由于國有資產目標的多元性、代理環(huán)節(jié)較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等,必然需要支

14、付高昂的組織成本和信息成本,激勵成本.劉書印較高,監(jiān)督約束弱化,效率低下,代理人機會主義行為和“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非經濟性影響因素干預過大。我國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國有企業(yè)如何改革而具體展開的,并一直是近年來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之一。理論工作者對此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探討,見仁見智,爭論頗多,大都認識到:國有資產的產權模糊、虛位,應予以明晰、落實,實現國有資產的“人格化應分解、凈化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應加快國有企業(yè)的股份制

15、改造,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yè)制度國有企業(yè)“代理人問題“嚴重,代理成本較高,應強化監(jiān)督制約機制,完善企業(yè)家的培育、進出、制約機制國有資產應進行戰(zhàn)略調整,逐漸退出一般競爭領域,退守基礎產業(yè)及其他市場調節(jié)失效的領域等等。但沒有真正解決如何在國有產權不可轉讓的條件下實現“政企分開“、國有產權的“人格化“及“代理人問題“等,也沒有提出和形成真正令人信服而普遍認同的理論觀點。實踐中,各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yè)改革也進行了許多有益的嘗試。主要經歷了“放權讓利“

16、、“效益承包“、“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抓大放小“等階段,先后采取了“放權讓利“、“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企業(yè)托管“、“產權重組“等措施,也曾一度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局后又并人財政部,現在雖然實行了“特派員“制度,并修改《公司法,要求國有獨資公司依法設立監(jiān)事會,但這只是在國有企業(y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層面上予以加強,而不是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恐怕也難以甚至根本不可能解決終極問題。針對國有企業(yè)目前面臨的諸多矛盾和困境,筆者認

17、為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必須進行根本性創(chuàng)新,在戰(zhàn)略性調整基礎上采用信托管理模式應是最佳選擇。信托是一種與代理根本不同的極其復雜的財產管理制度。信托意味著信托財產的法律財產權(或支配權)的相對轉移而不是最終所有權的根本轉讓,受托人往往是專門的信托管理機構,這就能夠在不轉移國有資產最終所有權的條件下滿足產權“人格化“的要求,使國有資產的產權落到實處,真正有人負責,工商、產權、勞動、統(tǒng)計等部門,共享個人信用情況資源并建立一套權威、真實的對個人信

18、用調查與評價的信用調查機構還要對惡意失信者采取懲戒措施,限制或禁止其在金融機構的相關信用活動。4.健全社會保障體制和法律體系。健全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減輕甚至消除居民進行住房消費的許多后顧之憂,因為即使出現,錄壞的情況即無力償還貸款,借款人的基本生活還是能得到保障。此外,應建立完善的政府擔保制度。我國居民對政府是高度信賴的,這可從近幾年國債一上市在短期內就被搶購一空看得出來。因此在我國,更適宜由國家來建立統(tǒng)一的擔保機構,國家擔保公司憑著國

19、家信用,一定會得到銀行和老百姓的信任和歡迎。5.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在上述個人信用體系缺乏及社會保障體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從銀行方面考慮,要立即簡化消費信貸手續(xù)還不太可能,但可以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減少辦理手續(xù)的煩瑣。例如,銀行可以制作綜合指南手冊,指導貸款者以最合理的程序在最短時間辦理清費信貸手續(xù)對于一些本為銀行職責的事項,銀行應負起己任而非妥求貸款者去完成。發(fā)展個人住房消費信貸對推動我國房地產市場乃至整體經濟都有著非?,F實的意義

20、?,F在我們做的,就是為這項業(yè)務塑造一個寬松而安全的環(huán)境,實現其大力發(fā)展,使我國居民愿意買房,買得起房,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標,使人們安居樂業(yè)。(作者羊位:深圳市公證處廣東518008)銘盧且蟲?!慌囊弧窠洕鷰熣搲督洕鷰煛?002年第2期同時也能夠在政府與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之間建立一道屏障,避免政府對企業(yè)的行政性干預,真正實現“政企分開”。信托目的、種類、形式、契約要求等多種多樣,能夠滿足國有資產目標多樣1生的需要。受托人處在委托人、受益人

