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標侵權認定中的混淆可能性標準.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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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作為商標最為基本的功能,識別功能是商品選購指導功能、質量保證功能以及信譽表彰功能得以發(fā)揮的基礎,也是一標識能夠作為商標,受到商標法保護的根本原因?;煜赡苄缘拇嬖诟盍蚜松虡伺c商品或服務之間的聯(lián)系,導致相關公眾在購買商品或選擇服務時發(fā)生了來源誤認或關系誤認,使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壞。因此,不論是從理論還是實踐上,也無論是從國際條約中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概括式規(guī)定,還是從各國對商標侵權行為表現(xiàn)方式所做的列舉式規(guī)定中均可看出,混淆

2、可能性標準一直是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的基本標準。
  然而,我國商標法是以商標標識和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近似作為商標侵權認定標準的,這既不符合商標功能的定位,也不利于制止商標侵權行為。而且由于現(xiàn)行規(guī)定中并沒有提及諸如相關公眾注意力大小、實際混淆、被訴標識使用人主觀意圖等可能影響混淆可能性標準認定的其他因素,從而使混淆可能性標準不能發(fā)揮應有作用。
  本文認為,我國應該采用國際通行的商標侵權認定標準,即以商標混淆理論為基礎,以消費

3、者發(fā)生混淆的可能性作為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因此,本文以混淆可能性為研究對象,在介紹相關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認定的規(guī)定,對我國認定商標侵權的標準向混淆可能性回歸進行探討,以期對我國商標侵權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針對我國在商標侵權認定方面的不足,提出了若干對策建議。首先,我國應當在《商標法》中明確把混淆可能性標準作為商標侵權認定的依據(jù)。其次,判定混淆可能性應當以個案原則、普通消費者認知為準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為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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