21、、法律、信托契約、社會及內部的嚴密監(jiān)督制約之下,就促使受托人必須恪守契約、忠實責任、審慎管理,實現委托人設定信托的對信托財產保管、經營管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信托管理模式能夠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體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的所有矛盾的問題。二、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基本框架及關系分析依據國有資產管理與信托理論,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總的基本框架應設定為:全國人大(全國公民)——中央政府——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有國有資產的企

22、業(yè)。其中,代表全民的全國人大與國家政府之間是第一層次的信托關系。全國公民是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和最終受益人,全民所有的特點就必然要求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產權不等于政府所有的產權,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有資產產權所有者的真實代表應是全國人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政府是權力機構的執(zhí)行機關,必然負有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職責,“政資分開”只是剝離了政府的資產所有權,并沒有剝奪其資產管理權,如果國有資產管理框架中缺少了政府這一環(huán)

23、節(jié),由全國人大跳過政府直接委托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一方面難以操作,因為國家代表和行使公共產權畢竟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托、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全國人大的行政化,侵害和削弱政府的行政管理權和宏觀經濟監(jiān)督調控權。這一層信托關系完全可以在強化監(jiān)督制約的基礎上依靠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我國現有的政體機制完成。中央政府與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之間是第二層信托關系,這是整個信托管理模式中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是政府的某些職能部門

24、,也可以是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宜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受托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則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受托經營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與國有資產的企業(yè)之間并不是嚴格的信托關系,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以國有資產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契約的授權范圍內行使法津財產權,對企業(yè)中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運作,就像股東與股份公司之間的關系一樣。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則是獨立法人,和其他股份制公司一樣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而企業(yè)職工與企業(yè)之間就是單純的雇傭勞動關系,

25、職工作為全國公民使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的一部分(而且只是一部分),他們的所有者權益只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行使。三、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操作安排根據國有資產的不同形態(tài)、目標要求,確定不同的信托目的,設立相應的信托類型、信托形式,簽訂不同的信托契約,采用不同的信托收益、風險處理方式。對于為社會免費提供純公共產品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如軍隊國防、公安系統(tǒng)、國家機關占用的國有資產等,由政府向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財產管理信托,在努力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

26、安全、維護財產的現狀、不變更財產的用途和存在方式或形態(tài)的基礎上,力求發(fā)揮國有資產最大效用,為社會提供最好服務。對于經營性國有資產一般應由政府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又有基礎產業(yè)領域和一般競爭領域之分,處于基礎工業(yè)和基礎設施等產業(yè)領域的國有資產,宜采用收益滾入本金的限定性經營管理信托,以維持和壯大國有控股地位。我國還存在著大量帶有一定經營性質向消費者提供收取一定費用的準公共產品的國有資產如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自來水、電、煤

27、氣、郵政電信等。我們應加快社會福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改革,變暗補為明補,還原和增強該部分國有資產的經營一260一性質,將其納入基礎產業(yè)進行信托管理。對一般競爭領域的國有資產應實行資本化,以追求資產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為目的,宜采用保留收益權的完全授權經營管理信托,授予國有資產信托管理公司信托財產代位權,以便于信托管理公司對受托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運作,而其收益應由委托人決定,沒必要一概滾入本金,以便于國家調整經濟結構和實施經濟管理。四、

28、國有資產信托管理公司的運作作為最關鍵的受托人——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是信托管理模式的支點,它不僅要能夠受托擔當起國有經營性資產的高效經營管理,而且當其管理失誤時還應能夠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司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門信托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經國家特許批準設立的有一定的資本最低限額要求股份制公司或基金,要真正具有專家高效理財的素質能力,并能夠承擔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應全部由私人資本組成,如果

29、仍由國有資本組成,不僅這些國有資產的產權代表和管理又會成為問題,而且以一部分國有資產為另一部分國有資產負責也是不合適的。也許有人對將國有資產委托給私人股份公司或基金進行經營管理這一觀點難以接受,事實上,經營性國有資產雖然其最終所有權歸全體公民所有,但作為資本完全具備資本所有的性質和特征,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將其委托給私人性質的信托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并不必然損害其國有性質,世界上許多以公益為目的的經營性資產尤其各類公益基金的具體運作大

30、都是以信托形式進行的。管理公司運作的國有資產應是以股權形式為主的國有資本,極少的才是具體實物資產。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司所得到的是傭金,而不得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尤其收益受益人應是全國公民或作為其代表的全國人大,信托受益的處置分配和實際使用應由全國人大批準決定,就像政府財政預算決算方案由全國人大通過一樣。信托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成本由最終受益人承擔,但對由于受托人失職或失誤所造成的損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已

31、建立了“長城”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原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債轉股”后的資產運作管理,深圳、上海、武漢、長春等地也曾成立過相應的資產投資管理公司探索國有資產的委托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五、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及成本比較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監(jiān)督制約,在第一層信托關系中,通過完善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是完全可以完成的,并不需要付出額外的監(jiān)督成本。在第二層信托關系中,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受托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32、,在政權內部行政性授權和分權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信托關系,就在我國政體制約機制和政府制約機制之外又增加了信托制約機制,隨著政體的完善和政府體制改革,應該沒有任何問題,而且監(jiān)督成本也不會增加;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目標相對單一,利用信托關系既有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就足夠了,作為初始委托人和最終受益人的全國公民、全國人大及作為中間委托人的政府都有監(jiān)督權利,又受到法律和信托契約的約束,委托人有權撤銷信托和更換受托人,這種市場進出淘汰機制、失誤賠償和責任追究制

33、等都會強化國有資產運營的監(jiān)督,降低監(jiān)督成本。至于對有國有資產企業(yè)這一層面的是監(jiān)督激勵制約,這是所有企業(yè)管理中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并不是國有資產管理中所特有的,更不是采用信托管理模式而帶來的。(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規(guī)劃重點資助課題《國有資產信托管理模式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作者單位:河南大學管理學院河南開封475001)(責編:許山)萬方數據.經濟師論壇同時也能夠在政府與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之間建立道屏障,避免政府對企業(yè)的行政性干預,真正實現“

34、政企分開“。信托目的、神類、形式、契約要求等多種多樣,能夠滿足國有資產目標多樣性的需要。受托人處在委托人、受益人、法律、信托契約、社會及內部的嚴密監(jiān)督制約之下,就促使受托人必須恪守契約、忠實責任、審慎管理,實現委托人設定信托的對信托財產保管、經營管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信托管理模式能夠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體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解決國有資產管理中的所有矛盾的問題。二、固有資產倍托管理的基本框架及關系分析依據國有資產管理與信托理論,

35、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總的基本框架應設定為:全國人大(全國公民)一一中央政府一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一一有國有資產的企業(yè)。其中,代表全民的全國人大與國家政府之間是第一層次的信托關系。全國公民是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和最終受益人,全民所有的特點就必然要求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產權不等于政府所有的產權,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有資產產權所有者的真實代表應是全國人大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政府是權力機構的執(zhí)行機關,必然負有受托管理國有資

36、產的職責政資分開“只是剝離了政府的資產所有權,并沒有剝奪其資產管理權,如果國有資產管理框架中缺少了政府這一環(huán)節(jié),由全國人大跳過政府直接委托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一方面難以操作,因為國家代表和行使公共產權畢竟是以國家政權為依托、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全國人大的行政化,侵害和削弱政府的行政管理權利宏觀經濟監(jiān)督調控權。這→層信托關系完全可以在強化監(jiān)督制約的基礎上依靠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我國現有的政體機制完成。中央政府與國有資產經

37、營管理機構之間是第二層信托關系,這是整個信托管理模式中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是政府的某些職能部門,也可以是資產經營管理公司。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宜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具體受托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則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受托經營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與國有資產的企業(yè)之間并不是嚴格的信托關系,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以國有資產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契約的授權范圍內行使法津財產權,對企業(yè)中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運作,就像股東與股份公司之間的關系一樣。有國有資

38、產的企業(yè)則是獨立法人,和其他股份制公司一樣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而企業(yè)職工與企業(yè)之間就是單純的雇傭勞動關系,職工作為全國公民使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的一部分(而且只是一部分),他們的所有者權益只能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行使。三、固有資產僧托曹理的撮作安排根據國有資產的不同形態(tài)、目標要求,確定不同的信托目的,設立相應的信托類型、信托形式,簽訂不同的信拒契約,采用不同的信托收益、風險處理方式。對于為社會免費提供純公共產品的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如軍隊

39、國防、公安系統(tǒng)、國家機關占用的國有資產等,囪政府向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財產管理信托,在努力保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安全、維護財產的現狀、不變更財產的用途和存在方式或形態(tài)的基礎上,力求發(fā)揮國有資產最大效用,為社會提供最好服務。對于經營性國有資產一般應由政府委托資產經營管理公司管理。經營性國有資產又有基礎產業(yè)領域和一般競爭領域之分,處于基礎工業(yè)和基礎設施等產業(yè)領域的國有資產,宜采用收益灌入本金的限定性經營管理信托,以維持和壯大國有控股地位。我國還存

40、在著大量帶有一定經營性質向消費者提供收取一定費用的準公共產品的國有資產如公立學校、公立醫(yī)院、自來水、電、煤氣、郵政電信等。我們應加快社會福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改革,變暗補為明補,還原和增強該部分國有資產的經營260一《經濟師2002年第2期性質,將其納入基礎產業(yè)進行信托管理。對一般競爭領域的國有資產應實行資本化,以追求資產保值增值和收益最大化為目的,宜采用保留收益權的完全授權經營管理信托,授予國有資產信托管理公司信托財產代位權,以便于信托

41、管理公司對受托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運作,而其收益應由委托人決定,沒必要一概滾入本金,以便于國家調整經濟結構和實施經濟管理。四、國有資產倍托管理公司的運作作為最關鍵的受托人一一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是信托管理模式的支點,它不僅要能夠受托擔當起國有經營性資產的高效經營管理,而且當其管理失誤時還應能夠真正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司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門信托機構,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經國家特許批準設立的有一定的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42、股份制公司或基金,要真正具有專家高效理財的素質能力,并能夠承擔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責任。資產經營管理公司應全部由私人資本組成,如果仍由國有資本組成,不僅這些國有資產的產權代表和管理又會成為問題,而且以一部分國有資產為另一部分國有資產負責也是不合適的。也許有人對將國有資產委托給私人股份公司或基金進行經營管理這一觀點難以接受,事實上,經營性國有資產雖然其最終所有權歸全體公民所有,但作為資本完全具備資本所有的性質和特征,也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

43、.將其委托給私人性質的信托機構進行經營管理并不必然損害其國有性質,世界上許多以公益為目的的經營性資產尤其各類公益基金的具體運作大都是以信托形式進行的。管理公司運作的國有資產應是以股權形式為主的國有資本,極少的才是具體實物資產。受托管理國有資產的公司所得到的是傭金,而不得享有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尤其收益受益人應是全國公民或作為其代表的全國人大,信托受益的處置分配和實際使用應由全國人大批準決定,就像政府財政預算決算方案由全國人大通過一樣。信托

44、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成本由最終受益人承擔,但對由于受托人失職或失誤所造成的損失,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受托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已建立了“長城“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原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貸款“債轉股“后的資產運作管理,深圳、上海、武漢、長春等地也曾成立過相應的資產投資管理公司探索國有資產的委托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經驗。五、固有資產倍托管理的監(jiān)督制的機制及成本比較國有資產信托管理的監(jiān)督制約,在第一層信托關系中,通過完善和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

45、會制度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是完全可以完成的,并不需要付出額外的監(jiān)督戚本。在第二層信托關系中,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受托管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在政權內部行政性授權和分權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信托關系,就在我國政體制約機制和政府制約機制之外又增加了信托制約機制,隨著政體的完善和政府體制改革,應該沒有任何問題,而且監(jiān)督成本也不會增加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目標相對單一,利用信托關系既有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就足夠了,作為初始委托人和最終受益人的全國公民、全國人大及作為中間委

46、托人的政府都有監(jiān)督權利,又受到法律和信托契約的約束,委托人有權撤銷信托和更換受托人,這種市場進出淘汰機制、失誤賠償和責任追究制等都會強化固有資產運營的監(jiān)督,降低監(jiān)督成本。至于對有國有資產企業(yè)這一層面的是監(jiān)督激勵制約,這是所有企業(yè)管理中所面臨的共同問題,并不是國有資產管理中所特有的,更不是采用信托管理模式而帶來的。(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規(guī)劃l重點資助課題《鷗有資產信托管理模式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作者單位:河南大學管理學院河南開封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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